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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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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6-04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1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参会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金融大街21号联通大厦A座2001会议室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7名,其中陆益民董事因有其他工作安排,委托王晓初董事长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出席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会议由王晓初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

会议批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联通运营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联通集团”)签署《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限额事项。会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晓初、陆益民、李福申及邵广禄均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1、同意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限额事项;2、本关联交易涉及的《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本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双方日常及一般业务往来,且按一般商业条款签订,服务定价原则公平公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4、本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批准公司根据党建工作有关要求以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函》的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修订《公司章程》。会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本次《公司章程》修订。

(同意: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地址表述方式的议案》。会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订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安排的议案》。

会议决定于2016年12月16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情请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6-05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1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监事以及其他相关参会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金融大街21号联通大厦A座2001会议室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蔡全根监事、汪世昌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监事出席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正新先生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会议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本项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6-05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的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日常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交易主要为了满足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业务开展的需要,有助于联通运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交易事项服务定价原则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联通运营公司利益的情形,亦未影响本公司和联通运营公司的独立性,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联通运营公司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于2013年10月24日签署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13-034)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

2016年11月25日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签订《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并设定了2017-2019年各年度的交易额度上限,该协议期限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签订《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晓初先生、陆益民先生、李福申先生及邵广禄先生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与会的非关联董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

由于《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项下预期的交易金额上限合计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回避表决。

本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认可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同意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限额事项;2、本关联交易涉及的《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本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双方日常及一般业务往来,且按一般商业条款签订,服务定价原则公平公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4、本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书面意见如下: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的交易原则,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定价合理,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3年10月24日,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2015年8月2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的变更协议》,提高了综合服务类交易限额,将原协议中约定的“2015年、2016年联通运营公司接受联通集团提供的综合服务交易上限均为人民币10亿元”,调整为2015年人民币20亿元,2016年人民币35亿元(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15-036)。

2016年8月17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联通运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联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截至2016年底金融服务类关联交易上限合计人民币39亿元。(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16-041)。

公司2014-2016年关联交易预期及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类别和金额

公司2017-2019年关联交易的类别以及预计金额: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联通集团

联通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经营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大型综合电信企业,成立于1994年6月18日。联通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471,198,903.7元,其中国家股占 98.44%。联通集团主要从事电信及相关业务,法定代表人为王晓初,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截至2015年12月31日,联通集团总资产人民币6,607.9亿元,净资产人民币2,535.4亿元。2015年联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2,343.6亿元,净利润人民币88.0亿元。

2、联通运营公司

联通运营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1日,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联通红筹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联通运营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8,091,677,827.7元,其主要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固定通信业务,数据通信业务,各类电信增值业务,国内、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以及与通信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业务等。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之日,联通集团持有本公司62.74%的股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合作中均依据协议积极履行其义务,为交易对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本次关联交易的双方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于2016年11月25日签署了《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该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联通红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如下:

(一) 通信资源租用

1、主要内容

联通运营公司租用联通集团拥有的国际通信资源(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国际海缆容量以及国际陆缆等国际通信资源)及其他经营所需通信设施。

2、定价原则

联通运营公司租用通信资源和设施的租用费,等值于通信资源和设施的年度折旧金额并且不高于市场价。在确定价格标准或合理利润时,管理层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类似可比交易或相关行业利润率。

联通运营公司应负责对其租用的国际通信资源的持续维护。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可协商决定由哪一方提供上述通信设施的维护服务。除非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另有约定,该等维护服务费用将由联通运营公司承担。如果由联通集团负责维护部分或全部通信设施,联通运营公司应当补偿其为维护该等通信设施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对于设施维护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参照市场价确定,没有市场价的,采用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但双方协商的价格应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其中“合理成本”系指由双方协商确定之成本。

以上租用费及有关费用按季支付。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年度折旧费、现市场收费率及预计未来三年从联通集团租用的通信资源,预计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根据《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通信资源租用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均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二) 房屋租赁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相互向对方出租其分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或者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拥有的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备。

2、定价原则

双方相互租赁的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备的具体租金由双方基于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或无法确定市场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上述租金应每一年进行一次复查,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进行调整及调整后的具体租金,调整后的租金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租金按季于每季度末支付。

市场价是指独立第三方在正常商务条款下提供相同、相近资产或服务所适用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协商价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出租(或销售)环节税金和合理利润而确定的价格。在确定价格标准或合理利润时,管理层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类似可比交易或相关行业利润率。(此定义适用全文)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过往相互支付的租金、年度折旧费、现市场租金率及预计未来三年双方相互租赁房屋的范围和规模,预计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根据《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房屋租赁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将均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联通集团就房屋租赁应付给联通运营公司的费用将均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三) 电信增值服务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各类电信网络及数据平台向联通运营公司的用户提供各类增值服务业务。

2、定价原则

联通集团为联通运营公司提供增值服务所产生的实际现金收入,由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各自的分支机构按照市场中同一区域内联通运营公司支付给同类独立增值电信业务内容提供商(CP/SP)分成比例的平均水平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以及估计的业务量,预计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按照《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电信增值服务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将均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四) 物资采购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的物资采购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进口电信物资采购、国内电信物资采购和国内非电信物资采购。上述采购服务包括招投标管理、技术规格审查、安装服务、咨询和代理服务等。

联通集团直接出售给联通运营公司的自营物资主要为电缆、调制解调器等。联通集团亦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与物资采购服务和直接物资采购相关的仓储运输等服务。

2、定价原则

联通集团向联通运营公司出售的自营物资的定价标准以及相关仓储运输服务佣金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基于市场价格确定,对于没有或无法确定市场价的,由双方按协商价确定。

国内物资采购服务佣金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应不超过相关物资采购合同金额的3%。进口物资采购服务佣金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应不超过相关物资采购合同金额的1%。

应付联通集团的服务费用按月结算。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现市场收费率及预计未来三年相关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按照《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物资采购服务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将均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五) 工程设计施工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施工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IT服务。其中工程设计服务包括规划设计、工程勘察、通信电路工程、通信设备工程和企业通信工程。工程施工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电源、通信管道和技术业务支撑系统。IT服务包括办公室自动化、软件测试、网络升级、新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及支持系统的开发。

2、定价原则

工程设计施工服务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须参照市场价确定。管理层在确定价格标准时,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类似可比交易。联通运营公司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设计施工服务的具体提供方的,提供方应具备不低于独立第三方的资质和条件,并与独立第三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参与招标程序。此种情况下,应按照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的价格定价。服务费用应在提供相关服务时结算。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现市场收费率及预计未来三年工程设计施工服务的范围及规模,预计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按照《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工程设计施工服务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将均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六) 末梢电信服务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的末梢电信服务包括各种通信业务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如用户端通信设备的装、拆、移、修,部分通信产品的代理销售,账单打印和寄送,代收电话费用,电话卡制作、发展客户等;市场、客户的信息收集和反馈;通信局房辅助设备(如空调、消防设备)、电话亭的维护等。

2、定价原则

末梢电信服务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应基于市场价格确定,对于没有或无法确定市场价的,由双方按协商价确定。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现市场收费率及预计未来三年末梢电信服务的范围及规模,预计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按照《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末梢电信服务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将均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七) 综合服务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相互提供综合服务,包括:餐饮服务、设备租赁服务(《通信资源租用框架协议》所涵盖的设施/设备除外)、车辆服务、医疗保健、劳务服务、安全保卫、宾馆服务、会议服务、花木园艺服务、装饰装修、商品销售、基建代办、设备维护、市场开发、技术支持、研究开发、保洁服务、停车服务、职工培训、仓储服务、广告、宣传/印刷、物业管理、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包括施工及安装配套服务,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产品销售和代理,运维服务,咨询服务)等。

2、定价原则

综合服务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应基于市场价格确定,对于没有或无法确定市场价的,由双方按协商价确定。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过往相互支付的费用、现市场收费率及预计未来三年双方相互提供的综合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按照《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综合服务交易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将均不会超过人民币35亿元,联通集团就综合服务交易应付给联通运营公司的费用总额将均不会超过人民币4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八) 共享服务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双方同意相互提供共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联通运营公司向联通集团提供的总部人员资源服务;(2)双方分别向对方提供的业务支撑中心服务;以及与第(1)及第(2)项服务相关的联通运营公司向联通集团提供的托管服务;(3)联通集团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的场地及总部列支的其他共享服务。

2、定价原则

以上共享服务所产生的成本按各自的总资产比例分摊(其中联通集团的总资产应不含联通集团海外子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具体分摊比例由双方根据各自向另一方提交的财务报表所列总资产经协商后确定,并每年按照双方总资产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结算由联通运营公司统一和联通集团进行。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过往相互支付的费用及预计未来三年共享服务的范围及规模,预计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按照《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共享服务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将均不会超过人民币5亿元,联通集团就共享服务应付给联通运营公司的费用总额将均不会超过人民币1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九) 金融服务

1、主要内容

联通运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向联通集团提供金融服务,服务类别包括:1)存款服务;2)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担保等;3)其他金融服务,包括:结算服务,票据承兑,委托贷款,信用鉴证,财务和融资顾问,咨询、代理服务,经批准的保险代理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定价原则

存款服务:联通运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吸收联通集团存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且不高于联通运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吸收其他客户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联通集团提供同类存款所支付的利率。

贷款服务:联通运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向联通集团发放贷款的利率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且不低于联通运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向其他客户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向联通集团提供同类贷款所收取的利率。

其他金融服务:联通运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向联通集团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如无相关规定的,服务费用由双方经参考市场同类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平协议厘定。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及联通集团的业务发展及资金情况,预计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按照《2017-2019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向联通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交易年度上限均为:每日存款余额(含利息)不超过人民币82亿元;每日贷款余额(含利息)及每日其他授信服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3亿元(其中每日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日常关联交易是联通运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持续发生的交易。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有长久的合作关系,对彼此的业务需求有深入了解,且双方均具有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和信用能力,能提供满足彼此需求的高效质优的服务。本日常关联交易有助于保障联通运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有助于其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项下签署的各项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6-05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党建工作有关要求以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函》中的建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议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一、 内容修订

二、新增条款

三、引用前文条款编号更新

经上述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条款、页码的编排顺序等作相应的调整。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6-05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表述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保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与相关法律文件的一致性,公司将注册地址的表述方式由所在楼宇指示的“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33号29楼”统一调整为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33号25楼”,实际注册地址未发生变化,包含公司注册地址信息的《公司章程》、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均做相应变更。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16-05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2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2月16日 10点整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中国联通大厦A座2001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均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2016-049号、临时2016-050号公告。公司将于近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二)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议案3

(三)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四)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五)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席(凭身份证明、有效资格证明和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

(二)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出席。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除该类证件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在2016年12月14日之前填妥本公告的附件2,以电子邮件或邮寄送达方式登记。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邮件地址:ir@chinaunicom.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董事会办公室收(请在信封上注明“会议登记”字样)

邮编:100033

电话:010-66259179

021-61585178

六、 其他事项

(一)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食宿与交通费用自理,并请带好本人股票账号(磁卡)。

(二)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应递交书面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授权范围。

(三) 本次会议聘请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函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2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登记函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函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兹登记参加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股东账户号:

股东持股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编:

2016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6-05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完成发行2016年度第六期、第七期

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6年4月20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作出股东决定,批准联通红筹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公开发行统一注册,同意联通运营公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事宜(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16年5月4日,联通运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6)DFI16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联通运营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该注册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联通运营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永续票据。

联通运营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4日分别完成发行:

1、总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的2016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为180日,年利率为3.0%,起息日为2016年11月24日。

2、总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的2016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为180日,年利率为3.0%,起息日为2016年11月24日。

关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文档已经在上海清算所网站和中国货币网公布,网址分别为http://www.shclearing.com和http://www.chinamoney.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