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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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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2016-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神力股份 股票代码:603819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Changzhou Shenli Electrical Machine Incorporated Company.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东城路8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力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忠渭,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庞琴英、陈睿及其控制的常州长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般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市后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不包括本人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另行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15%;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0%。

(4)本人或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或本机构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或本机构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或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如本人或本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或本机构现金分红及税后工资(如有)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其他股东一般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或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如本人或本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或本机构现金分红及税后工资(如有)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苏州彭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特殊承诺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不包括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另行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机构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0%;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机构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60%。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忠渭、陈睿、徐国民、李峥、潘山斌、朱国生、姜启国特殊承诺

(1)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不单独采取行动以致每年减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减少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且自本人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忠渭、陈睿、朱国生、姜启国特殊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市后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优先顺序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视情形依次实施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等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市公司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公司将无条件优先采用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方案,但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顺次无条件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顺次无条件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金回购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影响公司法定上市条件的,则公司可中止实施回购计划。

公司通过回购股票进行稳定股价,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3、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顺次承担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顺次承担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影响公司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顺次承担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50%的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影响公司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应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义务。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应当立即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并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止。

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应当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归公司所有,如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公司股东的,则公司应当立即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并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其本人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50%止。

(三)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发行人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提出预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如有)和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4、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如下:本公司已对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融孚所承诺如下:因融孚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众华所承诺如下:因众华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2013年10月10日,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2014年2月7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内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主要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4、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如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未及时履行上市前公开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享有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或赔偿公司或公众投资者的损失。

5、上市后连续三年的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当公司当期净利润为正且当期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主要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三、2016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预计2016年全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39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87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1月25日

3、股票简称:神力股份

4、股票代码:603819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2,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3,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6年11月25日起上市交易。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司债券。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陈忠渭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直接持有5,094.9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6.61%,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2.46%。

陈忠渭,男,194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40519490716****;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丁堰镇常丰村委王母墩**号。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29,748户,其中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8.7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300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2,700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6,31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1月21日出具了“众会字(2016)第6212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3,701.67万元。根据“众会字(2016)第6212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23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2,608.33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76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38元(按本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众华所对发行人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6月利润表、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众会字[2016]第5724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6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股票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6年3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766.99万元,同比下降7.75%,2016年1-9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68.92万元,同比增长2.43%。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2016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去年同期末变动不大。

(三)现金流量说明

2016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735.19万元,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主要系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

综上,2016年1-9月,公司的资产总额和经营业绩较为稳定。

三、2016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预计2016年全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

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神力股份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