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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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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8版)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范围变化及原因如下表所示:

(三)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资产金额及占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随着公司业务领域的拓展、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前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资产总额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326,131.00万元、439,722.65万元、702,413.51万元和1,156,833.11万元。

2、负债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负债金额及占总负债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负债总额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64,938.34万元、137,577.88万元、193,567.15万元和341,674.97万元;公司主要负债由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长期借款等组成。

a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所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为4.33、2.10、2.96和2.47,速动比率分比为3.69、1.82、2.64和2.32,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0.42%、24.49%、18.15%和13.83%。总体而言,公司保持着较强的偿债能力。

4、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如下:

注:2016年1-9月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已年化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75、3.61、4.50和4.71,呈上升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79、2.39、2.44和2.16,应收账款周转水平较为稳定。

5、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99,144.96万元、220,641.37万元、272,474.66万元和208,377.79万元,营业收入规模逐步扩大;公司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7,151.48万元、40,992.10万元、49,515.87万元和35,402.41万元,盈利能力稳步提升。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章程》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股利的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时,公司应当每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6、股利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监事会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监事会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披露。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14年5月16日,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355,1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71,036,000元。

公司201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2015年9月2日,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2015年7月31日的总股本406,601,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3,300,785.50元,

公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2016年9月12日,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2016年6月30日末总股本497,866,2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9,573,246.80元。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6-10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2011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3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300,867.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1,699,133.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1年8月4日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到位,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1)第13211号验资报告。

(二)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5月向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5月6日到位,且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三)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4月28日到位,且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四) 前次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

截至2016年9月30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初始存放金额中包括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审计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1,551,428.57元,已于2015年8月4日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注2:截止2016年9月30日银行账户余额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见本报告第二、(七)、2、3项;

注3:截止2016年9月30日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银行账户存储余额343,177,526.88元,其中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874,224.07元,募集资金项目存储余额为322,303,302.81元。截止2016年9月30日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银行账户存储余额239,288,327.75元,其中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65,468,872.06元,募集资金项目存储余额为173,819,455.69元。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详见本报告第二、(七)、2项。

注2:详见本报告第二、(七)、3项。

(二)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1. 2011年8月首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2011年10月1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决定以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募集资金人民币15,329.36万元向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该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安徽永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变更为安徽省安庆市文苑路222号。

2011年10月1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决定对智能电能表建设项目和智能用电信息管理终端建设项目增加建设地点,新增建设地点位于启东经济开发区银河路以北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

上述议案经2011年10月31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决定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变更后项目情况:

上述议案经2016年 6月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3.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 光伏发电项目”中的 143MW 项目变更为安徽、山东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1、 2011年8月首发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1年8月首发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无变更情况。

2、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1)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在“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及“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15年7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述议案。

(2)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来“200MW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 65MW 集中式光伏电站变更为安徽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议案经2016年6月23日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无变更情况。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1、 2011年8月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011年8月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015年5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63,964.69万元,上述金额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3946 号《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公司已于2015年5月26日完成上述资金划转。

3、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62,826.17万元,上述金额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968号《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公司已于2016年5月19日完成上述资金划转。

(五)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2011年8月首发募集资金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1年8月首发募集资金无暂时闲置使用情况。

2、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3、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六)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1、 2011年8月首发募集资金项目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169.9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人民币48,592.11万元。2011年8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决定以超募资金人民币15,58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以超募资金人民币33,012.1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于2011年9月9日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无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3、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无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七)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金使用情况

1、 2011年8月首发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金使用情况

(1) 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节余资金使用情况

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计划总投资人民币 15,333.10万元,截至2013年2月28日,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7,501.69万元,项目节余资金人民币8,294.17万元,其中本金节余人民币7,831.41万元、孳生利息人民币462.76万元。2013年3月27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上述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3年4月23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 智能电能表建设项目项目节余资金使用情况

智能电能表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人民币44,119.50万元,截止2014年3月31日,智能电能表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17,847.34万元,项目节余资金人民币28,719.58万元,其中本金节余人民币26,272.16万元、孳生利息人民币2,447.42万元。2014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上述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4年5月16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3) 智能用电信息管理终端建设项目节余资金使用情况

智能用电信息管理终端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为人民币14,135.50万元,截止2014年3月31日,智能用电信息管理终端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5,130.98万元,项目节余资金人民币9,869.34万元,其中本金节余人民币9,004.52万元、孳生利息人民币864.83万元。2014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上述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4年5月16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4) 技术和服务中心项目节余资金使用情况

技术和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为6,989.70万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技术和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24,069,262.63元,项目节余资金51,704,023.69元,其中本金节余45,827,737.37元、孳生利息5,876,286.32元。2015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上述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5年5月1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之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

3、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之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 2011年8月首发募集资金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1年8月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技术和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不单独核算效益。

(二)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项目建设中。

(三)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下转1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