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2016-11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1元(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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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6年10月27日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467,585,68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37,846,869.782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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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A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上海励程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1元。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1元。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eair.com)的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1-22330925
联系传真:021-62686116
邮政编码:200335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2016-11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月17日09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二楼四季厅(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一路368号,参会交通路线图请见附件3)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月17日
至2017年1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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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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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传真登记:凡是拟出席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将会议回执及相关文件于2016年12月26日9时至16时以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会议回执详见附件2)。传真:021-6268 6116。
2.信件登记:凡是拟出席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将会议回执及相关文件于2016年12月16日至12月26日以信件方式送达本公司。时间以邮戳为准(会议回执详见附件2)。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三路92号东航机关1号楼307室(上海市虹桥国际机场1号航站楼旁)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编: 200335(来信请署明详细地址,以便本公司回复)。
3.凡出席会议的股东,需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受托出席者需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的代表需持股东单位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1.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三路92号东航机关1号楼307室(上海市虹桥国际机场1号航站楼旁)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2.联系电话:021-22330922/22330925。
3.联系传真:021-62686116。
4.其他事项: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股东大会参会回执
附件3:参会交通路线图
附件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备注1)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月17日北京时间上午9:00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备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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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授权委托书自制及复印均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备注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备注4):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备注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备注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全名。
2.请在您认为合适的栏(“赞成”、“弃权”或“反对”)内填上“√”(若仅以所持表决权的部分股份数投票,则请在相应的栏内填入行使表决权的具体股份数)。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3.请用正楷填上本公司股东名册所载之股东全名。
4.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填写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号码。
5.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
6.本授权委托书请股东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加盖法人印章。
附件2:股东大会会议回执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__________拟亲自/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出席贵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北京时间上午9:00在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举行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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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1.请用正楷书写中文全名。
2.个人股东,请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股票账户复印件;法人股东,请附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复印件及拟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请附上填写好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附件3:参会交通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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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地址:
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二楼四季厅,位于上海市迎宾一路368号。
地铁路线:
可乘坐地铁10号线至虹桥机场1号航站楼站下车,步行约10分钟抵达。
公交路线:
可乘坐806路、807路、1207路至虹桥机场1号航站楼站下车,步行约10分钟抵达。
行车路线:
从延安高架路虹桥机场1号航站楼出口离开,沿迎宾一路直行约500米抵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