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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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6-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4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即《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称“当事人”,或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九龙山度假区温泉苑项目,近日收到了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字[2015]17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作出对开发公司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93956.53元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7月31日,平湖市规划建设局来函反映平湖市九龙山K1-2地块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8月10日,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发现九龙山K1-2地块温泉苑项目1#、2#楼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建筑面积6160.21平方米,建设该建筑的单位是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且不能出示任何审批手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机关领导批准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城市规划区内平湖市九龙山K1-2地块建设了两幢建筑,为温泉苑项目1#、2#楼,建筑面积为6160.21平方米,经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工程造价为6586087元,经平湖市规划建设局认定属尚可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的规定,属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且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釆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共计493956.53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获悉,为不影响温泉苑项目的后续推进,经慎重研究及与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子公司已决定不再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6年12月5日支付了行政处罚款人民币493956.00万元。按照《决定书》的行政处罚执行后,开发公司可按正常流程推进办理温泉苑项目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手续,有利于减少项目后期无法取得土地权证的风险。目前开发公司正在积极开展权证办理审批相关手续。

公司将争取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47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

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11608.94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或“被告”)承揽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浙0482民初3110号】(详见公告编号:2016-09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获悉,子公司海洋花园近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82民初3110号】、《执行裁定书》【(2016)浙0482民执2616号】。

《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发布费显属欠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发布费10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明显过高,本院依据公平原则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原告要求从被告签收增值税发票(即2015年6月5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4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负担1225元。”

《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2民初311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182.9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公司子公司海洋花园将不再提起上诉并支付原告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11608.94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及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574元。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因该诉讼是星海湾项目的唯一销售代理商北京中融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融基”)未按照代理销售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根据北京中融基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的《承诺函》,若因北京中融基未及时支付相应的广告费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均由其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后续海洋花园将积极与北京中融基协调,请其尽快解决由此给公司带来的相关损失。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48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

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发布了《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休闲服务公司”)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嘉兴法院判令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及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两被告共同归还九龙山休闲服务公司借款本金132727272.00元,借款利息226091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请求支付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155336372.00元),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案号:(2016)浙04民初37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9)。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2016年8月6日、2016年8月12日分别发布了相关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89、临2016-092、临2016-1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民终617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根据现有证据,本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本案借款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等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九龙山休闲服务公司基于本案借款事实请求九龙山开发公司和九龙山管委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一审法院只判决九龙山管委会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并未判决九龙山开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九龙山开发公司并不具有上诉利益,其并不享有上诉权。在承担民事责任的九龙山管委会并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本院二审本可不审查一审法院对九龙山管委会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的妥当性问题,但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在上诉人九龙山开发公司提出九龙山管委会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九龙山管委会的本案还款责任问题,经审查,九龙山管委会收到本案借款属实,一审法院判决九龙山管委会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诉人九龙山开发公司提出“驳回九龙山休闲服务公司对九龙山管委会的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482元,由九龙山开发公司负担781082元,九龙山休闲服务公司负担37400元(按照九龙山休闲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诉讼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将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082元,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4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

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2813.55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诉被告李勤夫、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沪01民初59号】(详见公告编号:2016-03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获悉,子公司开发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初59号】。

《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开发公司)诉被告李勤夫、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游艇湾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高尔夫倶乐部)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九龙山开发公司与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确定九龙山开发公司实施九龙山区域的开发建设,九龙山管委会根据九龙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进度,将土地按成本价分批出让给九龙山开发公司,土地供给对外批租,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补偿给九龙山开发公司。

2012年4月26日,九龙山开发公司与九龙山游艇倶乐部、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九龙山高尔夫倶乐部共同签署了《备忘录》,约定:在九龙山的北面,九龙山高尔夫倶乐部投入约2.2亿元,建设球场、景观河道绿化等,在九龙山的南面,九龙山游艇倶乐部、九龙山游艇湾公司已投入约1.5亿元,各方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九龙山游艇倶乐部、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九龙山高尔夫倶乐部不低于20万元的补助,上述补助,在政府回收重挂该土地时确认,并提请平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支付土地回收款时参照该土地附着物相同的回收方式给予相应补助。

2012年8月3日,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与九龙山管委会签署《平湖九龙山东沙湾游艇配套成本及基础设施回购协议书》,确定东沙湾三宗囯有土地的游艇配套成本及基础设施回购及补偿作价7,000万元,具体见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嘉信会专审(2013)63号】,本合同的成立以三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为前提条件。2013年5月16日,九龙山高尔夫倶乐部与九龙山管委会签署《平湖九龙山小黄山西地块景观配套回购协议书》,确定小黄山西侧六宗国有土地的景观配套回购及补偿作价7,144万元,具体见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嘉信会专审(2013)27号】,本合同的成立以六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为前提条件。2013年9月1日,九龙山游艇倶乐部与九龙山管委会签署《平湖九龙山西沙湾基础设施配套费回购协议书》,确定外山东常山南四宗国有土地的基础设施配套回购及补偿作价3,720万元,具体见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嘉信会专审(2013)61号】,本合同的成立以四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为前提条件;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与九龙山管委会签署《平湖九龙山西沙湾游艇配套成本及基础设施回购协议书》,确定游艇湾隧道口四宗国有土地的游艇配套成本及基础设施回购及补偿作价2,971.55万元,具体见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嘉信会专审(2013)63号】,本合同的成立以四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为前提条件;九龙山高尔夫倶乐部与九龙山管委会签署《平湖九龙山西沙湾隧道口景观配套回购协议书》,确定西沙湾隧道口四宗国有土地的景观配套回购及补偿作价1,978万元,具体见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嘉信会专审(2013)27号】,本合同的成立以四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为前提条件。上述合同签署后至今未履行,也未发生补偿款支付事宜。

本院另查明:2014年1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高院调解书,该高院调解书列明的一方当事人为: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其中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均为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555,现改名为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二大股东,九龙山开发公司系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高院调解书的第七页第五条第3项确定:在调解书出具后的2个月内,出让方根据受让方的要求,将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各级公司有关自2011年3月1日起至调解书出具之日止签署的协议作补充、修改或废除(目录及处理意见见附件4),高院调解书的附件4序号1文件即为本案讼争《备忘录》。高院调解书还涉及确定了对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及九龙山高尔夫倶乐部后续的收购事项。2015年3月,高院调解书列明的一方当事人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尽快履行(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律师函》,确定对《备忘录》享有1年的回购选择权,要求对方于收到律师函后五日内,协商并签署资产及股权收购协议。

本院再查明:涉及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系发生于2011年3月,因股权转让款纷争而涉讼,本院对此案于2013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高院调解书即此案的二审结案文书。上述转让行为发生前,李勤夫为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山开发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九龙山开发公司提起的系无效合同确认后的返还或赔偿之诉,请求权基础则是《备忘录》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关于确认《备忘录》无效,九龙山开发公司提出的理由有二点:1、李勤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2、李勤夫作为九龙山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九龙山游艇倶乐部、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九龙山高尔夫俱乐部恶意串通,以关联交易的方式,损害了九龙山开发公司的利益。对此本院逐一解析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列举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不得从事的行为,第二款则规定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可见,该法律条文并未涉及合同效力的问题。同时,《备忘录》是四家公司共同签署的,李勤夫并非当事人之一,按照九龙山开发公司的诉称,李勤夫原是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该法律条文亦不适用于本案争议;二、《备忘录》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之无效情形。研判《备忘录》及其他相关协议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对九龙山度假区域内相关土地在后续出让开发中的补助问题进行一个预期的安排,回购补偿是在平湖市政府下属的九龙山管委会主导下,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的,而非上述四家公司可以通过协议安排自主决定各自的投入及获得的补偿,故本院无法确定其间存在恶意串通。况且,多份协议约定的补偿款至今未有发生。因此,《备忘录》的内容不存在将九龙山开发公司的实际利益向九龙山游艇倶乐部、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九龙山高尔夫倶乐部进行不正当输送。从该《备忘录》的形式而言,高院调解书明确将其作为附件4的文件之一,《备忘录》显然已经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予以充分披露,高院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作为九龙山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附件4以及之后的《关于尽快履行(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律师函》中,均对该《备忘录》阐述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届时并未提及《备忘录》存在法律效力问题。从《备忘录》的实质而言,一旦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层面的股权及资产收购依据相关协议全部完成,则九龙山开发公司、九龙山游艇倶乐部、九龙山高尔夫倶乐部的利益就会归集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相互侵权损害之说。据此本院认为,讼争《备忘录》损害九龙山开发公司乃至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诉称事由不能成立。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李勤夫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本院不作评判。

综上所述,原告九龙山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2,477.50元,由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获悉子公司开发公司正在准备上诉事宜。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