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6-187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11月1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于2016年11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孟广宝先生主持。会议经过讨论,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基于本次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GP)、合伙企业名称等发生变更以及综合公司自身实际发展需求,同时鉴于《华君海润医养健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书》尚未生效,各方终止履行。为保证公司产业基金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决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拟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原议案: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参与投资华君海润医养健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产业基金总规模拟为50亿元人民币(实际规模以到位资金为准),其中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代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海29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拟作为优先级投资人(LP1)拟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70%,即人民币35亿元;公司拟作为劣后级投资人(LP2)拟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10%,即人民币5亿元;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拟作为劣后级投资人(LP3)拟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19.98%,即人民币9.99亿元。华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基金”)为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GP),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0.02%。
现调整为: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参与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君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总规模拟为50亿元人民币(实际规模以到位资金为准),其中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代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海29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拟作为优先级投资人(有限合伙人A)拟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70%,即人民币35亿元;公司拟作为劣后级投资人(有限合伙人B)拟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10%,即人民币5亿元;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拟作为劣后级投资人(有限合伙人C)拟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19.98%,即人民币9.99亿元。北京汇垠天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垠基金”)为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GP),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0.02%。
华君集团系公司董事长孟广宝先生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详见2016年11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修订稿)》)(公告编号:临2016-188)。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孟广宝先生、吴继伟先生、王德明先生、李安红先生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6-188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君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投资金额: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人民币5亿元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润光伏”)于2016年11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临时)次会议,同意公司参与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君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总规模拟为50亿元人民币(实际规模以到位资金为准),其中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代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海29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江海证券”)拟作为优先级投资人(有限合伙人A)拟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70%,即人民币35亿元;公司拟作为劣后级投资人(有限合伙人B)拟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10%,即人民币5亿元;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拟作为劣后级投资人(有限合伙人C)拟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19.98%,即人民币9.99亿元。北京汇垠天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垠基金”)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GP),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0.02%。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华君集团系公司董事长孟广宝先生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北京汇垠天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一澎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905室
成立日期:2015年05月26日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22752
管理基金类别: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
股东信息及股东持股比例:截止目前,汇垠天然的股东为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垠天粤”)、广州未名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湖投资”)、天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投资”),具体股权结构如下(全部出资均已实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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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人员:
郭一影,男,现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汇垠天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双学位,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管理学硕士以及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
董松,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广州汇垠天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汇垠天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交易广场支行行长、广州越秀支行总经理等职务,有丰富的银行从业和融资业务经验。
孙树军,男,现任北京汇垠天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哈工大工学学士、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任职于海尔集团、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联合证券、东方证券(东方花旗证券)、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注册为保存代表人。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6年9月底,总资产为人民币348.27万元,净资产为348.00万元;2016年1月-9月,营业收入48.54万元,净利润-375.65万元。
(二)出资人的基本情况
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5630766X
注册资本:壹拾柒亿捌仟伍佰柒拾肆万叁仟柒佰叁拾叁元零伍分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15日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有效期至2018年7月10日)自有房租赁。
股东信息及股东持股比例: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6年9月底,总资产为1,470,049.44万元,净资产为506,568.58万元;2016年1月-9月,营业收入81,074.91万元,净利润27,325.22万元。
2、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0089981P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19日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1号(1-21-1)
法定代表人:张艳娟
经营范围:产业投资(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包装材料、工艺品(不含文物、金银首饰、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器)、机电设备及配件、电脑、计算机软件及配件、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仪器、建筑材料、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装潢材料、建筑五金、家具、纺织品、煤炭、矿产品、节能产品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6年3月底,总资产为1,571,552万元,净资产为524,034万元;2016年1月-3月,营业收入33,690万元,净利润26,380万元。
股东信息及股东持股比例:孟广宝先生持有97.50%股权,鲍乐女士持有2.50%股权。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华君集团系公司董事长孟广宝先生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基金相关情况介绍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君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基金规模:50亿元人民币(实际规模以到位资金为准)。
基金类型:合伙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北京汇垠天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情况:江海证券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5亿元人民币,华君集团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9.99亿元人民币,海润光伏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普通合伙人北京汇垠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 万元。上述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审核通过为准。
成立目的: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配合国家医疗和养老服务的改革措施,结合中国医养产业当前发展现状,通过资本和金融的手段,支持和帮助国内医养企业的发展,同时,为投资人创造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与价值回报。
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以工商登记为准)。
经营期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5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第五年的相应日期之日止。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前3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后2年为退出期(“退出期”)。
出资方式: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书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
(4)合伙企业共有三名有限合伙人:
①有限合伙人A(优先级),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代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海29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一家依法成立的证券公司。本次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70%,即人民币35亿元;
②有限合伙人B(劣后级1),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中国上海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本次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10%,即人民币5亿元;
③有限合伙人C(劣后级2),为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一家注册于辽宁沈阳的投资控股公司。本次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19.98%,即人民币9.99亿元。
(5)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B、有限合伙人C按照1:2的比例为有限合伙人A的实际出资额及优先回报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即确保有限合伙人A的实际出资额及优先回报收益不少于【“其实际出资天数” x “7%/360” x“其原始实际出资额”+ 原始实际出资金额】。如有限合伙人A的实际出资额及优先回报少于前述约定计算结果,就缺少金额部分,则有限合伙人B及有限合伙人C应于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结束之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解散或清算之日、合伙企业被注销之日、有限合伙人A退出合伙企业之日起(时间较前者为准)5个工作日内按1:2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A一次性支付现金,保证有限合伙人A获得上述实际出资额及优先回报(下称“差额补足责任”)。具体支付及/或补偿(如有)方式,以协议约定为主。
(6)于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有限合伙人C有意向对合伙企业已完成投资的项目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资产收购。
(7)每一有限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得被不合理的拒绝给予)可以向其任何关联方或指定的第三方转让其合伙权益。在全体合伙人(包括受让人)签署经修订和重述的协议后,受让人即应取代转让人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在转让发生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8)有限合伙人B转让其合伙权益的,应取得有限合伙人A或受让有限合伙人A在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的受让人的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A转让其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B、有限合伙人C仍应按照1:2的比例对受让有限合伙人A在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的受让人承担的差额补足责任。
(二)出资
1、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2、出资额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五十亿元;
(2)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认缴出资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下称“认缴出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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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费用
1、有限合伙费用
(1)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管理费与托管费、托管费、设立费用、合伙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费用等。
(2)管理费:在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内,合伙企业按每期实际收到各合伙人缴纳的出资额的1%/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在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届满后至清算期之前,合伙企业按截至每个支付日尚未退出的项目投资的投资款的1%/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在合伙企业的清算期间,合伙企业无须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每年分两期支付,每半年支付1次。
2、开办费用与募集费用
(1)普通合伙人应将合伙企业的开办费用与募集费用之总额控制在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1%以内,超出部分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支出。
(2)鉴于在合伙企业开办及后续募集过程中,普通合伙人已代表合伙企业聘请相关第三方提供部分服务,因此普通合伙人可指示合伙企业直接向相应第三方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3、托管
各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不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合伙企业以其自身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合伙企业的资产独立于全体合伙人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财产。
(四)投资业务
1、投资目标
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营运及养老服务在内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投资或其他可以转换为股权的投资工具为主的投资,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为合伙人创造良好的回报。
2、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不得主动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被投资公司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被投资公司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
3、合伙企业仅在投资期内进行项目投资,在退出期内不得进行项目投资,但下列情形除外:
(1)合伙企业在投资期内已与拟投资企业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跟进投资。
4、未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合伙企业对某一企业的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50%。
5、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除进行项目投资外,只能以被动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6、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对外举债、担保、捐赠、赞助,以及任何变相增加合伙企业债务、不合理变卖合伙企业资产的行为。
(五)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1、分配
(1)合伙企业的投资收入由普通合伙人根据有利于全体合伙人的原则,尽早进行分配。
(2)除下述三项之外,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应按照规定向合伙人分配。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包括投资款与投资收益。
(a) 合伙企业以被投资企业上市后取得的股票在投资期内获得成功退出得到现金收入后,可用于在投资。
(b) 合伙企业在完成某一项目投资后30个月内(含30 个月)退出,且在投资期内退出,则用于该项目投资的投资款可继续用于投资。
(c) 合伙企业因投资中止等原因取得的被投资主体退回的投资款可继续用于投资。
(3)合伙企业通过被动投资获得的收入,可不进行分配,可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继续用于投资。
(4)合伙企业的投资收入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a) 向有限合伙人A进行现金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A收回其优先回报及实际缴付的出资为止。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人A支付优先回报的具体计算公式为:【优先回报计算期内其实际出资天数” x “7%/360” x“其原始实际出资额】,按季支付。优先回报支付分为首期优先回报、后续当期优先回报和最后一期优先回报。
如优先回报支付日合伙企业无法足额现金支付(包括无法支付全数优先回报)上述相应期限的优先回报给有限合伙人A,则有限合伙人B、有限合伙人C应于优先回报支付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1:2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A一次性支付差额部分的现金以保证有限合伙人A获得当期的优先回报。
(b) 向除有限合伙人A外的其他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他合伙人收回其实际缴付的出资为止;
(c) 经过上述(a)与(b)款分配后,剩余投资收入的80%,由有限合伙人B与有限合伙人C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d) 普通合伙人获得经上述(c)款分配后合伙企业剩余投资收入。若某一合伙人存在本协议书所规定的违约缴付出资情形,其通过本条分配获得收益的20%应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条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第二次分配。
于合伙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之日、经营结束之日、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之日、被注销之日或有限合伙人A退出合伙企业之日(以时间较前者为准),如有限合伙人A的实际出资额及优先回报少于前述第4.2.5款约定之金额,就缺少金额部分,有限合伙人B、有限合伙人C应按照1:2的比例于上述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限合伙人A一次性支付现金,保证有限合伙人A获得上述实际出资额及优先回报。
(5)合伙企业在计算上述分配现金收入及非现金收入时,应已扣除包括应缴管理费在内的所有预计费用。
2、无兜底保证
在本合伙企业最终清算时,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企业不对全体合伙人的实际缴付资金及优先回报做任何保证。
3、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清算前,非现金分配限于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仅限于被投资企业上市后获得的股票),并以自分配完成之日前15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收盘价格确定其价值。尽管有前述规定,未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合伙企业不得进行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分配。
4、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5、亏损和债务承担
(1)全体合伙人根据其认缴出资额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与债务。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退伙
1、普通合伙人退伙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书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书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a)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 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c) 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书约定普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d)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书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协议规定强制未按约定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3)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a)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c) 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书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d) 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e)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书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的,按照协议规定承担责任。
3、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4、有限合伙人B、有限合伙人C未能在约定日期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有限合伙人A支付相应的现金优先回报及实际缴纳出资额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有限合伙人A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直至有限合伙人B还清应支付的全部优先回报、实际缴纳的出资以及违约金之日止。
5、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变更合伙企业的托管户或开立除本协议约定外的账户的,有限合伙A有权拒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款。
五、交易目的、对本公司的影响、存在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一)交易目的
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有利于引入国内外优质项目和先进管理经验,采取市场化的操作方式,通过充分发挥知名机构的资源优势和专业管理能力,并利用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投资经验,以期实现资本增值。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伙企业的设立有利于引入市场化资本和外部资源,通过专业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强强联合,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此项合作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但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的各出资方按照出资额及可期望投资回报及风险享有相应的权利及义务,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稀释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本公司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且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本公司独立性,未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存在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所投资的企业及行业可能受宏观周期、市场竞争、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出现业绩下滑、停产、清算等不利情况,导致收益不及预期甚至亏本。
2、合伙企业运营管理风险
作为投资基金,可能面临因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失效,影响到基金资金安全及收益水平的风险。
(四)控制措施
公司将充分履行出资人权利,会督促基金合伙人会议和委员会对所投资标的公司进行充分考察和尽职调查,充分论证项目市场前景,严格设置投资筛选标准;加强投后管理及进度;严格规范基金运营,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