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1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21版)

2016-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注1:该部分机器设备被抵押,用作越南裕同向北宁外商银行抵押贷款,抵押合同号095/12/H?TC/BN,273/14/HDTC/BN。

公司多数主要设备保持国内行业先进水平,且公司对现有设备进行不间断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主要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共计33处,合计面积128,100.92平方米。

公司所拥有的房产情况明细如下:

注1:该部分房产已被抵押,用作苏州裕同向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抵押贷款,抵押合同号2016年苏招银抵字第G1001160601号。

注2:该部分房产已被抵押,用作苏州永承向农行苏州吴中支行抵押贷款,抵押合同号32100620140002490。

除上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外,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27日、2015年2月12日与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签订了编号为深宝企字(2014)第038号、深宝企字(2015)第014号的《深圳市宝安区企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公司以合计9,938,049.00元的对价取得28套公共租赁住房,其中11套(中洲华府)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6区裕安二路与公园路交汇处,所在宗地编号为A009-1285,土地使用权期限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82年1月17日止;17(中闽苑)位于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与松白路交汇处,所在宗地编号为A417-1800,土地使用权期限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83年1月14日止。前述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2,137.42平方米。

上述住房系深圳市宝安区政府为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向重点企业配售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公司为给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购买上述住房后按照《宝安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细则》的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出租。

合同中约定公司购买本住房后,仅享有有限产权,按照《宝安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如出现合同中约定事项,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有权强制回购本公司所购住房。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等住房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

此外,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与深圳市海岸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深(福)网预买字(2015)第4546号,第4559号,第4560号,第4561号,第4562号,第4563号,第4564号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公司以合计91,934,456元的对价取得7套房,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日内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50%,办理银行贷款并向出卖人支付剩余50%价款。7套房屋都位于福田区福田路海岸环庆大厦44层,宗地编号B121-0038,土地使用权期限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80年6月8日止。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1,805.56平方米。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等住房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

公司购买的7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44层4401-4407号预售商品房于补充事项期间抵押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抵押贷款合同编号分别为“平银(华侨城)房贷字20150923第001号”、“平银(华侨城)房贷字20150923第002号”、“平银(华侨城)房贷字20150923第003号”、“平银(华侨城)房贷字20150923第004号”、“平银(华侨城)房贷字20150923第005号”、“平银(华侨城)房贷字20150923第006号”、“平银(华侨城)房贷字20150923第007号”。该等抵押系为发行人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购房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及2016年6月24日分别购买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项目第9栋B座9层01-04号房的办公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321.06平方米,价格为93,091,339.00元),以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项目第5栋D座20层01-12号房的公寓(总建筑面积为771.23平方米,价格为41,000,292.00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日,公司已依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项,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3-520号)、公司会计报表及附注和公司实际情况,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价值为19,031.75万元,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主要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共拥有15宗已办理完毕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总面积为614,179.87平方米。

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明细如下:

注1: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用作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龙华支行抵押贷款,抵押合同号40000266--2014年龙华(高抵)字0007号。

注2: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用作苏州裕同向招商银行张苏州分行抵押贷款,抵押合同号2016年苏招银抵字第G1001160601号。

公司拟将“东府国用(2016)第特77号“土地用于认缴子公司东莞包装的新增注册资本,增资价格参照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6)第2-287号”《资产评估报告》,该宗土地作价5,584.29万元。经查验,东莞包装已于2016年5月19日就前述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日,该宗土地的土地使有权人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此外,本公司子公司上海裕仁中标上海的一宗土地,坐落地址在临港综合区04PD-0101单元A01-04南片地块,面积为40,164.70平方米,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已于2015年2月10日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

2、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通过申请注册方式取得以下商标:

3、专利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取得以下专利权:

注:第17项专利由发行人与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共有。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主要特许经营权及业务资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未拥有特许经营权,主要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资质如下: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吴兰兰,实际控制人为王华君与吴兰兰夫妇,除控制本公司外,王华君、吴兰兰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如上表,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2、本公司董事长、总裁王华君的弟弟钟翔君控制以下企业:

(1)山川河谷和香港易威艾的主营业务范围为货物贸易,君代文化主营业务是节目制作、会展服务等文化传播业务,敬业金属厂主营业务是五金配件生产加工,安阳地产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上海裕同投资、群威投资、群威投资中心、易威艾投资的主营业务是实业投资,截至目前尚未实际开展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

(2)易威艾包装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①易威艾包装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包装材料,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货物仓储、物业管理、设备租赁;从事木材、五金机电的批发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包装材料实际上是指生产用于制造包装盒的原材料,属于发行人的上游行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纸制印刷包装产品,生产前必须要取得印刷许可证,所以其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存在实质区别。

②易威艾包装从成立至今实际上尚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没有任何生产加工机器设备以及原物料。

③易威艾包装及其实际控制人钟翔君已经出具了承诺,保证不会经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业。

3、发行人控股股东吴兰兰的哥哥吴健、妹妹刘波控制以下企业:

华智信息成立于2014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吴健出资900万元,持股90%;刘波出资100万元,持股10%。

华智信息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自动化信息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华智信息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报告期内未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依赖关系。

报告期内,本公司在以下方面与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过去12个月为关联方的,仍然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按照以上标准,报告期初至原董事朱立南辞去董事职务以后的12个月内与联想发生的交易仍视为关联交易,即自报告期初至2014年9月。

①报告期内,本公司分别向联想下属公司联想上海、联想北京、联想深圳、联想移动、联宝合肥、联想成都、摩托罗拉武汉销售彩盒、说明书、纸箱、不干胶贴纸等产品。2013年和2014年1-9月的关联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13,632.11万元、17,303.34万元;2015年与联想下属企业之间的销售金额为21,063.89万元,2016年1-6月与联想下属企业之间的销售金额为9,959.00万元,不属于关联交易。

联想集团为给其供应商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一般每隔12个自然月,便要求供应商在其网站上进行在线竞价投标,只有经联想集团认证的供应商方可加入在线投标。

联想集团的招标采用评分制,采购部门会同工程设计部门、生产部门及品质管理等部门,按照联想集团制定的采购制度及评分标准,对参与竞标的供应商进行评分,最终联想集团通过评分制确定中标供应商。公司报告期内与联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均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

上述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确认,与联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报告期内公司向联想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销售产品的毛利率与其他相似客户的销售毛利率相比,处于合理水平,不存在因关联关系导致交易不公允的情形。

②房屋租赁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为关联担保。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关联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销售商品的金额较小,占公司当期采购金额的比重较低,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本公司同关联方的上述交易均有合理定价依据,公平、公允,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3、报告期发行人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严格遵循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均严格遵循了利益冲突的董事或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的履行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发生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注:黎所远于2014年10月辞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职务。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黎所远持有本公司股份72万股,占比为0.2%。

除上述股份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吴兰兰直接持有本公司58.6108%股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自本公司前身深圳市裕同包装设计有限公司2002年设立至今,王华君与吴兰兰夫妇合计持股比例均超过70%,一直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与吴兰兰夫妇基本情况如下:

王华君,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6043019700928****,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吴兰兰,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6011119740817****,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九、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

1、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方)

单位:元

2、合并资产负债表(负债及股东权益方)单位:元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4、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额较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构成了报告期内净利润的主要部分。

(三)报告期内主要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净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税前利润+利息费用+折旧支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无形资产摊销

利息保障倍数=(合并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净流量/总股本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下转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