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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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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2016-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湘油泵 股票代码:603319

■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油泵”、“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所有154位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及其关联股东许文慧、刘亚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仲秋、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丁振武、陈胜生、谭小平、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公司股东许文慧,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仲秋、袁春华、周勇、罗大志、沈学如、刘亚奇、许腾、刘光明、陈湘军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股份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持股5%以上的股东许仲秋、许文慧和沈学如承诺:在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许仲秋、许文慧减持股份不超过持股数额的20%,沈学如减持数额为届时依据法律法规对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但减持价格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本次首发的新股价格;自股份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于2015年8月15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明确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回购及增持股份的价格范围。稳定股价措施要点如下:

1、启动条件及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

2、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方案。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购金额和回购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将根据公司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回购金额,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①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高于3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公司股东许文慧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仲秋,公司股东许文慧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的20%,且不高于3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的50%。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本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其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如有)的总额的20%,且不高于3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其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如有)的总额的50%。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除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稳定股价方案实施的顺位要求

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许仲秋、股东许文慧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以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三顺位。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仲秋、股东许文慧按承诺的最高金额增持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的最高金额增持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公司启动回购股票程序。

4、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仲秋、股东许文慧、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根据相关股东出具的承诺书,本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许仲秋、许文慧和沈学如减持具体计划如下:

在其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许仲秋、许文慧减持股份不超过持股数额的20%,沈学如减持数额为届时依据法律法规对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许仲秋、许文慧和沈学如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但减持价格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本次首发的新股价格;自股份公司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许仲秋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其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股份公司。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许仲秋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3个月(“回购期”)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公司控股股东许仲秋履行上述义务。

2、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4、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许仲秋承诺

如果未履行湘油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湘油泵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湘油泵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湘油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相关承诺事项给湘油泵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湘油泵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湘油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扣除湘油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发售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湘油泵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如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则不得转让,同时湘油泵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3个月(“回购期”)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对投资者赔偿的程序:(1)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2)赔偿金额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本公司控股股东许仲秋承诺,股份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股份公司应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公司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3个月(“回购期”)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股份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人履行上述义务。

本公司股东许文慧承诺,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股份公司应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公司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3个月(“回购期”)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股份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人履行上述义务,本人履行上述义务以本人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为限。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对投资者赔偿,赔偿金额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确定。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承诺:本机构为湘油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康达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机构为湘油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2016年1-9月业绩情况

财务审计报告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整个行业经营环境相比去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商业模式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客户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也未出现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201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8,921.78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2.17%;实现营业利润4,182.36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4.26%;实现净利润3,748.35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4.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672.82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6.97%。具体情况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59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89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湘油泵”,股票代码“603319”。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023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1月30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1月30日

(三)股票简称:湘油泵

(四)股票代码:603319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8,092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23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23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OIL PUMP CO., LTD.

2、注册资本:6,069 万元(本次发行前)

8,092 万元(本次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许仲秋

4、住所: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69号

5、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机械设备整机及其零部件;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及零部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主营业务:发动机(或内燃机)系统的关键及重要零部件-泵类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机油泵、发动机水泵、输油泵等零部件,产品主要应用于中重型卡车、客车、乘用车、工程机械、发电机组、船舶动力等领域。

7、所属行业:C36 汽车制造业

8、电话:0734-5239008

9、传真:0734-5224853

10、电子邮箱:hnjyb@hnjyb.com

11、董事会秘书:陈湘军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许仲秋。本次发行前,许仲秋持有公司1,673.65万股,占总股本的27.58%;其女儿许文慧持有公司股份635.97万股,占总股本的10.48%;许仲秋及其女儿许文慧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09.62万股,占总股本的38.06%。其基本情况如下:

许仲秋,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30424195207******,住址为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北正街。

四、股东情况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069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023万股, 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A股股东户数为22,415户。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23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4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2.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820.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其中,投资者未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为61,936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160.58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了天健验﹝2016﹞470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3,252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6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17,908.58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68元(按照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6元(按照本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2.9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7208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2016年10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6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股票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1、2016年1-9月业绩实现情况

公司201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8,921.78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2.17%;实现营业利润4,182.36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加4.26%;实现净利润3,748.35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4.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672.82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6.97%。

2、2016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商业模式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也未出现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其他重大事项。

从2016年1-9月公司的经营情况来看,公司的盈利能力相比2015年有所增强,公司预计2016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7,500~52,500万元,较2015年预计增长2.16%~12.91%;预计实现营业利润4,350~4,650万元,较2015年预计增长0.83%~7.79%;预计实现净利润3,900~4,250万元,较2015年预计增长0.20%~9.1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3,700~4,000万元,较2015年预计增长0.48%~8.63%。公司预计2016年全年的盈利情况较2015年有所提高。(上述有关2016年全年经营业绩的表述仅为公司对未来业绩的展望,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相关要求,2016年11月26日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账号:190503402920001916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账号:610669234533)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以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计通过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以外,公司未召开其他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陆家嘴基金大厦6楼

联系电话:021-60883478

传 真:021-60883470

保荐代表人:穆宝敏、王成垒

联系人:穆宝敏、王成垒、曹家维、范操、吴关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万联证券认为,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万联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附件: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29日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2016年9月30日

会合01表

编制单位: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合 并 利 润 表

2016年1-9月

会合02表

编制单位: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2016年1-9月

会合03表

编制单位: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2016年9月30日

会企01表

编制单位: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2016年1-9月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2016年1-9月

会企03表

编制单位: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