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16-049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尔泰”)之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企业”)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5,020,7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1%(其中紫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7,64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0%;紫江企业持有公司股份17,375,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1%)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高新区”)。
2、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比例及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紫竹高新区持股比例未达到公司总股本的30%,不触及要约收购。
3、紫江企业与紫竹高新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尚需提交紫江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能否获得紫江企业股东大会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5、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6、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紫竹高新区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紫江集团、紫江企业及紫竹高新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沈雯先生控制的公司,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由于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股份概况
1、2016年11月18日,紫江集团与紫竹高新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紫江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紫竹高新区威尔泰无限售流通股17,64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0%,转让价格25.29元/股。股份转让完成后,紫江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2016年11月18日,紫江企业与紫竹高新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紫江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紫竹高新区威尔泰无限售流通股17,375,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1%,转让价格25.29元/股。股份转让完成后,紫江企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前后相关方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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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情况
(1)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 沈雯
注册资本: 3001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3100001322071774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外);仓储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经营期限:1991年2月27日至2047年7月26日
紫江集团截至2016年11月18日的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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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沈雯
注册资本: 151,673.615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3100006072212052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生产PET瓶及瓶坯等容器包装、各种瓶盖、标签、涂装材料和其他新型包装材料,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装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1988年11月23日至不约定期限
紫江企业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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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情况:
名称: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 沈雯
注册资本:25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310000736663616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孵化及投资服务,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物业管理。
经营期限:2002年3月11日至2052年3月10日
截至2016年11月18日,紫竹高新区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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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紫竹高新区与紫江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紫江集团
乙方/受让方:紫竹高新区
●转让股份种类、数量、转让价款等主要条款
第一条 转让股份
甲方向乙方转让、乙方向甲方受让威尔泰17,644,900股股份,占威尔泰总股本的12.30%。
第二条 转让价格
1. 本次拟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前一交易日威尔泰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参考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5.29元/股,本次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446,239,521元(大写:肆亿肆仟陆佰贰拾叁万玖仟伍佰贰拾壹元)。
2. 交易过程中威尔泰发生增发新股、派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不包括除息事项)的,就尚未过户予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格随转让数量调整相应调整,调整后总价不变。交易过程中威尔泰发生的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
第三条 交易实施
1. 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股份价款的80%,计人民币356,991,616.8元(大写:叁亿伍仟陆佰玖拾玖万壹仟陆佰壹拾陆元捌角);于获得深交所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转让股份价款的20%,计人民币89,247,904.2元(大写:捌仟玖佰贰拾肆万柒仟玖佰零肆元贰角)。
2. 乙方按前款约定支付首期80%股份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深交所提交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并应于取得深交所确认文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3. 因股份转让涉及权益变动比例限制和权益变动报告的,有关方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其他方应积极配合和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股份转让税费
1. 甲、乙双方依法自行承担各自因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发生的任何税费(如有),任何一方因本次交易而为对方代扣代缴的税费,均有权向对方追索。
2. 甲、乙双方自行承担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相关的各自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任何专业人事的费用以及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差旅费用。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当及时提交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2. 甲方应积极配合并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合规办理股份转让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
3. 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 本协议签订后,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3. 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4、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本协议所涉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据此解释。
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提请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判。
3. 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双方对协议效力、协议内容的解释、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因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签订及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
(二)紫竹高新区与紫江企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紫江企业
乙方/受让方:紫竹高新区
●转让股份种类、数量、转让价款等主要条款
第一条 转让股份
甲方向乙方转让、乙方向甲方受让威尔泰17,375,806股股份,占威尔泰总股本的12.11%。
第二条 转让价格
1. 本次拟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前一交易日威尔泰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参考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5.29元/股,本次拟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439,434,133.74元(大写:肆亿叁仟玖佰肆拾叁万肆仟壹佰叁拾叁元柒角肆分)。
2. 交易过程中威尔泰发生增发新股、派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不包括除息事项)的,就尚未过户予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格随转让数量调整相应调整,调整后总价不变。交易过程中威尔泰发生的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
第三条 交易实施
1. 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股份价款的80%,计人民币351,547,306.99元(大写:叁亿伍仟壹佰伍拾肆万柒仟叁佰零陆元玖角玖分);于获得深交所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转让股份价款的20%,计人民币87,886,826.75元(大写:捌仟柒佰捌拾捌万陆仟捌佰贰拾陆元柒角伍分)。
2. 乙方按前款约定支付首期80%转让股份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深交所提交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并应于取得深交所确认文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3. 因股份转让涉及权益变动比例限制和权益变动报告的,有关方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其他方应积极配合和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股份转让税费
1. 甲、乙双方依法自行承担各自因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发生的任何税费(如有),任何一方因本次交易而为对方代扣代缴的税费,均有权向对方追索。
2. 甲、乙双方自行承担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相关的各自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任何专业人事的费用以及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差旅费用。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当及时提交股份过户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2. 甲方应积极配合并促使上市公司及时合规办理股份转让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及信息披露工作。
3. 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 本协议签订后,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3. 严格遵守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4、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本协议所涉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据此解释。
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提请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判。
3. 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双方对协议效力、协议内容的解释、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因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签订及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于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后的公司实际控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紫竹高新区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020,7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1%,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此外,由于紫江集团、紫江企业及紫竹高新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沈雯先生控制的公司,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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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存在的风险
1、紫江企业与紫竹高新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尚需提交紫江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能否获得紫江企业股东大会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的《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紫江集团)》、《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紫江企业)》、《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紫竹高新区)》。
七、备查文件
1、紫江集团与紫竹高新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紫江企业与紫竹高新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紫江集团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紫江企业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紫竹高新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16-050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尔泰
股票代码:00205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38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388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6-11-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威尔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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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 沈雯
注册资本: 3001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3100001322071774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外);仓储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经营期限:1991年2月27日至2047年7月26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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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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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紫江集团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五、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紫江集团还持有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江企业;股票代码600210)41037.51万股,占其总股本的27.0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减持是基于实现财务投资回报的需求而作出的商业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威尔泰的股份。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威尔泰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7,64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0%,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6年11月18日,紫江集团与紫竹高新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紫江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紫竹高新区威尔泰无限售流通股17,64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0%。本次股份转让后,紫江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紫江集团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威尔泰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仍为沈雯先生。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紫江集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即2006年8月2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威尔泰股份,也不由威尔泰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不设立从事与威尔泰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
紫江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紫江集团与紫竹高新区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紫江集团
受让方:紫竹高新区
(二)转让股份
紫竹高新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紫江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17,644,9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30%。
(三)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确定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29元/股,本次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446,239,521元。
(四)付款安排
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股份价款的80%,计人民币356,991,616.8元;于获得深交所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转让股份价款的20%,计人民币89,247,904.2元。
(五)协议生效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紫江集团不存在买卖威尔泰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紫竹高新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附表: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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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 雯
日期:2016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16-051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尔泰
股票代码:00205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1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272号虹桥商务大厦7楼C座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6-11-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公司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威尔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沈雯
注册资本: 151,673.615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3100006072212052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生产PET瓶及瓶坯等容器包装、各种瓶盖、标签、涂装材料和其他新型包装材料,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装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1988年11月23日至不约定期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2016年9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紫江企业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五、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威尔泰12.11%股份外,本公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公司此次减持有利于聚焦公司主业,增加公司经营所需现金流,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和资源配置,是基于实现财务投资回报的需求而作出的商业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威尔泰的股份。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威尔泰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威尔泰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公司持有威尔泰公司股份17,375,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1%,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6年11月18日,紫江企业与紫竹高新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紫江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紫竹高新区威尔泰无限售流通股17,375,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1%。本次股份转让后,紫江企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紫江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威尔泰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仍为沈雯先生。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紫江企业在威尔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即2006年8月2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威尔泰股份,也不由威尔泰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紫江企业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紫江企业与紫竹高新区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紫江企业
受让方:紫竹高新区
(二)转让股份
紫竹高新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紫江企业持有的威尔泰公司17,375,806股股份,占威尔泰公司总股本的12.11%。
(三)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确定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29元/股,本次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439,434,133.74元。
(四)付款安排
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股份价款的80%,计人民币351,547,306.99元;于获得深交所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转让股份价款的20%,计人民币87,886,826.75元。
(五)协议生效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于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经紫江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紫江企业不存在买卖威尔泰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紫竹高新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附表: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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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 雯
日期:2016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16-052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尔泰
股票代码:00205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468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1号楼3楼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6-11-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威尔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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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 沈雯
注册资本:25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310000736663616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孵化及投资服务,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物业管理。
经营期限:2002年3月11日至2052年3月10日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1号楼3楼
联系电话:021-612122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人的股东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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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的控股股东为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沈雯先生。
沈雯先生,男,58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102211958********,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沈雯先生持有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36.009%股权。
信息披露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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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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