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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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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Shenzhen Kaizhong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所持有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吴瑛、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及其关联人凯合投资、吴琪、吴全红、梁波、施兴洲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琪、邓贵兵、陈雷、吴全红、梁波、牛鹏程、胡振国、黄俊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5月2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创新投、五岳嘉源、普凯沅澧、鹏晟投资、华夏顺泽、高卫国、刘少华承诺:除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浩宇、吴瑛、吴琪、邓贵兵、陈雷、吴全红、梁波、牛鹏程、胡振国、黄俊、叶倩茹、汪成斌、王建平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二、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1、公司承诺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公司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第二、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2、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只是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将在公司披露其回购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该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20%;第二、单一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单一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吴瑛、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持股意向

本人作为创始股东,将非常慎重持股,确保控制权不发生变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结束后,除本人存在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

如果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针对本人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第二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后,本人将确保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入将由公司董事会收回。

2、凯合投资持股意向

本企业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的持股平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结束后,将根据合伙人意愿及公司股价情况,对所持的公司股票作出相应的减持安排。如果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针对本企业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伙人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其他合伙人可全部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入将由公司董事会收回。

五、其他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吴瑛、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本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如果本人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情况的,本人同意通过合法有效方式,将与该等业务相关的股权或资产,纳入发行人经营或控制范围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并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人给予发行人对该等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

(3)本人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则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未来潜在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吴瑛、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则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4、关于承担搬迁损失的承诺

控股股东吴瑛、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承诺:

(1)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或被依法征收、征用或拆迁而不能继续使用该等房产的,本人愿意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发行人因不能继续承租该等房产而搬迁所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并对其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足额、全面的经济补偿。

(2)若发行人因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或因租赁合同存在的法律瑕疵而与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的,本人愿意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发行人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以保证发行人不因该等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潜在损失。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被补缴风险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浩宇、吴瑛承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公司(含公司前身)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本人愿意在毋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公司(含公司前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在部分岗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而导致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遭受任何罚款或承担任何损失的,本人愿意在毋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该等罚款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

1、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承诺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国信证券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2、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承诺

如果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国浩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背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评估机构沃克森承诺

如果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33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3,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3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3,2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发行价格为13.73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82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凯中精密”,股票代码“002823”;其中本次发行的3,60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4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2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Kaizhong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资本:10,800.00万元(发行前);14,400.00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张浩宇

5、成立日期:2009年5月5日

6、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蓉工业区2#、4#、7#、9#栋、厂房3栋

7、主营业务:微特电机用换向器、集电环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8、经营范围:电机整流子、集电环及连接器(汽车专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普通货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9、所属行业: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0、联系电话:0755-86264859

11、传 真:0755-85242355

12、互联网网址:www.kaizhong.com

13、电子信箱:lilian.qin@kaizhong.com

14、董事会秘书:胡振国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吴瑛,实际控制人为张浩宇、吴瑛。张浩宇与吴瑛系配偶关系,吴瑛直接持有公司4,706.9532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3.5829%,吴瑛通过凯合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0383%的股份,张浩宇直接持有公司3,934.1052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36.4269%,张浩宇、吴瑛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81.0481%的股份,因此,吴瑛为公司控股股东,张浩宇、吴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浩宇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瑛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张浩宇、吴瑛的基本情况如下:

张浩宇先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1961年7月出生,华中科技大学金属材料专业本科毕业,工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职称。曾任职于山东省机械厅、深圳蛇口企业(集团)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吴瑛女士,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1961年11月出生,华中科技大学金属材料专业本科、研究生毕业,工学硕士;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

除持有公司股权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总数为63,764名,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600万股,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3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3,2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13.73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7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2)17.22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36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1,765,89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203863208%,有效申购倍数为4,905.25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24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中签率为0.0278246601%,有效申购倍数为3,593.93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66,033.00股、网下发行余股5,630.00股,合计71,663.00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9,428.00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1月2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验字(2016)第16701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3,765.21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1.0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5,662.79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6.28元。(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0.63元。(以201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6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16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2016年可实现营业收入10.20亿-11.50亿之间,较上年变动幅度在 16%-31%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900万元-11,600万元,较上年变动在15%-35%之间。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 2016 年11月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如

3、联系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4、电话:0755-82130462

5、传真:0755-82133419

6、保荐代表人:陈进、程思思

7、项目协办人:郑凌云

二、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凯中精密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凯中精密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凯中精密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蓉工业区2#、4#、7#、9#栋、厂房3栋)

保荐人(主承销商): ■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