2016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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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2016-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ST新梅 公告编号:2016-098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15 日召开了职工大会,选举胡蕾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附后)。胡蕾女士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要求。胡蕾女士将与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11月17日

附:胡蕾女士简历

胡蕾,女,中共党员,1983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产业经济研究院调研员、浦东创新研究院研究部部长、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高级业务发展经理,现在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ST新梅 公告编号:2016-099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天目西路 111 号新梅华东大酒店 16 楼明珠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全历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独立董事王红新先生、独立董事林燕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张静静女士、董事魏峰先生因身体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朱旭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李勇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陈孟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孟德庆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文东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董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段雪侠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范晓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16年9月30日,经友好协商,公司和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集团”)以及上海开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南投资”)签订《备忘录》,就有关公司的相关纠纷及潜在纠纷达成如下共识:

(1)就兴盛集团、开南投资已提起的有关公司或针对公司的所有诉讼涉及的所有争议事项,无论是否已存在任何生效判决,兴盛集团、开南投资同意兴盛集团、开南投资及其关联方将不再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或提出任何异议。

(2)兴盛集团、开南投资、本公司同意将于《备忘录》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法院申请撤销兴盛集团、开南投资已提起的有关公司或针对公司的所有诉讼,公司同意向相关法院申请撤销对开南投资的诉讼。

各方确认,上述案件撤诉后,各方均不会就涉及公司的相关事宜向《备忘录》的签署方(包括相关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方聘请的其他机构),以及将来对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提起任何诉讼。

各方确认,上述案件撤诉后,各方之间目前不存在其他纠纷。

(3)兴盛集团、开南投资确认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所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已做出决议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不对此提出异议。兴盛集团、开南投资均确认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并对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不存在异议。

(4)兴盛集团、开南投资将积极推动公司的恢复上市工作。

基于上述《备忘录》所达成的共识,2016年10月12日,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公司提起的关于请求判令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开南账户组买入上海新梅股票行为无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司对前述案件撤回起诉,并出具了(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已经认可开南账户组具有上海新梅的股东资格,认可其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上海新梅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等归属于上海新梅股东的权利。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琳、耿晨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