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2016-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21 股票简称:上海电力 编号:临 2016-50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11月14日,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6】2276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根据《审核意见函》的要求,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所代表的意义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的释义一致。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一、关于标的公司合规性风险

(一)草案披露,信德省高等法院目前正在审理合宪性审查诉状“KESC工会诉巴基斯坦政府等”,最高法院正在审理合宪性审查诉状“Jamat-e-Islami诉巴基斯坦政府等”,两案均对本次交易标的KE公司私有化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2010年4月,法院裁定KE公司财团成员未得法庭许可,不得转让KE公司股份。2016年10月中旬,相关方根据上述命令,向法院申请中止KE公司股份转让,并将上海电力追加为被申请参与方。请补充披露上述诉讼事项是否可能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巴基斯坦相关法律规定,并请进行重大风险提示。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1、KE公司私有化概况

2003年,巴基斯坦政府通过在报纸发布广告邀请投资者收购KESC公司(后更名为KE公司)73%的股份及管理控制权,Hasan Associates财团参与了2005年2月4日举行的投标并于2006年11月14日中标。巴基斯坦政府通过巴基斯坦总统于2006年11月29日与Hasan Associates财团签订了相关协议。

本次私有化完成后,KES能源公司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2009年,Abraaj投资管理公司通过收购控股KES能源公司53.80%股权,间接取得了KE公司的控股权。

2、KE私有化涉诉情况

信德省高等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一个合宪性审查诉状“KESC工会诉巴基斯坦政府等”(民事诉状编号为2005年第1511号),而最高法院也正在审理一个合宪性审查诉状 “Jamat-e-Islami诉巴基斯坦政府等”(民事诉状编号为2015年第59号),两者都对KE公司私有化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具体情况如下:

(1)KESC工会诉巴基斯坦政府等

根据KABRAJI & TALIBUDDIN律师的法律审查意见及补充说明,KE公司工会(即KESC工会)向信德省高等法院提交诉状(民事诉状编号为2005年第1511号),对KE公司私有化提出异议。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临时裁决,裁定Hasan Associates财团成员转让其持有的KE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院的命令。即,如果法院认定Hasan Associates财团成员的该等转让旨在违反私有化协议,法院将限制Hasan Associates财团成员转让其持有的KE公司股份, Hasan Associates财团成员不得进行该等转让。但是,基于当前情况,Hasan Associates财团成员并非在转让其持有的KE公司股份之前必须取得法院批准。(“it may be observed that any transfer of the shares in any of the consortium members would always be subject to the orders of the Court and if the Court comes to conclusion that such transfer or transaction aims at to breach the original agreement, it will be met with all the consequences and subsequent purchaser of the shares in any of consortium member company to be notified of such limitation and restriction as made by the Court by virtue of this order”)

2016年10月中旬,KE公司工会根据上述命令向法院申请中止KE公司股份的转让,并将上海电力追加为被申请参与方。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未作出任何裁决以中止KE公司股份转让,亦未追加上海电力为诉讼参与方。法院认为,目前没有依据表明上述临时裁决被违反或者可能被违反。根据私有化协议第5.3条约定,如果取得交易不会影响巴基斯坦国家安全利益的证明,Hasan Associates财团成员可以在私有化协议截止日起三年后转让其持有的战略股份(即,KE公司普通股股本的51%)的利益。

(2)Jamat-e-Islami等诉巴基斯坦政府等

根据KABRAJI & TALIBUDDIN律师的法律审查意见,Jamat-e-Islami(自然人)等基于宪法请愿2005D-1511向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提交合宪性诉状(诉状编号为2015年第59号),对巴基斯坦政府批准KE公司的私有化提出异议,并请求撤销私有化。目前该案尚待法院作出裁决。该诉讼主要与KE公司私有化相关,与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直接关系。

根据KABRAJI & TALIBUDDIN律师提供的法律审查意见,认为“上述诉讼的原告(即KESC工会和Jamat-e-Islami)胜诉的可能性较低”。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股份买卖协议》,上海电力在《股份买卖协议》中已将“卖方书面确认不存在基于宪法请愿2005D-1511等通过任何命令来禁止交割的发生”,作为第一批股份的交割的先决条件之一。

3、诉讼事项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巴基斯坦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KABRAJI & TALIBUDDIN律师的法律审查意见,基于私有化协议相关约定以及法庭临时裁定相关情况,法院未作出任何裁决以中止KE公司股份转让,亦未追加上海电力为诉讼参与方,该等事宜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风险;根据私有化相关诉讼进展及KABRAJI & TALIBUDDIN律师意见,除非法院有明确禁令,KES能源公司并非在转让其持有的KE公司股份之前必须取得法院批准,截至目前信德省高等法院并未作出禁止性命令。根据私有化协议第5.3条约定,如果取得交易不会影响巴基斯坦国家安全利益的证明,Hasan Associates财团成员在私有化协议截止日起三年后方可转让KE公司控股权。KES能源公司于2015年2月将其持有的KE公司约2.80%的股份对外转让。

尽管如此,为防止上述事项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造成实质性障碍,上海电力已与交易对方在《股份买卖协议》中将:(1)交易对方书面确认不存在基于宪法请愿2005D-1511等通过任何命令来禁止交割的发生;及(2)有权部门出具的无条件书面确认,根据适用法律,交易将不会影响巴基斯坦国家安全利益作为第一批股份的交割先决条件。

基于前述情况判断,本次交易已经就上述诉讼相关事宜作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满足上述交割先决条件相关约定是卖方应尽的责任,上述私有化相关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根据KABRAJI & TALIBUDDIN律师的法律审查意见,上海电力和KES能源公司签署、交付《股份买卖协议》及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未违反巴基斯坦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五、标的公司法律相关风险”之“(三)KE公司私有化相关诉讼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相关风险”及“第十节 风险因素” 之“五、标的公司法律相关风险”之“(三)KE公司私有化相关诉讼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相关风险”中补充披露。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私有化协议相关约定以及法庭临时裁定相关情况,法院未作出任何裁决以中止KE公司股份转让,亦未追加上海电力为诉讼参与方,该等事宜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风险;根据私有化相关诉讼进展及KABRAJI & TALIBUDDIN律师意见,除非法院有明确禁令,KES能源公司并非在转让其持有的KE公司股份之前必须取得法院批准,截至目前信德省高等法院并未作出禁止性命令;同时上海电力已就上述诉讼相关事宜作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在《股份买卖协议》约定,若卖方无法达成“需向买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无条件书面确认,根据适用法律,交易将不会影响巴基斯坦国家安全利益”及“书面确认不存在基于宪法请愿2005D-1511等通过任何命令来禁止交割的发生”等条件,买方有权终止《股份买卖协议》,上述诉讼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上海电力和KES能源公司签署、交付《股份买卖协议》及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未违反巴基斯坦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已经就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2、律师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认为,基于私有化协议相关约定以及法庭临时裁定相关情况,法院未作出任何裁决以中止KE公司股份转让,亦未追加上海电力为诉讼参与方,该等事宜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风险;根据私有化相关诉讼进展及KT律师事务所的说明,除非法院有明确禁令,KES能源公司并非在转让其持有的KE公司股份之前必须取得法院批准,截至目前信德省高等法院并未作出禁止性命令;同时上海电力已就上述诉讼相关事宜作出保障其利益的安排,在《股份买卖协议》约定,若交易对方无法达成“需向上海电力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无条件书面确认,根据适用法律,交易将不会影响巴基斯坦国家安全利益”及“书面确认不存在基于宪法请愿2005D-1511等通过任何命令来禁止交割的发生”等条件,上海电力有权终止《股份买卖协议》,上述诉讼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上海电力和KES能源公司签署、交付《股份买卖协议》及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未违反巴基斯坦相关法律规定。

(二)根据报告书,标的公司2009年获批的电价调整机制已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标的公司已向NEPRA提交新的电价调整机制申请;NEPRA需在受理电价申请后4个月内给予书面决定。截至报告书签署之日,标的公司尚未收到NEPRA有关新电价机制申请的书面决定。请补充披露新的电价调整机制是否存在无法获批的风险,若存在,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1、新的电价调整机制是否存在无法获批的风险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巴基斯坦当地法规,KE公司的电费定价及日常经营受巴基斯坦电力监管局(NEPRA)监管。KE公司目前执行的多年期电价(MYT)协议由NEPRA批准并于2009年7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7年。MYT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基础电价+周期性成本变动调整+年度运维成本调整(基于CPI)。同时,标的公司与巴基斯坦政府约定了利润回拨机制,按照规定的基础资产回报率计算,KE的回报率在达到一定程度后(12%以上),需要将部分利益以电价减免的形式返还给用户。2014财年、2015财年及2015年7月-2016年3月,标的公司的最终电价分别为14.56卢比/千瓦时、15.48卢比/千瓦时及16.99卢比/千瓦时,相对较为稳定。但是,KE公司2009年获批的电价调整机制已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

目前,KE公司已向NEPRA提交新的电价调整机制申请,NEPRA已于2016年9月27及28日就新多年期电价机制召开听证会,但尚未作出最终书面决定。根据KABRAJI & TALIBUDDIN律师的法律审查意见, NEPRA需在受理电价申请后4个月内给予书面决定,但在实际执行中NEPRA出具最终书面决定的时间也可能会超过4个月。鉴于电价调整机制为巴基斯坦电力监管机构的正常监管手段,交易对方也将致力于推动有关程序,预计新电价调整机制可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但机制内容和批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审核意见函回复之日,KE公司尚未收到NEPRA有关新电价机制申请的书面决定。

根据KABRAJI & TALIBUDDIN律师的法律审查意见,KE公司配电许可证中注明:“在等待NEPRA制定新电价期间,联邦政府通知的电价应适用于被许可人的服务地区”。据此,原电价机制到期后,至新电价机制被NEPRA决定授予前,KE公司仍按照原电价机制制定的电价进行收费。交易对方将协助标的公司取得符合上海电力预期的新多年期电价机制。因此,新的电价调整机制获批事宜不会直接对KE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

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相关风险”之“(三)电价调整及定价机制到期风险”及“第十节 风险因素” 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相关风险”之“(三)电价调整及定价机制到期风险”中补充披露。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已经提交新多年期电价机制申请,NEPRA已就新多年期电价机制召开听证会,新的电价调整机制正在履行有关审批程序,鉴于电价调整机制为巴基斯坦电力监管机构的正常监管手段,交易对方也将致力于推动有关程序,预计新的电价调整机制可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但机制内容和批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新多年期电价机制被NEPRA决定授予前KE公司仍可按照原多年期电价进行收费,交易对方将协助标的公司取得符合上海电力预期的新多年期电价机制,新的电价调整机制获批事宜不会直接对KE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

2、律师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在原电价机制到期后,直至新电价机制被NEPRA批准前,KE公司仍按照原电价机制进行收费,不会对KE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虽然KE公司将来可获批的新电价机制的内容和取得批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但是KE公司取得NEPRA关于电价机制的批复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草案披露,标的公司的资产和经营存在多方面瑕疵,包括KE公司租赁土地中302宗土地存在被剥夺的风险,巴基斯坦当地税务局对于标的公司的报税纠纷做出了不利于KE公司的决定,巴基斯坦对标的公司建设运营电站有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请补充披露:(1)302宗土地占标的公司土地总量的比例,土地瑕疵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标的公司的应对措施;(2)标的公司是否已取得当地的环保许可;(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受到税务局、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况,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1、302宗土地占标的公司土地总量的比例,土地瑕疵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标的公司的应对措施

根据KABRAJI & TALIBUDDIN律师的法律审查意见,KE公司租赁土地合计412宗,其中302宗土地存在较低的被剥夺的风险(risk of dispossession),占KE公司租赁土地总数的73.30%。该等302宗土地被剥夺的风险以及KE公司相应的救济措施如下:

(下转4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