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266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2月19日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发行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19日(由于2016年12月17日为周六,故延至2016年12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5中安消,代码125620
3、发行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2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5〕2209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0%,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2年内固定不变。在第2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后1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限后1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挂牌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6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每手“15中安消”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16日
2、付息日:2016年12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2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中安消”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涂国身
联系人:赵堃
联系电话:021-60730327
邮政编码:200062
网址:www.600654.com
2、主承销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杜甲奇
联系电话:159-1587-9824
邮政编码:5500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