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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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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鼎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华安鼎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鼎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23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等业务。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上海业务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7、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6年11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鼎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082993、029-87651811、028-85268583或024-22522733)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和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则基金合同终止,履行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关闭的风险。(下转5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