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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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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郭立志、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立志、刘砥承诺: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可能出现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股份,且承诺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各自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总股本的1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除权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并保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如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黄梓泰承诺: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可能出现超募的,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股份;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其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之后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减持。其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晗鹏和刘杰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监事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梅张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公司其他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童剑、叶飞雄、刘志高、陈士光、袁石维、龙晓华、朱娜、陈亮、陈忠华、刘渊明、邱洪伟、廖旭、张国军、谷宁、刘浩、覃德邦、罗刚、黄娇娜、李家和、代将晓、王川、段玉仁、李凯丰等23个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上述自然人股东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股本总额,下同)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分别执行其制订的上市后三年内的稳定股价预案: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使用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进行。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5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2)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

(3)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控股股东各自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累计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30%。控股股东已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3、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每股净资产。

(3)将在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使用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不低于20%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如有)稳定股价。

(4)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还承诺: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工作;公司承诺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回购股份总数应作相应的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郭立志、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立志、刘砥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其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工作。承诺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如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同为数码本次发行事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保荐机构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保荐机构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的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能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有3名,分别为郭立志、刘砥及黄梓泰。

1、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郭立志、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立志、刘砥承诺:各自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总股本的10%,并保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黄梓泰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黄梓泰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其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之后根据市场行情进行减持。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700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公司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三、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7、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发展阶段、资金支出安排,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可适当增加利润分配比例及次数,保证分红回报的持续、稳定。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由于公司目前处于成长阶段,采用股票股利分红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最低比例为20%,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最低比例为10%。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有关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意向书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公司的合理预测,与上年度数据相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存在下降趋势。

(一)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在后续运营中,公司拟采用如下具体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目前,公司主要为外销,除了加强海外新老客户的联系交流外,也将投入更多的资源开拓国内市场。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股东回报。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已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审议,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慎重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的董事郭立志、刘砥、尹红、刘杰、杨晗鹏、彭学武、杨春祥、刘广灵、杜小鹏,高级管理人员郭立志、刘砥、刘杰、杨晗鹏承诺将切实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或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消除;

3、如本人因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后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立志、刘砥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违反或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消除;

3、如本人因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后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对下列风险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技术更新及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主要产品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视频监控产品综合应用了音视频编解码、图像优化处理、视频智能分析算法、信息存储调用、网络控制与传输、嵌入式软件等技术,技术要求较高。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包括金融、政府、商场、机场、高速公路、社区、家庭等,需要不断开发差异化产品以满足上述领域终端用户的多样化需求。

2014年开始,行业高清化进程加快,一百万、两百万、三百万像素甚至更高分辨率的高清视频监控产品已经推出并开始大规模应用,SDI/CVI/TVI/AHD等各种同轴高清标准实现产品化,推动了视频监控设备升级;同时,网络化成为目前视频监控市场最主流的发展趋势之一。

未来,公司新产品的研发方向、研发周期、推广效果、规模生产以及交货能力等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持续创新能力,准确地把握行业的发展趋势,导致新产品研发决策失误,不能有效推广,或由于生产工艺或产能原因导致新产品不能及时规模生产以及交货,从而对公司产品市场份额、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不排除公司可能在股票发行上市当年出现营业利润较上年下滑50%以上的情形。

此外,由于公司所处行业技术要求较高且更新换代快,公司每年研发投入较大,报告期公司每年的研发投入分别为3,195.86万元、4,051.74万元、5,546.92万元和2,967.9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2%、10.27%、11.24%和12.34%,占比逐期提高。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客户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未来若通过招聘更多的研发人员和购买更多的研发设备来提升竞争力,研发费用则会相应上升。新研发的产品带来的效益若不能消化增加的研发费用,则研发费用增加会削弱公司盈利能力,甚至出现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主要产品价格波动以及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呈下降趋势,毛利率也有一定波动波动,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报告期内,上述产品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的主要原因:一是电子产品原材料价格逐年下降,同时,公司通过研发设计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使得平均单位成本大幅下降;二是行业竞争加剧,市场上相关产品线整体降价,公司产品亦相应降价。报告期内,公司成本控制成效较为明显,产品降价幅度未大幅偏离平均单位成本下降幅度,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保持在30%-34%之间。2016年1-6月,模拟高清硬盘录像机单价同比小幅上升主要由于加装硬盘的产品数量增加,网络硬盘录像机、模拟高清摄像机单价同比小幅上升主要由于部分单价较高的改善型机型占比上升所致。

由于产品单位生产成本下降、行业技术进步以及行业、产能产量迅速扩张等原因,预计安防视频监控产品价格未来仍会向下波动。而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主要受自身成本控制能力、销售策略和市场竞争性定价制约,如果未来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或行业景气度降低,市场整体降价幅度和速度加快,或公司的技术优势减弱导致技术和产品更新放缓、成本控制能力下降,无法提供足够的增值服务以维护与核心客户的合作关系等,又或公司调整销售策略,以低价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均会给公司带来产品定价压力,进而致使公司毛利率下降影响公司业绩。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安防行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竞争对手和潜在的进入者较多。一方面,中国领先的视频监控设备供应商如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快速发展壮大,日益广泛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欧美安防企业亦凭借技术、资本优势抢占中国等新兴市场。另一方面,越来越多小企业开始进入安防行业,参与中低端市场竞争,公司与上述中小企业已开展差异化竞争。报告期内,上述大型企业在国内外主要市场加快布局、增加资源投入,但如果竞争对手实力持续增强,而公司又不能紧跟市场需求变化适时推出新产品、应用新技术,无法持续保持核心竞争力,则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走势图如下:

资料来源:新浪财经 http://biz.finance.sina.com.cn。

报告期内,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变动呈现出现先降后升的趋势。2013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持续下降,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则有所起伏,呈箱体波动,2015年第三季度至2016年6月期间,在国际市场对美国经济增长持乐观态度及中国对外投资增长、资本账户出现逆差的背景下,中国央行主动调整人民币汇率,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大幅上升。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408.96万元、-58.75万元、-931.79万元和-400.08万元(正数为汇兑损失,负数为汇兑收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65%、1.31%、13.96%和14.44%。

若未来人民币相对美元升值,对公司主要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将受到不利影响。虽然公司以目标毛利率和利润率为基础定价,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公司将酌情调整价格,但在调价的同时公司需兼顾价格的刚性,即客户对价格上调相对敏感,价格的调整最终受汇率变化、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市场战略等多方面的影响,若价格调增幅度低于人民币升值的幅度,公司营业收入和产品毛利率将相应下降;二是产生汇兑损失。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80%以上,外销主要以美元报价和结算,公司在定价时已考虑汇率过去及即时情况,并每季度适时进行调整。但由于汇率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自接受订单、生产、发货、货款回笼至结汇,整个业务周期一般超过3个月,因此,人民币持续升值将导致公司出现汇兑损失,从而导致公司利润下降。

若短期内人民币相对美元继续贬值,公司将获得汇兑收益,同时也可更灵活的进行产品定价,通过降低产品售价的方式以提高产品性价比,从而达到扩大市场、增加销量的目的。

六、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了发行人2016年第3季度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7-9月和2016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6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天健审【2016】3-621号《审阅报告》。2016年第3季度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年1-9月,公司营业利润为4,863.2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76%,增加472.60万元,主要由以下原因共同导致:①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毛利同比增长991.00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2016年1-9月业务规模平稳增长以及持续推出改进型机型,使营业收入以及毛利率上升所致。②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导致期间费用增加。

2016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低于营业利润同比增长率的主要原因由于目前公司高新技术证书已到期尚处于复审中,公司2016年1-9月采用25%的税率进行计提企业所得税,2015年1-9月采用15%的税率。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的主要经营状况

2016年1-6月及7-9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2.00%和38.03%,2016年7-9月综合毛利率有所上升,主要由于①2016年7-9月公司推出较多改进型机型,改进型机型推出初期毛利率较高;②2016年7-9月公司维持较为稳定价格,随着原材料价格下降,毛利率上升;③随着公司的推广以及加强研发,2016年7-9月毛利率较高的网络摄像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从2016年1-6月的33.35%上升至38.13%。

截止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结合订单情况,公司预计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在46,892万元-56,764万元之间,同比上年变动幅度为-5%-15%之间;实现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6,027万元-7,232万元之间,同比上年变动幅度为0%-2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在5,799万元-6,958万元之间,同比上年变动幅度为0%-20%;预计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存在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形。(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公开发行新股与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700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2012年5月21日,同为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将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以截止2012年3月31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9,269.97万元中的8,100.00万元折为股本8,100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其余1,169.97万元列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各发起人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012年6月28日,公司在深圳市监局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 44030110277212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8,100万元。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郭立志、刘砥、黄梓泰、杨晗鹏、刘杰、童剑、叶飞雄、刘志高、陈士光、袁石维、龙晓华、朱娜、陈亮、陈忠华、刘渊明、邱洪伟、廖旭、陈红兵、张国军、刘江、梅张文、谷宁、刘浩、薛文猛、覃德邦、罗刚、黄娇娜、李家和、代将晓、王川、段玉仁、李凯丰等32名自然人,各发起人均以其在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对应折为各自所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8,1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700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800万股。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结构如下: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700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三)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本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注:袁石维原为应用软件二部经理,因个人原因,已于2015年3月离职。

(五)发行人股份性质及依据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为自然人股,不存在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及外资股,也不存在战略投资者持股情况。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股东郭立志与刘砥系一致行动人;股东刘渊明和黄娇娜系夫妻关系;股东陈士光的配偶和股东龙晓华的配偶系姐妹关系。刘渊明、黄娇娜、陈士光和龙晓华分别持有公司股份0.1868%、0.0498%、0.3738%和0.3115%。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介绍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安防领域,主营业务为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目前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硬盘录像机、监控摄像机等。公司具备齐全而完善的产品线,产品覆盖从模拟标清到网络高清、同轴高清等多个系列的前后端安防视频监控产品,在研发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位居安防视频监控行业前列。

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主要业务模式

1、经营模式

公司采取ODM、OBM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经营模式划分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在OBM模式下,公司自主完成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并以自有品牌将产品销售给客户,公司依托自身对市场的把握能力研发产品,打造公司品牌影响力;在ODM模式下,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市场需求情况,自主设计和研发产品的构造、功能和系统等以供客户选择。目前,公司主要采取ODM模式完成产品生产和销售,并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来强化公司的视频监控专业制造商形象。

2、销售模式

公司设有国际市场部、国内市场部,分别负责境内外市场的拓展和营销,并负责新产品的市场调研,开展品牌推广活动。公司通过每年在世界各地开展产品巡展,参加如美国国际安防产品展览会、中东(迪拜)国际商业安全及消防器材博览会、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博览会等安防大型展览,邀请重点行业客户举办技术研讨会,为正在合作的客户举办技术培训等,积累了大批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此外,通过上述措施,公司能及时收集国际市场最新资讯,了解行业发展动向以及产销状况、产品信息等,为公司新产品研发设定方向。

公司实施客户阶梯组合策略,针对客户的潜力、定位与公司的契合度、与公司的合作深度等,公司给予的支持和服务有所差别,逐步形成测试型客户、培育型客户、成长型客户、核心客户四个客户群组,形成了阶梯组合;对于某一区域内客户采取均衡发展策略,避免同一区域内客户间过渡竞争,与客户共同发展。

报告期,公司境内、境外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集成电路、五金件、电源、镜头、PCB、插座、硬盘等,报告期,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如下:

(四)市场竞争格局

安防产品制造企业众多,实力层次分布不均衡,竞争较为激烈。据IHS研究报告统计,2015年,海康威视取得了视频监控行业19.55%的市场份额,远高于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二的大华股份(占有7.49%的市场份额)。2014年开始,视频监控行业持续景气的同时初显新一轮行业洗牌端倪,“数字化、高清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方向更为明朗,龙头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并引领行业技术革新和产品转型,产业集中度有所增加;同时,行业技术水平和市场门槛进一步提高,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缺乏自主研发能力和品牌知名度,无法紧跟市场产品升级和技术切换的步伐,正被逐渐淘汰。目前,安防视频监控行业竞争格局基本稳定,主流厂商的竞争地位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国内主要的视频监控设备生产企业主要包括海康威视、大华股份、英飞拓、汉邦高科、同为数码、中维世纪、宇视科技、大立科技、天地伟业、景阳科技、九安光电、安联锐视、锐明股份、科达科技等。

从全球范围来看,安防视频监控行业市场竞争格局较为分散,欧美国家安防行业发展较早,霍尼韦尔、博世、泰科等安防巨头企业凭借较为完整、先进的解决方案占据了传统高端安防市场,索尼、松下等大型电子企业凭借其影像技术的领先优势占据了监视摄像机领域的高端市场;韩国、台湾的大型电子企业则主要定位于视频监控中端市场;目前,国内领先的视频监控设备供应商基于技术积累和成本优势已经在硬盘录像机、监控摄像机等视频监控重点领域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已超越韩国、台湾的企业,逐步占据了国内外中高端安防视频监控市场,行业影响力逐渐扩大。

国内竞争格局方面,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依托先进的电子科技优势和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加之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形成了中国三大安防产业基地。其中,珠三角安防行业带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产品数量、种类最多的安防高新产品加工密集地区。

(五)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

1、公司是我国视频监控行业中的主要制造商之一

近年来,随着公司研发能力的持续提升,产品的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产品销量逐年增长。根据IHS的《The World Market for CCTV and Video Surveillance Equipment》报告,2013-2015年,全球安防视频监控产品市场销售额分别约为135.25亿美元、143.77亿美元、148.74亿美元,而报告期公司安防视频监控产品营业收入分别为4.19亿元、3.95亿元、4.94亿元,全球市场占有率达到0.5%左右,成为我国视频监控行业中的主要企业之一。

根据IHS的《The China Production Market for CCTV and Video Surveillance Equipment》报告,2014年公司的DVR出货量占该等产品制造市场的6.0%,排名第五位,NVR出货量占该等产品制造市场的1.0%,排名第九位,产销规模位居硬盘录像机制造厂商前列。根据IHS统计,2013-2015年,全球监控摄像机出货量分别为5,648.11万台、7,461.65万台、9,792.30万台,而同期公司监控摄像机销量分别为25.49万台、30.82万台、66.96万台,市场占有率上升至0.68%,其中最具增长潜力的网络摄像机产品销量分别为3.70万台、20.65万台、38.44万台,市场占有率上升至0.74%,公司逐步具备了全产品线的竞争实力。

2013年以来视频监控行业高清化和网络化进程加快,公司为适应市场需求的切换转变产品战略,为高清产品尤其是高清摄像机销量快速增长注入了动力,高清产品线逐渐发展为公司核心产品,报告期,高清产品(包括硬盘录像机、监控摄像机)的毛利额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重逐年提升,分别为23.60%、47.64%、85.62%、94.68%,其中,网络高清产品的毛利占比分别为6.12%、33.62%、44.89%、47.77%。公司对网络高清、模拟高清等几类方向投入研发资源,布局多系列产品,引导客户进行产品升级切换,占据了一定的市场竞争地位,在代表行业发展趋势的高清化、网络化细分产品领域已经跻身行业前列。

2、公司在研发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位居我国视频监控行业前列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视频监控相关的音视频编解码、图像优化处理、视频智能分析算法、信息存储与调用、网络控制与传输、嵌入式软件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经过多年投入与积累,公司已经发展成为国内视频监控行业为数不多的同时具备硬件设计能力、软件开发能力以及全系列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研发的公司,公司拥有专利71项、软件著作权34项,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连续多届蝉联中国安防百强企业、中国安防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和中国安防行业十大民族品牌等。

公司具备较齐全的产品线,拥有从标清到模拟高清和网络高清等各系列的前后端视频监控产品,在前后端产品、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等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和经验。在前端摄像机领域,公司网络摄像机销售规模迅速增长,产品线覆盖主流外壳品类,分辨率支持从100万像素到800万像素,构成未来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后端硬盘录像机领域,公司基于模拟高清及网络高清两类技术路线同步推进,模拟高清硬盘录像机产品实现网络化、高清化全面升级,网络高清硬盘录像机技术覆盖主流市场应用需求;在视频监控管理平台领域,公司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拥有完全自主研发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的设备供应商之一,自主研发的管理平台和系统解决方案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口碑,已达到行业主流水平,成为公司扩大市场份额、增强行业影响力和赢得客户满意度的重要因素。

3、公司在高清监控产品市场具备部分领先优势

公司在高清监控产品方面的优势主要表现为:第一,公司的高清产品线较为完善,能提供100万至800万像素的各级别产品,且产品销售布局更为合理。主要表现为在100万至130万像素级别、200万像素级别、300万至800万像素级别渠道市场分别占约30%的高清产品出货规模,其中,高清市场产品结构中近70%的市场份额被100万至130万像素级别产品占据,该类产品的毛利率水平较低,市场需求正逐步萎缩,相较于占据该等级别市场份额的厂商,公司的销售布局更具增长潜力;第二,公司已经研发并成功推广多款与前后端高清监控设备配套的平台级产品,包括解码上墙产品、网络控制键盘、各种流媒体服务器、存储服务器等,具备参与需求较为广阔的项目市场竞争的基础条件;第三,公司在模拟高清领域与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差异化竞争,在产品性能、规格品类、性价比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市场口碑;第四,随着公司在网络高清领域技术经验的积累,成功开发出适于网络高清硬盘录像机的NVMS-9000软件,功能更齐备,图像效果更优质,使用更便捷,该软件具有较强的先发优势,有力地带动了网络高清产品的销售推广。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情况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及电子设备等,截止2016年6月30日,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