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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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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屯河 公告编号:2016- 070号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2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8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夏令和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孙彦敏董事、王令义董事、杨红董事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侯文荣监事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蒋学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三《关于增加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律师:赵旭东 温晓军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屯河 公告编号:2016-071号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 12月6 日,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粮屯河”)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367号),该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12月6日,你公司发布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拟向144名激励对象首期授予股票期权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3%。其中,激励计划以2015年度业绩为基础设置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业绩条件。请公司补充披露在2015年度业绩已确定且2016年度将满的情况下,以2015年度业绩作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业绩条件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请你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交书面回复。”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