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金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59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4月25日, 5月6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24号、临2015—26号),针对公司转让“石墨烯相关权益及义务”事项,原告秦玉青等五十人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详见公司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 2015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91号),公司收到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旌民初字第1887号]、[(2015)旌民初字第1906号],判决驳回了原告秦玉青等五十人的诉讼请求。
2. 2015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15号),秦玉青等四十五人就前述诉讼事项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3. 2016年12月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06民终800号]、[(2016)川06民终801号]。
(1)《民事判决书》[(2016)川06民终800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秦玉青等四十五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民事判决书》[(2016)川06民终801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应收取一审诉讼费100元,二审诉讼费100元,均由秦玉青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06民终800号]
2.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06民终801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