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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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0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98号)核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37,082,81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6.18元,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5.24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22,83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7,169,995.24元人民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 00106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及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宁县支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中信银行沧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军、杨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