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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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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司法划转进展暨风险
提示公告

2016-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87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司法划转进展暨风险

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2016年9月2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柳化股份关于股东股权被司法划转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68、2016-069),因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集团”)欠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简称“铁投基金”)借款本金1.5亿元及借款本金1.999亿元逾期未归还,铁投基金向相关法院起诉柳化集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南宁中院”)一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柳化集团应归还本息,因柳化集团未能在生效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经铁投基金申请强制执行,南宁中院先后两次将原诉讼期间冻结的柳化集团所持有的公司10,867,443股、26,000,000股股票划转至铁投基金的证券账户,两次合计划转公司股票36,867,443股。

2016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柳化集团转送的南宁中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1执332号之二,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柳化股份36,867,443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柳化股份关于股东股权司法划转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85))

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柳化集团积极地与法院及铁投基金沟通,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所欠铁投基金的债务问题,请求暂缓处置公司股票,但是最终协商未果。

2016年12月1日,公司收到柳化集团转送的铁投基金指定证券账户所在的证券公司出具的变卖公司股票的明细对账单,2016年11月30日,铁投基金指定的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公司股份共计19,000,000股, 其中以9.51元/股卖出2,000,000股;以9.41元/股卖出17,000,000股。

现将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涉诉及诉讼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1、已经执行完毕的诉讼

目前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涉诉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诉讼请求合计为34,211.6884万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权被强制划转共计4,932.3383万股。

2、已经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

目前,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涉诉案件已经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请求合计为34,998.9876万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权被强制划转共计3,686.7443万股。

3、尚未判决的诉讼

目前柳化集团所持公司股权的涉诉案件尚未判决的诉讼请求合计为22,959.7044万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已经冻结公司股票2926万股,轮候冻结11,782.8493万股。

目前柳化集团等正在积极化解矛盾,拟通过加强与债权人沟通及出售其他资产等方式解决柳化集团的债务问题。目前柳化集团所持公司的股票均已被司法冻结且轮候冻结,因此其所持公司股票存在继续被司法强制划转并拍卖从而使其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的风险,公司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关注前述涉及公司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88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属于减持公司股票,未触发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21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铁投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周长信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变动数量:-19,000,000股

变动比例:-4.76%

变动方式:大宗交易减持

变动时间:2016年11月30日

2、股权变动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变动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集团”)目前仍然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柳州市国资委因间接持有柳化集团91.20%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36,867,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3%。本次权益变动后,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7,867,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12月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日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柳化股份

股 票 代 码: 60042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 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215楼

通 讯 地 址: 广西南宁市金浦路港务大厦21楼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 署 日 期: 2016年12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拥有的权益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柳化股份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21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西铁投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周长信

注册资金:500000万元

企业类型: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01471631

经营范围: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通讯地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港务大厦21楼

邮政编码: 53000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控制结构如下: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1执332号、(2016)桂01执332号之一]司法裁定强制执行,将柳化集团持有的36,867,44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3%)以非交易形式扣划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2016年11月21日,因柳化集团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执332号之二],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柳化集团所持柳化股份36,867,443股,裁定经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2016年11月30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协助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至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账户内的2,000,000股、17,000,000股柳化股份,合计卖出19,000,000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1执332号之二],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柳化集团所持36,867,443柳化股份,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股票进行处置变卖用以抵偿柳化集团所欠信息披露义务人债务,信息披露义务人配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变卖。

除上述根据司法裁定进行配合变卖柳化集团所持柳化股份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没有其他增加或减少持有柳化股份股票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因柳化集团欠信息披露义务人1.5亿元及1.999亿元本金及利息未归还,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法院起诉柳化集团,要求其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二审均判决柳化集团归还本息[南宁中院民事判决书(2015)南市民四初字第 133 号、(2015)南市民四初字第 18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桂民终 36 号、(2016)桂民终 165 号]。

因柳化集团未能在生效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9月23日两次扣划了诉讼期间冻结的柳化集团所持柳化股份10,867,443股、26,000,000股至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账户,扣划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柳化股份36,867,443股,占柳化股份总股本的9.23%。

2016年11月21日,因柳化集团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执332号之二],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柳化集团所持柳化股份36,867,443股,用以偿还信息披露义务人债务。2016年11月30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协助法院执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至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账户内的2,000,000股柳化股份、17,000,000股柳化股份,合计卖出19,000,000股,占柳化总股本的4.76%,扣除印花税等费用后,成交金额178,762,682元。变卖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账户内持有柳化股份17,867,443股,占柳化股份总股本的4.4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证券账户内通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扣划以非交易过户方式持有柳化股份36,867,443股,占柳化股份总股本的9.2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柳化股份17,867,443股,占柳化股份总股本的4.47%;

目前,本次权益变动未使柳化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根据法院裁定扣划以非交易过户形式持有柳化股份36,867,443股,以及根据法院执行裁定,配合法院执行以大宗交易形式减持变卖证券账户内柳化股份19,000,000股外,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买卖柳化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章): 周长信

2016年12月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派代表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1执332号之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章): __周长信 ____________

2016年12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签章):__周长信_ _______ _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