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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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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16-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号:2016-260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16安控债

证券代码:112460

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上市时间:2016年11月22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第一节绪言

重要提示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已批准该上市公告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上市申请及相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次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因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次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等级为AA+。本次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6年9月30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含少数股东权益)为123,506.76万元,合并报表口径资产负债率为46.27%,母公司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37.8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3年、2014年以及2015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231.66万元,不少于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发行人在本次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2016年10月27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信用等级通知书》(鹏信评【2016】跟踪第【1127】号),将本次债券的债项级别调整至AAA。

本次债券上市地点为深交所,本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没有达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386.29万元,净利润444.29万元,最近一期净利润较低的原因是公司业绩存在明显的季节性。受主要客户财务与业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项目施工条件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及销售回款具有全年不均衡的特点。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各大油气田企业,其物资采购、项目建设一般遵循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投资计划,然后经历方案审查、立项批复、请购批复、招投标、合同签订等严格的程序,年度资本性支出如设备安装、工程建设等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因此受上述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而每年前三季度,尤其是上半年度由于收入较少,折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却持续计提或支出,造成实现的利润较少,这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经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风险。

本次债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以下简称“双边挂牌”)上市交易。本次债券上市前,若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将影响本次债券双边挂牌交易,本公司承诺,若本次债券无法双边挂牌,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次债券上市前向本公司回售全部或部分债券认购份额。本次债券上市后的流动性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在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债券上市时,已与受托管理人就债券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签署协议,约定如果债券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该受托管理人提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服务。

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次债券的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信息,请仔细阅读《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和《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和《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6年10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第二节发行人简介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1、发行人名称: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BEIJING ETROL TECHNOLOGIES CO., LTD.

3、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4、债券简称:16安控债

5、债券代码:112460

6、注册资本:57,888.41万元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俞凌

8、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0月9日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10213T

10、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

11、董事会秘书:宋卫红

12:证券事务代表:聂荣欣

13: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

14、邮政编码:100095

15、联系电话:010-62971668

16、联系传真:010-62979746

17、电子信箱:nierongxin@etrol.com

18、互联网网址:http://www.etrol.com

19、经营范围: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及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销售开发后的产品、可编程控制器、机械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通讯设备(含无线数据通信设备)、照相器材、文化办公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生产环保监测仪器、污染治理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通讯设备、油气自动化和环境在线检测仪器仪表、RTU(远程测控单元)。

关于公司的具体信息,请见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披露的《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第三节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全称

债券全称: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6安控债。

债券代码:112460。

二、债券发行总额

本次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为3亿元,采用一次发行的方式发行。

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次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32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四、债券的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一)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面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主承销商根据利率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3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本次债券簿记建档时间为2016年10月21日,网下发行时间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5日,网下发行规模为3亿元,票面利率为4.30%。

(二)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五、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商团成员

本次债券主承销商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债券面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七、债券存续期限

本次债券的存续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存续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

八、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

1、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3、起息日:2016年10月24日。

4、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5、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6、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本次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九、债券信用等级

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次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2016年10月27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信用等级通知书》(鹏信评【2016】跟踪第【1127】号),将本次债券的债项级别调整至AAA。

十、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19,560.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

十一、募集资金的验资确认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6]4879号“《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30,000万元已于2016年10月25日存入发行人账户,扣除承销费用500万元,实际到账收入29,500万元。

第四节债券上市与托管基本情况

一、债券上市核准部门及文号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6】806号文同意,本次债券将于2016年11月22日起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双边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16安控债”,证券代码为“112460”。

二、债券上市托管情况

根据登记公司提供的债券登记证明,本次债券已全部登记托管在登记公司。

第五节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一)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2013年-2015年及2016年9月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股份总数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EBITDA =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折旧支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无形资产摊销

EBITDA利息保障倍数= EBITDA /(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本次债券利息保障倍数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债券一年利息

本次债券利息保障倍数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现金流量净额/债券一年利息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合并口径)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P0/(E0+NP÷2+Ei×Mi÷M0– Ej×Mj÷M0±Ek×Mk÷M0)

其中:P0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基本每股收益=P÷S

S= 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公司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第六节本次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次债券的法定偿债人,本次债券偿付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良好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同时,公司还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保障本次债券投资者到期兑付本息的合法权益。

一、偿债计划

本次债券在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年10月24日,债券利息将于起息日之后在存续期内每年支付一次,2017年至 2021 年间每年的10月24日为本次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下同);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10月24日为本次债券回售部分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下同)。本次债券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4日。本次债券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利息支付将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公告加以说明。

二、偿债资金来源

本公司将根据债券本息未来到期支付情况制定资金运用计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按期支付利息和本金。公司偿付本次债券本息的资金将主要来源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2016年1-9月、2015年度、2014年度和2013年度,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分别为31,386.29万元、54,764.70万元、42,839.18万元、33,779.09万元;上市公司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854.1万元、8,016.26万元、5,574.99万元、5,103.72万元;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分别为-9,489.10万元、-159.78万元、-3,454.91万元、-2,071.79万元;最近三年EBITDA分别为12,496.22万元、8,690.58万元和7,591.16万元。公司业务因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业务集中发生于下半年度,上半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入明显滞后于经营性现金流出。此外,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各大油田公司,受客户付款程序的影响,应收账款回收周期较长。未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应收账款的回款增加,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将会有所改善,从而为偿还本次债券本息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备用应急偿债措施

(一)流动资产变现

本公司财务政策稳健,一直以来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资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合并口径流动资产合计138,807.79万元,其中货币资金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1,292.54万元,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合计72,775.11万元,存货33,273.40万元,必要时可考虑通过变现流动性资产来补充偿债资金。

(二)外部融资渠道

本公司作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具有较强的间接融资能力。一旦本次公司债券兑付时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公司可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畅通的间接融资渠道为公司本次债券的偿付提供了较有力的保障。

四、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将采取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债券投资者到期兑付本息的合法权益。

(一)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次公司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二)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聘任西部证券担任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间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公司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2016年10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第九节相关内容。

(三)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本次债券的偿付工作,并通过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次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次公司债券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专门成立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四)严格信息披露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公司将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及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的规定将发生的事项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将在发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重大事项时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公司将严格依照股东大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投向,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相关业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将进行严格检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的投入、运用、稽核等方面顺畅运作。

(六)本公司承诺

根据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及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当公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等措施。

五、债券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措施

(一)本次债券的违约情形

以下事件一项或几项构成发行人的违约事件:

1、在本次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若适用)时,发行人未能按时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以致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以致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上述1、到3、项违约情形除外)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后,或经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后,该种违约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消除;

5、发行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并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发行人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本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发行人发生违约的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发行人承诺按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债券本金,若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兑付债券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应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当发行人未按时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包括采取加速清偿或其他可行的救济措施。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三)争议解决方式

债券违约后,相关方先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本次债券通过保证担保方式增信,由高新投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将对担保事项予以持续监督。除保证担保外,公司还设立了具体的偿债计划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担保情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概况

2、担保人股权结构情况

高新投成立于1994年12月,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担保机构,也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截至2016年6月末,高新投注册资本48.52亿元,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注:由于高新投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均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资企业或机构,因此,高新投最终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根据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6]粤A1067号)及高新投2016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高新投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合并口径)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三)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高新投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其核心业务包括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保证担保、资产管理。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银行贷款担保、债券担保、政府资金担保、基金产品担保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高新投成立二十多年来,始终坚持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宗旨,通过管理文化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业务手段创新,在培育和扶持小微型科技企业成长的同时,与被服务企业共同发展。保证担保方面,高新投是国内率先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自国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以来,高新投全面推进工程领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以及诉讼保全担保等保证担保业务品种。资产管理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结合担保的股权及期权投资、直接投资(含VC、PE、定向增发)、创投基金管理、小额贷款、典当借款。

担保人资信状况优良,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健康,保持着良好的信用等级,在银行贷款还本付息方面无违约记录,与国内多家大型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间接融资能力。

根据鹏元2015年12月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高新投2015年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公司的代偿能力很强,违约风险很小。

2016年9月27日,鹏元将高新投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A+上调至A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四)累计担保余额及占净资产比例情况

根据高新投2015年的《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高新投担保责任余额512.17亿元,其中,融资担保41.17亿元、商业担保370.91亿元、金融产品担保100.09亿元,对外担保责任余额占2015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净资产的800.73%。

(五)担保人盈利能力与偿债能力分析

2013年-2015年,高新投分别实现营业收入6.78亿元、8.18亿元和9.34亿元,持续增长。高新投的毛利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2013年-2015年分别为87.65%、78.81%和77.98%。2013年-2015年高新投分别实现利润总额5.63亿元、6.59亿元和8.17亿元。总体来看,近年来高新投收入规模扩张较快,期间费用控制良好,自主盈能力较强。

从主要偿债能力指标来看,高新投无银行贷款等刚性债务,整体负债水平较低,2013年-2015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9.78%、29.00%和22.02%。高新投EBIDA随着业务规模扩大不断增长,同时利息呈净流入状态,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综合来看,高新投作为专业性的担保机构,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有力保障。

二、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

被担保的债券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名称以证监会或交易所核准为准),期限为不超过5年,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

(二)担保方式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范围

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次发行的票面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的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担保期限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本息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足额兑付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时间、数额偿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则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有权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六)财务信息披露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核准部门、债券持有人或者债券受托管理人,均有权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持续监督,并要求担保人定期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担保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出现可能对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担保人应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七)主债权变更

经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主管部门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公司债券的利率、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如无增加担保人责任的,无需另行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继续承担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八)加速到期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停产、进入破产程序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担保,发行人不提供新的担保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九)担保函的生效

本担保函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成功发行之日生效。

三、反担保情况

本次债券由高新投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作为对此担保事项的反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俞凌及其妻子,公司第二大股东董爱民及其妻子分别以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俞凌及其妻子于2016年5月31日与高新投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董爱民于2016年8月8日与高新投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八节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一、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评级机构跟踪评级制度,评级机构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评级机构将持续关注受评对象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在跟踪评级过程中,评级机构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届时,发行主体须向评级机构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评级机构将依据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信用评级。评级机构将在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月内披露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如果未能及时公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评级机构将披露其原因,并说明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布时间。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主体应及时告知评级机构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评级机构亦将持续关注与受评对象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评级机构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调整受评对象信用评级。

如发行主体不配合完成跟踪评级尽职调查工作或不提供跟踪评级资料,评级机构有权根据受评对象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评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评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评级机构将及时在其公司网站(www.pyrating.cn)、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跟踪评级报告,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时间不晚于在其他渠道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为保证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管理办法》以及《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本公司聘请西部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投资者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均视作同意西部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且视作同意本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本节仅列示了本次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全文。《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置备于本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及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田海良

联系电话:010-68086722

传真:010-68086758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16年7月,本公司与西部证券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

截至2016年5月31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俞凌将所持安控科技的3,759.00万股股票质押给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上述事项,以及西部证券本次与公司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之外,西部证券与本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本次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1、为维护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发行人聘任西部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督。

2、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债券存续期间的常规代理事项:

(1)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2)追踪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债券持有人通报;

(3)出具定期及/或临时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保持日常的联络;

(5)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表与发行人谈判与本次债券有关的事项;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醒发行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在发行人不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及时向债券持有人通报有关信息;

(7)在不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代表债券持有人对专项偿债账户进行持续监督;

(8)在不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持续监督;

(9)在不影响保证人正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代表债券持有人对担保人进行持续监督。

4、特别代理事项:

(1)本次债券诉讼代理;

(2)本次债券的债券转让、抵押和继承事项代理;

(3)本次债券本息偿还事项代理;

(4)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授权,代理其他非常规事项。

5、前述代理事项仅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代理全体债券持有人之事项范围,单个债券持有人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代理个人债券事务不属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代理事项范围。

(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应当为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发行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7)本次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1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发行人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全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5、发行人应当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6、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7、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前款所称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是指发行人承诺的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等措施。

8、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次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前款所称后续偿债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1)部分偿付及其安排;

(2)全部偿付措施及其实现期限;

(3)由增信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安排;

(4)重组或者破产的安排。

9、发行人应对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发行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次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债券受托管理人能够有效沟通。

10、受托管理人变更时,发行人应当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应当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1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甲方在向深交所申请本期债券上市时,如果债券终止上市,甲方应委托受托管理人提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相关服务。

12、发行人应当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4.17条的规定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13、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1)就《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约定的情形,列席发行人和保证人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2)每年定期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3)调取发行人、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

(4)对发行人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

(5)约见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

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年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并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

5、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年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6、出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问询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要求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8、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次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次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9、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7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告知债券交易场所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

10、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11、发行人为本次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本次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12、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15、除上述各项外,债券受托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1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17、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受托管理报酬为人民币零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债券受托管理人责任时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全部合理费用和支出由发行人承担:

(1)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产生的会议费、公告费、差旅费、出具文件、邮寄、电信、召集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用的律师见证费等合理费用;

(2)在与发行人协商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债券持有人利益,聘请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必须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提供专业服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3)因发行人未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义务而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额外支出的费用。

如需发生上述第(1)或第(2)项下费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事先告知发行人上述费用合理估计的最大金额。上述所有费用发行人应在收到债券受托管理人出具账单及相关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无异议后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账单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代理本次公司债券有关的诉讼、仲裁及其他司法程序应付的报酬及费用,应由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行约定其承担及支付方式。

18、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掌握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19、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本次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风险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勤勉尽责、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四)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2)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3)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4)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5)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6)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8)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是指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之“4”的内容》)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9)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发生利益冲突、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第3.4条(是指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之“4”的内容》)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五)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1、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其通过本人或作为代理人按照监管规定参与各类证券业务活动(包括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研究、证券发行、交易(代客和自营)、和经纪活动)时,可能存在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或职责冲突,进而导致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下的职责产生利益冲突。相关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对方或相互提供服务,或者一方持有对方或相互持有对方股权、负有债务,或者一方与对方发生交易等情形。

针对上述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其内部有关信息隔离的管理要求,通过业务隔离、人员隔离、物理隔离、信息系统隔离以及资金与账户分离等隔离手段,防范发生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冲突的情形,并披露已经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2、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得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且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其与发行人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发行人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3、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的义务及程序,债券持有人可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变更或者解聘受托管理人。

(六)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债券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3)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4)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律、规定关于受托管理人的资格要求。自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生效之日,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原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协会报告。

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4、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陈述与保证

1、发行人保证以下陈述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 发行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

(2)发行人签署和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已经得到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发行人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2、债券受托管理人保证以下陈述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 债券受托管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2)债券受托管理人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债券受托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丧失该资格;

(3)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和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已经得到债券受托管理人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公司章程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八)违约和救济

1、以下事件一项或几项构成发行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次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若适用)时,发行人未能按时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关于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以致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以致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上述(1)到(3)项违约情形除外)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后,或经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后,该种违约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消除;

(5)发行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并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发行人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本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如果发行人发生违约事件,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采取加速清偿的方式对本次债券进行救济。加速清偿及措施如下:

(1)加速清偿的宣布。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自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消除的,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条款规定,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偿付。

(2)措施。在宣布加速清偿后但在相关法院仍未做出生效判决前,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可通过决议豁免发行人的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1)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的总和:①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②所有迟付的利息;③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④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迟延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或(2)所有的违约事件均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或(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取消违约的决定不得与任何法院判决相冲突。

3、其他救济方式。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自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消除,债券受托管理人可自行、或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可按照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法律允许的救济方式收回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5、由于协议一方的过错不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或者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不充分、不及时或不完整,而造成《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其他方无法达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目的,或者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追索其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相应利息及因追索该损失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索赔费用);如属各方均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节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为保证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投资者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本次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次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本节仅列示了本次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置备于本公司办公场所。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本期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于其他事项,本期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2016年10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所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及本规则的规定,从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和最大利益的原则出发行使如下职权:

1、就是否同意发行人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

2、在发行人不能偿还本次未偿还债券本息时,决定是否同意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提案人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否同意委托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本次未偿还债券本息,以及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

3、在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时,决定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代为行使本期债券持有人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4、决定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5、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就《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作出修订或补充;

6、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变更或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行使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8、发生对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需要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增信机构、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7)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召集程序

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四条所述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时,发行人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或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以时间先到为准)起10个交易日,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发行人、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均可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召集会议的,应当在书面回复之日起10个交易日,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在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发行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在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取消该次会议前,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本次未偿还债券。

发行人根据上述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发行人为会议召集人,发行人应委派一名熟悉本期债券事务的适当人士担任会议主持人。

单独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根据上述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该债券持有人为会议召集人,该召集人应委派一名熟悉本期债券事务的适当人士担任会议主持人。

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根据上述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应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为会议召集人,该召集人应委派一名熟悉本期债券事务的适当人士担任会议主持人。

3、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1、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10个交易日由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券发行情况;

(2)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3)会议时间和地点;

(4)会议召开形式,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原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

(5)会议拟审议议案;

(6)会议议事程序,包括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

(7)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

(8)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9)委托事项,债券持有人委托参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5个交易日。于债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投资者,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应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5、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北京市区内。会议场所由本期债券发行人提供并承担相应的场租费用(若有)。

本次未偿还本期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交通费用等,均由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6、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他重要关联方(下称“提案人”)若需向债券持有人会议临时增加议案,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7日前将内容完整的提案提交给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之日起5日内将提案以公告方式通知本期债券持有人,并在公告中披露包括不限于临时提案人姓名或名称、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本金总额、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的比例及新增提案的内容等。提案人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及《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7、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公告后,若无正当理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5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

1、除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若为自然人、且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本次未偿还债券相关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本次未偿还债券相关的证券账户卡。

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若为机构投资者,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本次未偿还债券相关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本次未偿还债券相关的证券账户卡。

3、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加盖机构投资者的公章。

4、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征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客观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以有偿方式征集。征集人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取得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5、发行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等关联方及债券增信机构应当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应召集人邀请列席会议,持续跟踪债券持有人会议动向,并及时发表公开评级意见。

6、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人员姓名(或机构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张数及占表决权比例、相关证券账户卡号码、委托机构名称等事项。

7、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张数及占表决权比例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的本金总额、张数及占表决权比例:

(1)发行人;

(2)发行人的关联方。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过半数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2、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另有规定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委派本期债券事务联系人或其他熟悉本期债券发行事务的适当人士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由于会议召集人未委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或会议主持人违反《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致使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则由出席会议单独和/或合计代表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代表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最多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

3、会议开始时应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律师见证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读。

4、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发行人、单独和/或合计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提名候选债券受托管理人;

(2)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有效决议;

(3)由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5、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原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解除,由继任债券受托管理人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行使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义务。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所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记为“弃权”。

2、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另有规定外,本期债券持有人每持有一张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即享有一份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3、公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提案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4、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会议通知未载明或未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须经超过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6、除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不能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公开的事项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不得提前披露的事项外,出席会议的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对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7、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8、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为两人,由会议主持人从出席会议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中推举,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或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9、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的规定,决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10、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11、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张数,占发行人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2、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召集人代表和见证律师签名,连同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一并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至本次未偿还债券存续期限届满5年之日止。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前述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

(2)会议有效性;

(3)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14、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原则上由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担任。见证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1、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2、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3、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节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规模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的公司债券,一次发行。

本次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16年10月25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为3亿元。

(二)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投向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及补充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长期资金,能够有效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调整负债的期限结构,支持公司的长期发展,提升抗风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亿元,其中的19,560.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具体明细如下:

(三)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二、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目前的债务融资方式主要是向金融机构的银行借款,主要是短期借款,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的19,560.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公司的长期债务规模将有所增加,债务结构趋于优化。

(一)对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

以2016年9月30日为测算基础,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合并口径流动比率将由1.35增加至1.79,速动比率将由1.03增加至1.70。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短期偿债能力得到明显增强。

(二)对债务结构的影响

以2016年9月30日为基准,本次债券全部发行完成且如前述计划运用募集资金后,公司合并口径的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将由发行前的3.33%增加至28.71%,长期债务占总负债的比例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以2016年9月30日为测算基础,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将由发行前的46.27%提升至48.61%;母公司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将由发行前的37.81%提升至41.21%。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不构成实质性影响,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十二节其他重要事项

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发行人未进行过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

截至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本公司无其他需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节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俞凌

董事会秘书:宋卫红

联系人:聂荣欣

电话:010-62971668

传真:010-62979746

邮政编码:100095

二、主承销商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项目主办人:田海良、李承昊

项目组其他人员:魏子钦

电话:010-68086722

传真:010-68588615

邮政编码:100045

三、分销商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孙艺萌

电话:0755-88608101

传真:0755-83716971

邮政编码:518040

四、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B座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B座2层

负责人:黄昌华

签字律师:李志强、李北

电话:010-59336116

传真:010-59336118

邮政编码:100052

五、审计机构

名称: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1幢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1幢9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签字注册会计师:纪玉红、李成林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邮政编码:100037

六、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严素华、王贞姬

电话:010-66216006

传真:010-66212002

邮政编码:518034

七、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田海良、李承昊、魏子钦

电话:010-68086722

传真:010-68588615

邮政编码:100045

八、主承销商的收款账户及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

账户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3700012109027300389

九、本次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总经理:王建军

电话:0755-88668888

传真:0755-82084014

邮政编码:518010

十、本次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总经理:戴文华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第十四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本上市公告书的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市核查意见;

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6、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二、查阅时间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投资者可以至本公司及主承销商处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三、查阅地点

(一)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6号楼

联系人:聂荣欣

电话:010-62971668

传真:010-62979746

(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

联系人:田海良、李承昊、魏子钦

电话:010-68086722

传真:010-68086758

互联网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发行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