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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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哈飞汽车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6-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8 证券简称:东安动力 编号:临2016-047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哈飞汽车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262,644,523.69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前期已对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及以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动力”或“公司”)与被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飞汽车”)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公告详见2016-027),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东安动力与哈飞汽车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东安动力向哈飞汽车供应汽车动力总成产品。截止2015年6月1日,哈飞汽车尚欠东安动力货款262,644,523.69元,经东安动力多次催告仍未偿还,东安动力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哈飞汽车向东安动力偿还欠款262,644,523.69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至实际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哈飞汽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哈飞汽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安动力给付货款262,644,523.69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022元,由哈飞汽车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对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及以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未生效,如被告在上诉期不上诉判决生效。后续被告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而且被告目前已资不抵债,无履约能力,案件能否执行也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黑民初45号 )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