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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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的公告

2016-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 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16-096

债券代码:125674 债券简称:15名城0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发行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名城03”,代码为125674。

3、发行主体: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及存续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额及当前存续规模为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0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5年12月4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4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1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6年的12月4日,第2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7年12月4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1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2月4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2月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本次债券未进行评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8.08%,每手“15名城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0.8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日

2、付息日:2016年1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6年1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名城03”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5名城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64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名城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80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6年12月15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名城03”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1116号上海虹桥元一大厦5楼;联系人:张燕琦;联系电话:021-62470088。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1116号1幢5楼A区

法定代表人:俞培俤

联系人:张燕琦

联系电话:021-62470088

传真:021-62479099

邮政编码:201103

2、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3626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债券受托管理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06

邮编:61001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8日

附表:“15名城03”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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