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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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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2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其他资产构成

(2)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3)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注:M为申购金额。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具体详见2015年11月4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届时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当天合并后金额计算。

2、本基金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届时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2月26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部分代销机构的内容;

4、在“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中,删除了相关募集方案,增加了基金的募集情况说明;

5、在“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中,删除了基金的备案条件和募集失败内容,增加了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6、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更新了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和申购和赎回的费率优惠;

7、在“第十部分、基金的保证”中,更新了担保人基本情况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8、在“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9、增加了“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相关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

10、在“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中,增加了“二、在线咨询服务”;

11、增加了“第二十四部分、其它应披露的事项”,披露了报告期内我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与本基金相关的所有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