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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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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资管行业要正视问题砥砺前行

2016-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李丹丹 ○编辑 浦泓毅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浦泓毅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17日在“《财经》年会2017:预测与战略”上指出,目前我国资管行业存在法律使用混乱、监管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存在隐形刚性兑付等方面问题。资管行业要正视问题,砥砺前行,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进一步夯实基础,化解和消除发展中的问题和障碍,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逐步积累,投融资需求日益旺盛。近年来,中国的资管行业发展迅速,各类资管产品日益丰富,参与主体和投资者众多,管理规模大幅增长。

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各大类资管产品的规模为:银行理财26.3万亿元,信托计划15.3万亿元,公募基金8.4万亿元,基金专户16.5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4.8万亿元,私募基金5.6万亿元,保险资管2万亿元,简单相加后的规模总计88万亿元。

“由于在实际运作中,部分资管产品互相借用‘通道’,产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剔除这些重复计算因素,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元,大体接近上年GDP总量。”李超指出。

资管行业迅猛发展,汇集了大量的社会资本,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创新创业的发展,一定程度缓解了融资难问题。同时,资管行业以其独特的产品灵活性,满足了大众不同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丰富了金融工具和金融体系,总体风险可控。

李超指出,在看到我国资管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成熟市场相比,中国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行业基础文化有待形成;与国际一流资管机构相比,中国的资管机构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核心竞争力、诚信守规意识与风险控制能力亟待提升;法律及监管框架、监管能力有待完善和提高。从近年来资管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分析,下述问题仍需要给予重视:

第一,法律使用混乱。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各类“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资管产品不论使用何种名称,均应适用同种法律关系。但目前各大类资管产品的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有的依据国家法律,如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应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有的依据资管机构所在行业监管部门规章,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还有的产品仅仅依据当事约定,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均不清晰。

第二,监管标准不统一。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历史形成原因,各大类资管产品,在产品准入、投资范围、募集推介、信息披露、资金资产托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监管标准并不一致,有的还存在比较大差异。例如,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版本;对预期收益率有的允许宣传,有的则严格禁止;对资金的托管,有的要求独立第三方托管,有的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第三,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各类结构化资管产品日益复杂,资金来源、交易结构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业,投向上层层嵌套,对其信息报送要求在各监管部门之间不尽相同。产品难以看穿,对行业整体风险的监测统计和预测研判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撑,难以适应当前资管产品跨市场、跨行业、跨机构的特点。

第四,存在隐形刚性兑付。部分资管机构从维护自身声誉出发采取了固定回报、隐性担保等经营策略,虽保障了当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但偏离了资管业务的本质,恶化了行业运行环境,积聚了行业风险。

李超指出,上述问题带来五点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一是不利于投资者保护;二是导致市场分割;三是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四是易引发监管套利,增大系统性风险隐患;五是脱实向虚,加大实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