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2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6-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16临007号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熊旭晴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9,370.1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6临009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以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在投资期限内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6临010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在置换项目先期投入自筹资金594.03万元后募集资金结余6,955.87万元,公司将其中6,000.00万元作为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其资本公积。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6临011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好、风险性较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决议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使用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6临012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16临008号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杜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370.1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6临009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结构性存款或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短期理财产品,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6临010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次对五洲爆破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置换项目先期投入自筹资金594.03万元后结余募集资金6,955.87万元,向五洲爆破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6临011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较为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司2016临012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16临009号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9,370.10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5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528.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45元,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5,655.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864.6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1,790.96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6-0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经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以后,将按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16年11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9,722.96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6]第6-00205号《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370.1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公司招股书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报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9,370.10万元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2016年12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6]第6-00205号《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投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9,370.10万元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施该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5、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16临010号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5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528.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45元,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5,655.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864.6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1,790.96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6-0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管理收益,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高风险理财产品。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投资额度:公司计划根据募集资金现状及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投资理财,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3、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4、实施方式: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文件资料。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5、信息披露:公司每次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为控制风险,公司选择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一年以内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投资风险小,处于公司风险可承受和控制范围之内。

2、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一年以内)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开展。

2、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公司现金管理收益,维护股东的权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五、 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监事会意见

2016年12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履行投资决策的相关程序,经公司2016年12月8日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该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16临011号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爆破”)。

●增资金额: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置换项目先期投入自筹资金594.03万元后募集资金结余6,955.87万元,将其中6,000.00万元作为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其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五洲爆破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00万元增至9,000.00万元,增资前后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增资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5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528.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45元,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5,655.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864.6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1,790.96万元。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其中“爆破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五洲爆破,公司将通过向五洲爆破增资的方式由五洲爆破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拟以置换项目先期投入自筹资金594.03万元后结余募集资金6,955.87万元向五洲爆破增资,其中6,000.00万元作为五洲爆破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五洲爆破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五洲爆破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00万元增至9,000.00万元。本次增资款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二、增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 称: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9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胡桂根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7月2日止);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的设计、施工;爆破工程机械的租赁(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五洲爆破资产总额为4,407.88万元,净资产为3,008.51万元,营业收入为2,507.69万元,净利润为230.71万元;根据2016年经审计的上半年财务数据,截至2016年6月30日,五洲爆破资产总额为3,766.84万元,净资产为2,956.90万元,营业收入为1,467.31万元,净利润为-31.32万元。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五洲爆破增资完成后,五洲爆破将用增资资金购置先进机械设备、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及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建成后,五洲爆破将能够为市场提供更为完整的爆破一体化服务,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拟对五洲爆破进行增资,用于实施爆破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五洲爆破增资。

2、监事会意见

2016年12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五洲爆破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五洲爆破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五洲爆破增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行为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16临012号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8日,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一、现金管理情况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公司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种类:为控制风险,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2、购买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

3、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4、实施方式: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文件资料。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5、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每次购买投资产品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公司现金管理选择的是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为控制风险,公司选择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一年以内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投资风险小,处于公司风险可承受和控制范围之内。

2、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 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这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且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上限为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内资金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2、监事会意见

2016年12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内资金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16临013号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54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2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655.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64.64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790.96万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11月7日全部到位,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6]第6-0001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阳明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抚河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阳明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补偿营运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文涛、张国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产线技改项目、民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文涛、张国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爆破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文涛、张国峰可以在乙方对外公布的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抄送给甲方及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