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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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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16-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匹凸匹 编号:临2016-142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无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委任律师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2016年7月14日,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诉讼案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庭审理,其诉讼的目的也是促使荆门汉达、湖北汉佳撤销增资,恢复成为荆门汉通的全资子公司;

3) 本次判决如果最终生效,荆门汉通对荆门汉达、湖北汉佳的持股比例将由100%降至25%,公司相应的失去对荆门汉通1号地块、2号地块的控制权;

4) 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017年7月11日,因公司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且未经资产评估的情况下,引进外部股东,使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在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由100%降至25%,公司向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披露的《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98)。

2016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鄂0802民初1262号,现将具体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结果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委任律师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7月14日,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诉讼案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庭审理,其诉讼的目的也是促使荆门汉达、湖北汉佳撤销增资,恢复成为荆门汉通的全资子公司(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匹凸匹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一)》、《匹凸匹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二)》)。

本次判决如果最终生效,荆门汉通对荆门汉达、湖北汉佳的持股比例将由100%降至25%,公司相应的失去对荆门汉通1号地块、2号地块的控制权。

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鄂0802民初1262号

特此公告。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