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16】2675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A类份额代码为003824;C类份额代码为003825。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9日止(含周六、周日)。
7、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8、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0、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1、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指定的销售网点或通过其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6年11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咨询购买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003824;C类:003825 。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八)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九)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9日止(含周六、周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并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各类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表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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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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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6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8,240.74份A类基金份额。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3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下转62版)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