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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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6-021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于2016年11月10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通知。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含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荣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先生提名孙仕杰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孙仕杰女士已于2015年8月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先生提名夏惠华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549 号),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1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60.0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069.93 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和“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前述项目共需投入募集资金 19,075.12万元,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 审议并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同全资子公司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6-022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于2016年11月10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通知。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同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就提交的各项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549 号),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7.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1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60.0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069.93 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和“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前述项目共需投入募集资金 19,075.12万元,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同全资子公司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6-023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陈小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陈小华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陈小华先生在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陈小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6-024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同意聘任孙仕杰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孙仕杰,女,198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双专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年11月至2010年9月任苏州市嘉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经理;2010年10月至2015年4月任江苏隆泰嘉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孙仕杰女士于2015年8月取得了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公告发出之日,孙仕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孙仕杰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董秘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

联系电话:0512-82278868

传真:0512-82278868

邮箱:admin@sgt21.com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6-025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同意聘任夏惠华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夏惠华,女,197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学位。1995年至1998年10月任劳伦斯休闲用品(苏州)有限公司财务主管;1999年6月至2004年12月任苏州安顺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任苏州今是缘财务顾问公司财务顾问;2006年5月至2012年10月任艾易特电子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2年11月至2015年9月任凯旋光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苏州俊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咨询部经理。

截至公告发出之日,夏惠华女士未持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夏惠华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6-026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州恒久”)于2016年1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恒久”)增资。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549 号),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1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60.0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069.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 年8月9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714号《验资报告》。

根据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投资于以下项目:

二、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1、公司名称: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余荣清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84920114P

5、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光电子器件与组件、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关系:吴中恒久为苏州恒久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吴中恒久资产总额为 8,701.55 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 2,691.26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 6,010.29 万元人民币,营业收入为10,734.09 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 544.58 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16年9月30日,吴中恒久资产总额为 11,567.98 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 5,406.91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 6,161.07 万元人民币,营业收入为10,454.93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50.78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目的

上述募投项目中的“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及“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均由吴中恒久实施,根据项目进度安排,本次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共计5,000万元对吴中恒久进行增资。

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5,000万元。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吴中恒久增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吴中恒久比例仍为100%。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吴中恒久增资,有利于保证前述募投项目未来资金需求,保证前述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本次增资完成后将使吴中恒久从生产能力、技术质量、产品种类上进一步提高,显著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6-027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549 号),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恒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7.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1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060.0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069.9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年 8月 9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7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2016 年11月16日,公司及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恒久”)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丁(甲方:苏州恒久;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丁方:吴中恒久)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玉良、张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2018年 12月 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恒久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1月17日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等四项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孙仕杰女士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孙仕杰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及职业素养均能胜任所聘职位,且孙仕杰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由此,同意聘任孙仕杰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聘任夏惠华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发现夏惠华女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同意公司聘任夏惠华女士为财务负责人。

方世南:

俞雪华:

李建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