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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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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麦迪科技 股票代码:603990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MedicalSystem Technology Co., Ltd.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内7A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科技”、“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翁康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

2、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WI Harper INC Fund VI Ltd.(以下简称“WI Harper”)、JAFCO Asia Technology Fund IV(以下简称“JAFCO”)、苏州工业园区辰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融投资”)、苏州麦迪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美创”)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可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并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

3、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汪建华、傅洪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

4、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创投”)、朱丽华和孙莉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翁康、汪建华、傅洪、陈泽江、徐智渊、孔烽承诺:本人在公司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变更。

(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终止回购股份计划。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公司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能导致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相应义务。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1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上述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实际进行股票增持,则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1)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公司上市之日至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以及薪酬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4、本预案的修订及适用

(1)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函。

(三)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4、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6、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所出具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发行人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公司于2014年8月2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方案,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盈利和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并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也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公司现阶段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20%;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40%。

4、若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016年年初至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公司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在21,500万元至23,500万元之间,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58万元至4,458万元,均较上年实现增长。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10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97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2月8日

3、股票简称:麦迪科技

4、股票代码:603990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8,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2,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6年12月8日起上市交易。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司债券。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翁康先生,其直接持有公司19,728,0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2.88%;翁康先生还在公司股东麦迪美创中持有0.4%股权,麦迪美创持有公司8.69%股权。

翁康,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80219681125****;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海街。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20,009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9.6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其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2,000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9,38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2月1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4622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3,250.96万元。根据中汇会验[2016]字第4622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63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6,129.04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48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216元(按本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以及2016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以及2016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16]386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公司2016年9月30日的母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的母公司及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16]439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6年3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说明

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557.5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35%;2016年1-9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63.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6.82%,主要原因是公司营业收入以及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比增加较大。

(二)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2016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三)现金流量说明

2016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84.24万元,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增加38.32%所致。

综上,2016年1-9月,公司资产总额同比有所增长,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幅较大。

三、2016年度经营业绩预计

2016年年初至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公司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在21,500万元至23,500万元之间,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58万元至4,458万元,均较上年实现增长。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麦迪科技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7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