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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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6-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16-L105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负责人:尹卫东

住所: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00号

第一被告: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

住所: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122号

第二被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峰

住所:山东武城古贝春大街西首

第三被告: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军

住所:德州经济开发区宏银路888号

第四被告: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庆

住所: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工业园

第五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联模

住所: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

2、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年5月27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万元人民币用于授信重整,借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为4.35%,还款方式为按季还息到期一次还本。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五被告对其中2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如约履行,但第一被告未按期还款。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万元、截止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及罚息604858.65元,共计43604858.65元,及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2)依法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第五被告对上述款项中的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无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该诉讼,公司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