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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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的公告

2016-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9版)

四、 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无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六、 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1月18日批准报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10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股利的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时,公司应当每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在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10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17年3月底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 年11月18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孰高为准,即9.31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6、2016年12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6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金额+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

7、2017年12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7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金额+转股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8、下述预测中所引用的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均为公司根据假设情形下不同的净利润增长率假设计算得出,不代表公司对2016年或2017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2016年1-9月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5,402.41万元,较2015年同期增长11.94%,情形1假设公司2016年、2017年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持平,情形2假设公司2016年、2017年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11.94%。

9、2016年9月,公司以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99,573,246.80元。假设2017年发放的股利与2016年相同,即99,573,246.80元,且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实施完毕。2017年派发现金股利金额仅为预计数,不构成对派发现金股利的承诺。

(二)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不同盈利假设情形下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基本每股收益=P0÷S;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股本;

二、 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均经过公司严格论证,其实施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面临着能源需求压力巨大、传统能源供给制约较多、化石能源消费对生态环境损害严重、能源技术水平总体落后等挑战。2014年6月13日,习近平主席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研究我国能源安全问题讲话中指出,面对能源供需格局新变化、国际能源发展新趋势,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必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太阳能光伏发电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新能源产业,自国家能源局 2014 年 9 月 4 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重要文件至今,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又相继出台了《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2015 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后续文件。文件核心精神明确了国家将在十二五末期至十三五全程力推光伏应用。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合计建设320MW的光伏电站,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将建设地丰富的太阳能资源转换为电力能源,减少用户对传统能源的消耗和依赖,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分布式清洁能源,项目的建设有着显著示范效应,能够有力促进光伏电站的应用及技术推广,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权益装机容量将得到进一步增加,可以进一步满足江苏、安徽、山东、吉林等东部各省份对分布式清洁能源的需求。

从光伏发电行业发展逻辑看,由政策导向向市场导向转移,由依赖组件成本降低到提升电站发电效率的发展趋势已经确定。降低光伏发电对补贴的依赖,提高光伏电站独立面向市场,实现平价上网是近期政策导向的重点。高效光伏电池可以提高光伏电站的发电效率,在组件价格下降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改用高效电池提高效率成为行业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主要手段。本次募投项目拟进行规模化生产的N型单晶高效电池是一种性能优异、转换效率高、制造工艺成熟的高效电池。据2014版的国际光伏技术路线图(ITRPV)预测,N型单晶电池占单晶电池的份额将从2014年的18%左右提高至2020年的50%左右,市场空间巨大。公司本次拟利用募投项目开展的高效电池制造业务是公司在光伏产业链条的战略延伸,与公司光伏发电业务、光伏组件制造业务相辅相成。项目建成后,将为公司电站建设供应稳定、可靠的高效电池组件,提高公司在光伏发电领域的综合竞争力。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是目前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光伏电站开发运营商,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建成并网电站规模已达560MW。本次募投项目中320MW光伏发电项目是公司进一步提升光伏电站权益装机容量的重要举措,募投项目建设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后,光伏发电业务占公司业务比重将进一步提升。

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是公司在光伏产业链条的战略延伸,与公司光伏发电业务、光伏组件制造业务相辅相成。项目建成后,将为公司电站建设供应稳定、可靠的高效电池组件,提高公司在光伏发电领域的综合竞争力。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作为国内较早投资光伏电站的上市公司之一,公司在光伏电站集成及运营方面具有长期而深厚的积累,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的商业模式趋于成熟。公司建立了专业化的光伏电站管控团队,在光伏电站资源获取、审批开发、建设并网及运营管控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配合智慧光伏云平台,公司已初步建成了集约化、信息化、标准化的光伏电站运维体系,有效提高光伏电站的运行控制技术水平,确保电站安全运行,最大程度提高光伏电站管理和运维效率项目开发、建设及并网速度获得全面提升。

公司坚持以项目储备带动业务增长,凭借“林洋”品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公司陆续签署了多个光伏电站战略合作协议或投资协议,为进一步拓展光伏发电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屋顶和地面资源。同时,公司经过多年市场耕耘,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电网公司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获得电网公司节能减排项目资源的同时,保障了光伏电站建成后并网和电费收取,保证项目的收益率和现金流的稳定性。

公司已建立了一只由行业专家领军,配备多名博士研发人员的高效太阳能电池研发团队,掌握了N型单晶双面太阳能电池产业化的核心技术。同时,通过多年的精密仪器仪表及光伏组件生产经验,公司建立了科学的生产管理流程、制造体系及质量标准,加速研发成果的产业化推进。公司针对本次募集资金设立了高效电池管理团队,团队成员具备多年的光伏行业制造及管理经验,对光伏行业的发展具有独特见解。同时,作为规模化光伏电站运营商,公司待开发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充足,高效电池项目投产后,将优先用于公司电站项目建设,产能将可以得到充分利用。

五、公司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

面对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和电力投资增速放缓的行业环境,公司紧紧围绕“智能、节能、新能源”三大业务发展方向,抓住能源领域改革机遇,充分发挥综合竞争优势,稳步推动各项业务的发展。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8,377.7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8.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402.4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1.94%。

在电工仪表板块,面对国家电力投资增速放缓、电网集招次数及数量下降的行业环境,公司继续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技术创新、流程优化及质量严控等多方举措赢得市场认可,在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招标中,中标量和中标金额继续保持在行业前列。同时,公司依托自身技术优势,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为后续业务增长打好基础。此外,公司加速占领微网及储能系统技术制高点,积极推进微电网和储能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在安徽、江苏、上海等地完成多个微电网示范项目,为未来业务创新和业绩增长提供可靠保证。

在光伏板块,公司加速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通过在河北、河南等地新设全资子公司,将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营向中东部区域延伸,电站持有量大幅增长,截至目前,公司设计、在建及运营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超过1GW。同时,项目团队综合能力进一步增强,项目开发、建设及并网速度获得全面提升。依托智慧光伏云平台和专业运维团队,通过开展智能化光伏电站运维,打造集约化、信息化、标准化的光伏电站运维体系,确保电站安全运行,最大程度提高光伏电站发电效率。

2. 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在电工仪表板块,电能表、用电信息管理系统及终端产品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公司进入电工仪器仪表行业的时间较早,经过近二十年的持续发展,在行业竞争中建立了独特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在短期内相对较为稳定。未来,电能表、用电信息管理系统及终端产品将呈现加速智能化发展趋势,如果公司在产品技术升级、营销网络构建、销售策略选择等方面不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将会加大,可能导致公司丧失市场优势地位及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为此,公司将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速新业务布局,强化智能用电系统服务能力,为后续业务增长打好基础。

在光伏板块,光伏发电行业作为我国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政府支持力度较大。随着光伏发电成本的逐渐降低,国家对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及补贴力度必将逐步减弱。把握补贴政策的窗口期、尽可能扩大权益电站规模以保证电站未来收益成为行业内企业的工作重心。现阶段也是公司快速扩张光伏发电业务,实现“成为东部最大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商”发展目标的关键时期。然而,相对于其他大型国企及上市公司GW级总装机容量,公司在光伏电站项目储备上虽具有一定优势,但在权益电站数量及装机量上均较小。太阳能资源无限,但太阳能电站建设资源有限,在行业内各企业“跑马圈地”的关键阶段,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把握时机,实现光伏发电业务的快速扩张,将面临储备项目资源流失等市场风险。为此,公司将加速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助力公司成为东部最大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商。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将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快速推进,争取早日完成项目建设、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的决议,将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规范内部控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

为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削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股东的影响,公司将在原有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对公司内部资源配置、运营管理、资金管理等环节进一步梳理,加强成本管理,全面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保证股东利益回报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分红政策,并制定了相关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因本次发行引起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对股东收益的影响,确保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10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10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

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为其担保金额:4亿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0元(不含本次担保)

●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不超过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根据公司与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015年中银最高抵字15014094401号),公司以公司所有的81,46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42,418.9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本次申请4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

本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决策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注册资本:49786.6234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仪器仪表、电子设备、电力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集成电路、光伏设备、照明器具、光电元器件、LED驱动电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及系统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智能电网系统集成;储能控制系统以及太阳能新能源应用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力电气工程、建筑物照明设备、光伏电气设备、路牌、路标、广告牌的安装、施工;电力设备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系统、变电站智能辅助系统、安防系统开发;新能源、节能环保相关产品及零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国际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与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015年中银最高抵字15014094401号),公司以公司所有的81,46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42,418.9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上述事项授权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申请中行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7.82亿元人民币(不含上市公司对自己抵押担保),占上市公司2016年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37%,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营业执照

(四)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10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五年被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及整改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规范运营,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根据相关审核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江苏证监局在2013年公司治理现场检查活动中出具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11号)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于2014年1月7日对公司下发了《关于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检查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11号),主要关注问题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应按照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完整进行记录;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需要进一步规范,提出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备,董事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无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

3、公司部分制度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绩效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江苏证监局的提出的上述问题,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项目小组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时间表,并经2014年1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严格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加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化

对于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善,公司今后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要求制作股东授权委托书,注明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每一个审议事项做出投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明确指示;并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对董事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只有会议纪要,无会议记录,未记载委员对各议案的讨论和分析情况的问题,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对委员对各议案的讨论和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专业作用。在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在会议记录中增加记载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等内容,完善会议记录;

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绩效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上述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对《总经理工作细则》中上述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了公司生产经常活动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对《绩效管理办法》中上述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了修订,并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绩效管理办法》明确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兼任时,总经理的上级考核人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