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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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杜成城)

2016-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顺股份

股票代码:30005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杜成城先生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理解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杜成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440506************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

通讯方式:138********

是否取得他国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杜成城先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引进长期看好公司发展的投资者,杜成城先生与李伟明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拟以协议方式向李伟明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22,000,000股。李伟明先生承诺: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其中1.60亿元折合股票11,678,833股在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剩余股票10,321,167股在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卖出。

二、持股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杜成城先生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减持计划,如有,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杜成城先生与李伟明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拟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22,000,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杜成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06,203,7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00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杜成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84,203,7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964%。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杜成城先生。

受让方:李伟明先生。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数量

杜成城先生将其持有的2,200万股万顺股份股票转让给李伟明先生,占万顺股份总股本的5.0038%。

(三)本次转让股份的性质

杜成城先生本次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四)本次股份转让价格

在综合考虑本次协议转让的全部公开交易背景的基础上,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由双方商议确定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3.70元,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01,400,000.00元。

(五)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李伟明先生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杜成城先生支付人民币1.60亿元,剩余转让价款1.414亿元最迟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半年内支付给杜成城先生。

(六)重要承诺和保证

李伟明先生承诺:本次交易取得的股票,其中1.60亿元折合11,678,833股股票在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剩余10,321,167股股票在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卖出。

(七)协议签订日期

签订于2016年11月18日。

(八)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协议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杜成城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2,200万股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协议双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转让有关的批准情况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转让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万顺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杜成城先生仍为万顺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说明

杜成城先生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杜成城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杜成城先生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杜成城先生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

杜成城先生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杜成城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杜成城先生与李伟明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杜成城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伟明)

上市公司名称: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顺股份

股票代码:30005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伟明先生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理解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伟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440500************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

通讯方式:139********

是否取得他国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李伟明先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李伟明先生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前景,与杜成城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拟受让杜成城先生所持有的万顺股份股票22,000,000股,并承诺:本次交易取得股份,其中1.60亿元折合股票11,678,833股在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剩余股票10,321,167股在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卖出。

二、持股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李伟明先生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增持计划,如有,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李伟明先生与杜成城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拟以协议方式受让杜成城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22,000,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李伟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9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87%;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李伟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4,9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725%。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杜成城先生。

受让方:李伟明先生。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数量

杜成城先生将其持有的2,200万股万顺股份股票转让给李伟明先生,占万顺股份总股本的5.0038%。

(三)本次转让股份的性质

杜成城先生本次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四)本次股份转让价格

在综合考虑本次协议转让的全部公开交易背景的基础上,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由双方商议确定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3.70元,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01,400,000.00元。

(五)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李伟明先生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杜成城先生支付人民币1.60亿元,剩余转让价款1.414亿元最迟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半年内支付给杜成城先生。

(六)重要承诺和保证

李伟明先生承诺:本次交易取得的股票,其中1.60亿元折合11,678,833股股票在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剩余10,321,167股股票在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卖出。

(七)协议签订日期

签订于2016年11月18日。

(八)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协议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伟明先生拟通过协议受让的2,200万股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协议双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就出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转让有关的批准情况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转让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万顺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杜成城先生仍为万顺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李伟明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李伟明先生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李伟明先生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

李伟明先生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李伟明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李伟明先生与杜成城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伟明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