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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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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家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3版)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张婉婉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转6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电话:(010)50938697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15层(200120)

负责人:苏惠渔

经办律师:吕琰

电话:(021)6168 2688

传真:(021)6168 2699

联系人:孙尧尧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邮编:1007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200120)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汤骏、印艳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6日证监许可[2016]1237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万家家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5)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6)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7)认购的确认。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当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的,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5、认购限额

(1)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者认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网上直销系统及代销机构认购时,原则上,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差级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十)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1.00元/份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者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费率如下:

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如下: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场外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净认购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截位部分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份

认购份额=9,945.36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 A类基金份额为9,945.36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A类基金份额为9,945份,其余0.36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例2: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5.00/1.00=5.00 份

认购份额 =10,000.00+5.00=10,005.00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 C类基金份额为10,005.00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该实得 C类基金份额为10,005.00 份。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场内、场外代销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网上直销系统及代销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时,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其他投资者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针对A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天的投资者收取0.75%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为30天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针对 C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天的投资者收取0.75%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为30天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调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在基金费率优惠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448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1.0500=9,920.40元

退款金额=10,000-9,920.40-79.37=0.23元

例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08%)=9,992.01元

申购费用=10,000-9,992.01=7.99元

申购份额=9,992.01/1.0500=9,516.20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516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16×1.0500=9,991.80元

退款金额=10,000-9,991.80-7.99=0.21元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1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1.05=9523.81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523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75%=78.7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421.25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21.25元。

(1)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持有期大于30天,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类基金份额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C类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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