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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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6-120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原定于2016年11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16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现因情况紧急,公司董事长汪东颖先生提议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前至2016年11月18日召开,并在会上对紧急情况进行了说明,获得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9名董事参与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以8 票同意,0票反对,1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东协议>相关条款的议案》

2016年11月,公司与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太盟投资”)、上海朔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朔达投资”,君联资本管理的投资机构)和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为公司、太盟投资和朔达投资为实施重大资产购买而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买方联合体,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或“联合体”)签署了《股东协议》。《股东协议》系公司在联合投资者2016年4月19日签署的《联合投资协议》的基础上对各方在合资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进一步细化。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协议》涉及的以下内容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 自2020年1月1日起,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有权选择要求艾派克按照《股东协议》确定的价格购买其持有合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艾派克应当聘请太盟投资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出售的权益进行评估。各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获得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高估值。各方将尽各自最大努力配合评估机构获得合资公司的估值不低于13倍的正常化预估盈利或者10 倍的正常化EBITDA孰高的价值的最大评估值。如果交易完成后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结束后到交易完成后的六周年内,如果在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要求艾派克收购股份但未能在其发出要求收购通知的9个月内或发出通知的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则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有权要求艾派克按照其投入合资公司所有金额和向合资公司所提供的股东贷款加上10%的年化收益率的价格收购其拟出售的股份。

2. 若太盟投资选择以接受艾派克股份的方式作为售出股份的对价,根据上市公司有关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3. 由于艾派克违反《股东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未能及时根据《股东协议》完成其收购联合投资者出售的股份的义务,将触发领售权。

4. 在太盟投资或朔达投资对外转让合资公司股份时,艾派克享有优先购买权。

5. 在艾派克选择出售股份时,太盟投资和朔达投资有权选择共同出售。

因公司召开本次董事会情况过于紧急,通知时间较短,董事刘洋先生无法将议案提交内部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对此议案投弃权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以8 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及公司为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推进对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Lexmark”)的收购(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设立的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且公司及子公司拟为该等银行贷款提供相关股份质押担保以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董事会同意公司或子公司签署本次收购项下之如下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文件,并同意公司或子公司承担及履行公司或子公司在以下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文件项下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并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为以设立和完善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质押担保等:

1、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作为初始美国借款人,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作为开曼借款人,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APEX KM TECHNOLOGY LIMITED、APEX HK HOLDINGS LTD.、LEXMARK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LEXMARK GROUP COMPANY LIMITED、APEX SWISS HOLDINGS SARL等作为担保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全球牵头行,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BANK OF CHINA LIMITED, NEW YORK BRANCH作为联合牵头安排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中国担保代理行等相关方,拟签署的《信贷协议》(Credit Agreement)(以下简称“信贷协议”);

2、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中国担保代理行,拟签署的《保证合同》(GUARANTEE)(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以及

3、公司作为出质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就公司持有的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的全部股权上设立质押,拟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Composite Share Charge)(以下简称“股权质押协议”)。

公司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本次议案内容在前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之内,因此,本次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及公司为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

因公司召开本次董事会情况过于紧急,通知时间较短,董事刘洋先生无法将议案提交内部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对此议案投弃权票。

三、 以8 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6年12月15日(星期四)召开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关于召开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因公司召开本次董事会情况过于紧急,通知时间较短,董事刘洋先生无法将议案提交内部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对此议案投弃权票。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6-121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原定于2016年11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16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方式送达各位监事。现因情况紧急,公司监事会主席曾阳云先生提议将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提前至2016年11月18日召开,并在会上对紧急情况进行了说明,获得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3名监事参与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以3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东协议>相关条款的议案》

2016年11月,公司与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太盟投资”)、上海朔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朔达投资”,君联资本管理的投资机构)和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为公司、太盟投资和朔达投资为实施重大资产购买而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买方联合体,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或“联合体”)签署了《股东协议》。《股东协议》系公司在联合投资者2016年4月19日签署的《联合投资协议》的基础上对各方在合资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进一步细化。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将《股东协议》涉及的以下内容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 自2020年1月1日起,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有权选择要求艾派克按照《股东协议》确定的价格购买其持有合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艾派克应当聘请太盟投资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出售的权益进行评估。各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获得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高估值。各方将尽各自最大努力配合评估机构获得合资公司的估值不低于13倍的正常化预估盈利或者10 倍的正常化EBITDA孰高的价值的最大评估值。如果交易完成后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结束后到交易完成后的六周年内,如果在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要求艾派克收购股份但未能在其发出要求收购通知的9个月内或发出通知的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则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有权要求艾派克按照其投入合资公司所有金额和向合资公司所提供的股东贷款加上10%的年化收益率的价格收购其拟出售的股份。

2. 若太盟投资选择以接受艾派克股份的方式作为售出股份的对价,根据上市公司有关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监事会决议公告日;

3. 由于艾派克违反《股东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未能及时根据《股东协议》完成其收购联合投资者出售的股份的义务,将触发领售权。

4. 在太盟投资或朔达投资对外转让合资公司股份时,艾派克享有优先购买权。

5. 在艾派克选择出售股份时,太盟投资和朔达投资有权选择共同出售。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及公司为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推进对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Lexmark”)的收购(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设立的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且公司及子公司拟为该等银行贷款提供相关股份质押担保以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监事会同意公司或子公司签署本次收购项下之如下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文件,并同意公司或子公司承担及履行公司或子公司在以下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文件项下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并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为以设立和完善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质押担保等:

1、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作为初始美国借款人,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作为开曼借款人,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APEX KM TECHNOLOGY LIMITED、APEX HK HOLDINGS LTD.、LEXMARK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LEXMARK GROUP COMPANY LIMITED、APEX SWISS HOLDINGS SARL等作为担保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全球牵头行,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BANK OF CHINA LIMITED, NEW YORK BRANCH作为联合牵头安排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中国担保代理行等相关方,拟签署的《信贷协议》(Credit Agreement)(以下简称“信贷协议”);

2、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中国担保代理行,拟签署的《保证合同》(GUARANTEE)(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以及

3、公司作为出质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就公司持有的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的全部股权上设立质押,拟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Composite Share Charge)(以下简称“股权质押协议”)。

公司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本次议案内容在前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之内,因此,本次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及公司为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002180   股票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6-122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

及公司为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

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述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对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Lexmark”)100%股份的收购(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设立的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且公司及子公司拟为该等银行贷款提供相关股份质押担保以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贷款及担保情况如下:

1. 公司于开曼群岛投资设立的子公司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全球牵头行,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BANK OF CHINA LIMITED, NEW YORK BRANCH作为联合牵头安排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中国担保代理行等相关方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银团”)申请9亿美元的并购贷款,并由该银团向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发放不超过9亿美元的贷款,在获得银团内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向银团额外申请6亿美元的贷款;或者向银团申请15亿美元的短期周转过桥贷款且不超过根据软件业务出售协议得出的最终价格。

公司拟为上述贷款向银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以及中国担保代理行)提供公司持有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51.18%股份作为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下层公司(包括Lexmark)的所有普通股为上述贷款向银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以及中国担保代理行)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同时由公司以及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等银行要求的相关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收购完成后,以Lexmark及其重大美国子公司的资产抵质押和股权质押。

2. 公司于美国特拉华州投资设立的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向银团申请(1)11.8亿美元的并购贷款;(2)4亿美元的Lexmark现有债券的再融资贷款;以及(3)2亿美元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由该银团向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发放不超过17.8亿美元的贷款。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与Lexmark合并后,将由Lexmark承担前述本金不超过17.8亿美元的贷款还款义务。

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下层公司(包括Lexmark)的所有普通股为上述贷款向银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以及中国担保代理行)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并由公司以及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收购完成后,以Lexmark及其重大美国子公司的资产抵质押和股权质押。

鉴于公司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本次议案内容在前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之内,因此,本次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 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被担保人截止2015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单位:万元)

(三) 被担保人截止2016年10月31日财务状况(单位:万元)

三、 担保方式及额度

1. 公司于开曼群岛投资设立的子公司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向银团申请9亿美元的并购贷款,并由该银团向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发放不超过9亿美元的贷款,在获得银团内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向银团额外申请6亿美元的贷款;或者向银团申请15亿美元的短期周转过桥贷款且不超过根据软件业务出售协议得出的最终价格。

公司拟为上述贷款向银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以及中国担保代理行)提供公司持有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51.18%股份作为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下层公司(包括Lexmark)的所有普通股为上述贷款向银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以及中国担保代理行)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同时由公司以及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等银行要求的相关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收购完成后,以Lexmark及其重大美国子公司的资产抵质押和股权质押。

2. 公司于美国特拉华州投资设立的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向银团申请(1)11.8亿美元的并购贷款;(2)4亿美元的Lexmark现有债券的再融资贷款;以及(3)2亿美元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由该银团向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发放不超过17.8亿美元的贷款。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与Lexmark合并后,将由Lexmark承担前述本金不超过17.8亿美元的贷款还款义务。

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下层公司(包括Lexmark)的所有普通股为上述贷款向银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以及中国担保代理行)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并由公司以及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收购完成后,以Lexmark及其重大美国子公司的资产抵质押和股权质押。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系出于推动完成对Lexmark的收购。董事会认为境外子公司为本次收购之目的申请银行贷款及公司及子公司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同意公司或子公司签署本次收购项下之如下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文件,并同意公司或子公司承担及履行公司或子公司在以下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文件项下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并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为以设立和完善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质押担保等:

1. 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作为初始美国借款人,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作为开曼借款人,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APEX KM TECHNOLOGY LIMITED、APEX HK HOLDINGS LTD.、LEXMARK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LEXMARK GROUP COMPANY LIMITED、APEX SWISS HOLDINGS SARL等作为担保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全球牵头行,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BANK OF CHINA LIMITED, NEW YORK BRANCH作为联合牵头安排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中国担保代理行等相关方,拟签署的《信贷协议》(Credit Agreement)(以下简称“信贷协议”);

2. 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中国担保代理行,拟签署的《保证合同》(GUARANTEE)(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以及

3. 公司作为出质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就公司持有的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的全部股权上设立质押,拟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Composite Share Charge)(以下简称“股权质押协议”)。

五、 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公司拟为上述境外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77.8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累计为(含本次担保)1,570,88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94,845.08万元的806.22%。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 备查文件

1.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作为初始美国借款人,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作为开曼借款人,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APEX KM TECHNOLOGY LIMITED、APEX HK HOLDINGS LTD.、LEXMARK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LEXMARK GROUP COMPANY LIMITED、APEX SWISS HOLDINGS SARL作为担保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全球牵头行,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BANK OF CHINA LIMITED, NEW YORK BRANCH作为联合牵头安排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中国担保代理行等相关方,拟签署的信贷协议;

3.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中国担保代理行,拟签署的保证合同;以及

4.公司作为出质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就公司持有的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的全部股权上设立质押,拟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6-123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本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为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决议召开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应提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2016年12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15:00至2016年1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3号01栋7楼公司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审议《关于<股东协议>相关条款的议案》

特别说明:上述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述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信息披露业务中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要点,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及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16年11月1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8:30-11:30,14:30-17: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16年12月14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3.登记地点: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函邮寄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3号01栋7楼公司证券部

(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19060 传真:0756-3265238

4.其他事项:

(1)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照上文第2点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会议咨询:

联系电话:0756-3265238

联系人:张剑洲、武安阳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3.股东投票的具体流程为: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证券代码362180;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

(5)确认委托完成。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帐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激活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申请数字证书时,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帐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15:00至2016年12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现场投票,以第一次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张剑洲、武安阳

2.电话:0756-3265228

3.传真:0756-3265238

4.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3号01栋7楼

5.邮编:519060

6.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7.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行使表决权。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做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附件二: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16年12月12日下午15:00时交易结束时本人(或单位)持有002180艾派克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号:

持有股数: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