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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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zse.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已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它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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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股意向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
(一)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45%、70.09%、62.93%和55.33%。公司来自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相对较高,本公司存在客户集中的风险。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是由其所处行业特征及公司自身战略所决定的。一方面,公司主要客户为消费类电子行业知名企业,其所处的细分市场集中度较高,在既定产能下公司优先选择优质客户开展合作,并基于大客户服务策略与优质客户合作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从下游品牌终端厂商的角度,为维护其品牌竞争力并保守产品机密,往往会构建相对封闭的供应链条,以减少被竞争对手抄袭和模仿的风险,这决定了包装企业具有主要为某几家下游客户配套的特点。公司已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客户集中度较高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提升产品及服务质量,增加客户黏性;扩大客户群体,积极向烟酒及化妆品等其他高端消费品牌延伸等。目前公司与客户间的合作关系十分稳定,但由于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现状短期内不会有较大变化,倘若国内外消费类电子产品终端市场持续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主要客户生产经营发生波动、或公司因管理疏漏等其他原因而失去供应商资格、或公司未来技术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持续创新能力不足,公司订单将面临下滑风险并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公司储备的产能难以得到有效消化,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因失去核心客户的供应商资格或来自核心客户的订单大幅下降而导致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大幅下降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现有产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产品新增产能及新增产能与现有产能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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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能的扩大能够更好满足客户需求,但对公司新客户开发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在多年的经营中,公司凭借优质的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市场地位不断提升,获得了众多高端消费品行业知名企业的认可,积累了广泛的客户资源并与部分核心客户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为配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公司一方面在与现有客户深度合作基础上对其进行产品深度开发,保证对现有客户的销售能够随其业务量增长而增长;另一方面基于公司在消费类电子产品印刷包装行业的领先地位和对消费类电子行业的深刻理解开发新客户。尽管多年的发展历程证实了公司优秀的客户开发和维护能力,但也不排除竞争对手的发展、市场容量的萎缩、下游客户产品终端需求的消减以及营销渠道开拓的措施不力等因素引致的新增产能无法消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三)境外市场风险
本公司的境外业务主要涉及香港裕同和越南裕同。香港裕同承接一部分订单交由裕同科技及其境内子公司生产,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越南裕同位于越南北宁省北宁市桂武工业区京北工业园内,主要业务是为三星、富士康等客户提供包装设计、生产及销售等一体化服务。2016年香港裕同、越南裕同、越南裕展营业收入分别为3.39亿元、0.50亿元和83.68万元,境外子公司实现收入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9.32%。
2014年5月,越南爆发反华排华打砸中资企业事件,多家越南中资企业遭到围攻,导致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虽然越南裕同未受到该次事件影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但未来可能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引起的突发事件导致公司境外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及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以及股东刘波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股东裕同电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机构股东君联创投、鸿富锦公司以及孙嫚均等19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本公司股东海捷津杉、前海裕盛以及于建中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华君、吴兰兰、刘波、邓琴以及王彬初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6、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王华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裁吴兰兰,裕同电子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王彬初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三)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以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按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4、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6、公司在决定子公司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确保公司能有效执行前述的规定。
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1、控股股东吴兰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华君、刘波、刘泽辉、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发行人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1)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前述人员将就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
(2)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
(3)控股股东吴兰兰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12个月内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华君、刘波、刘泽辉、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40%,12个月内各自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各自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4)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若控股股东吴兰兰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发行人,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发行人将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1)发行人董事会将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需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20%;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回购预案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五)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持股5%以上股东王华君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由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六)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
(1)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吴兰兰、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
(1)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控股股东吴兰兰、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将督促公司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吴兰兰、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将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控股股东吴兰兰、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刘泽辉、邓琴、彭静、唐自伟、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
(1)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4、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因其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中伦律师承诺:本所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过错致使相关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七)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王华君、吴兰兰、刘波、刘泽辉、胡旻、周俊祥、黄纲及高级管理人员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吴兰兰、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裕同电子、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邓琴、王彬初未履行股份锁定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在承诺的锁定期内减持股份,则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
若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2)控股股东吴兰兰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及时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3)董事王华君、吴兰兰、刘波、刘泽辉及高级管理人员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3、未履行关于信息披露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吴兰兰、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
若未在承诺的期间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或履行赔偿责任,自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至发行人回购股份及履行赔偿责任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发行人的分红。
(2)发行人
若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予以及时披露并向投资者进行道歉;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本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刘泽辉、邓琴、彭静、唐自伟、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
若未在承诺的期间内履行赔偿责任,本人将不得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股份,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4、未履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前述承诺,控股股东吴兰兰、持股5%以上股东王华君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1-9月份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6〕3-611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本公司2016年1-9月财务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本公司2016年1-9月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2016年1-9月财务报告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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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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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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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经营情况
2016年1-9月,公司保持良好经营态势,实现营业收入359,226.7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25%;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53,900.7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28%。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等各项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结构较为稳定。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为500,755万元至529,652万元,同比增长17%至23%;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395万元至82,192万元,同比增长21%至28%。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
上述测算不构成公司对2016年度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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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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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由深圳市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根据天健正信2010年2月22日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特字第150003号《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裕同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20,623,679.55元。
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0年2月25日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10)第V1010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裕同有限净资产的评估值为50,157.11万元。
2010年3月2日,裕同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股东王华君等33名自然人与君联创投、鸿富锦公司、永丰余纸业、讯峰实业及及时雨创投共同作为发起人,将裕同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并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以经审计后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裕同有限净资产220,623,679.55元为基数,按1:0.6799的比例折成股份公司股本150,000,000股,剩余70,623,679.55元计入资本公积;本公司股票每股面值1.00 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
2010年3月12日,天健正信出具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150001号),对本次整体变更出资行为进行了验证。
2010年3月18日,本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议案,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行人《公司章程》。
2010年3月23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领取了注册号为44030110310103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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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系由裕同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裕同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流动资产、生产用地、房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商标、专利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等。
三、发行人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权结构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001万股。假设按照新股发行量4,001万股计算,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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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前各股东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股东王华君及吴兰兰为夫妻关系,并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东裕同电子51%及49%股权;股东吴兰兰、刘波为姐妹关系;股东黎所远、张蓓为夫妻关系。
除此之外,本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所处行业情况
(一)主营业务
公司作为高端品牌包装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为客户提供“创意设计与研发创新解决方案、一体化产品制造和供应解决方案、多区域运营及服务解决方案”。公司在专注消费类电子产品纸质包装的同时,积极开展业务多元化,拓展高档烟酒、化妆品及高端奢侈品等行业包装业务。
公司立足国内,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终端客户包括华为、联想、三星、小米、索尼、红塔集团、泸州老窖、玫琳凯、雀巢等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公司直接或通过仁宝、富士康、捷普、纬创资通、和硕、广达等知名代工厂商为终端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公司通过为高端产品的跨国制造商提供优质的纸质印刷包装产品,有效地为客户树立市场形象,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深受客户好评。2012年,公司获联想颁发的“最佳合作奖”;2013年,公司获三星“供应商评审A级认证”,并获索尼“绿色合作伙伴认证”;2014年,公司获华为颁发的“2013年度质量管理优秀奖”,获联想颁发“2014年联想全球供应商技术创新奖”。公司的品牌知名度亦随着客户群体的扩大和满意度上升而不断提高。2015年公司再次获得三星“供应商评审A级认证”。
2013年,公司被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评选为“广东省首届十大最具竞争力印刷企业”;2014年,公司被评选为“2013年广东省十佳优秀设计企业”,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2013年度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被国家新闻广电总局评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被包装联合会认定为“2014年度中国包装百强企业”,公司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5年,公司获得深圳市企业联合会颁发的“深圳百强企业”称号,根据权威杂志《印刷经理人》组织评选的“2015年度中国印刷企业100强”排行榜,公司以位列全国印刷企业第二名并获得“2015年中国印刷业最佳雇主企业”,获“中国包装优秀品牌”,“2015年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等荣誉称号;2016年,公司获得“2016年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深圳知名品牌”等荣誉称号;并被权威杂志《印刷经理人》组织评为“2016年度中国印刷企业100强”排行榜全国印刷企业第一名。
(二)主要产品及主要原材料情况
1、主要产品
公司产品覆盖彩盒(含精品盒)、说明书、纸箱、不干胶贴纸等全系列高端纸质包装印刷产品,产品服务对象主要是移动智能终端、笔记本电脑、游戏机、液晶显示器、计算机外围设备、数码电子产品、高档烟酒、化妆品及高端奢侈品等。
2、主要原材料
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为白板纸、双胶纸、铜版纸、瓦楞纸,市场供应充足,全部原材料均可直接在国内选购。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主要原材料采购及占比情况如下:
(瓦楞纸采购量)单位:万张、(其他纸采购量)单位:吨
(采购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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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公司已与多家国内外供应商建立了共同发展、协同促进的紧密合作关系,能够保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
我国纸质印刷包装行业企业众多,竞争激烈,行业总产值巨大,市场集中度低,因此即便行业领先的企业市场占有率绝对数也较低。作为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模式的先行者和领导者,本公司市场占有率位居行业前列,市场竞争优势明显。
2013-2015年公司市场占有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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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司的市场份额=本公司营业收入/我国纸质印刷包装行业总产值
1、产能持续扩大,业务拓展加快
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资金压力将得到缓解。由于本次募集资金大部分用于生产扩建,待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生产能力及技术水平将进一步提升,能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满足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
同时,充沛的资金也有力推动着公司印刷包装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模式全球化发展战略部署的进一步加快,这将为稳固公司国内市场领先地位,提升国际市场品牌知名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另外,公司凭借多年积淀及树立起来的丰富客户资源及强大品牌效应,积极拓展产品链,逐步涉足烟酒包装、化妆品包装、奢侈品包装等准入门槛高、利润空间大的领域,成为更广意义上的印刷包装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商。
2、行业资源朝优质企业汇聚,公司将成受益者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包装工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等重点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包装产业整体结构调整将进一步加快,行业洗牌、落后产能的淘汰将促进全国优势资源加速向行业内优质企业汇聚,本公司也将因此受益。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市场份额也有望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
(四)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
本公司是业内少数能够提供印刷包装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与公司产生直接竞争的是应用一体化服务模式并主要服务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纸质印刷包装企业。本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及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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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各公司年报、官方网站及相关公开资料,其中力嘉包装(深圳)有限公司未披露2015年财务数据
五、与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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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机器设备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主要设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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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22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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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