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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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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6-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16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实际控制人内部持股结构的调整,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先生和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通知,2016年12月6日,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本次协议转让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新湖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本公司3,206,910,17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29%),通过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462,334,913股和209,991,54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5.38%和2.44%),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合计为45.11%。

黄伟先生为新湖集团控股股东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直接持有本公司60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98%),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为52.09%。

2016年12月6日,黄伟先生、新湖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湖集团拟向黄伟先生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42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8%),每股价格为4.6元(未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日新湖中宝收盘价的九折),支付对价为现金人民币19.32亿元。

此次权益变动后,黄伟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本公司1,02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86%),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仍为52.09%;新湖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本公司2,786,910,17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41%),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为40.23%。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未达公司总股本的5%,不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