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6-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6-092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粤03民终1879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油松第十工业区王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进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科硕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6号松湖华科产业孵化园2栋512室。

法定代表人:叶美跃。

2、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广东科硕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硕”)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致的诉讼事项,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0年1月同广东科硕签订《订购合同》,从广东科硕购买印刷机和复合机各一台,其中印刷机价值190万元,公司已经支付了107万元,尚剩83万元未支付。因广东科硕交付的印刷机存在质量问题,2013年11月,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中有关购买印刷机的条款,要求广东科硕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107万元的设备款。2014年7月3日,公司请求法院对广东科硕的财产进行保全,后应法院要求,公司缴纳125万元保证金至法院指定账户。2015年8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2015年9月,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2月2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公司关于请求解除合同中有关购买印刷机的条款、要求广东科硕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107万元的设备款、广东科硕公司将印刷机撤场并承担有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广东科硕于2014年7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83万元设备款,因公司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中止诉讼,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诉讼事项作出二审判决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恢复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科硕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3万及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7月2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由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2100元、保全费4670元。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粤03民终1879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上诉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止,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公司与广东科硕之诉讼事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此前已将涉案的机器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在涉案的机器设备无法使用后,公司已对其进行了固定资产清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因此,除公司需负担相关的案件诉讼费用及货款利息外,本次公告所述的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879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