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6-104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郭春林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申请办理不超过4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担保方式具体由公司股东仲桂兰、股东仲维光、董事长郭春林分别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一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贷款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拟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办理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公司董事会认为:通过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将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 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 状况,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5)、《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上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决议》;
2、《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6-105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12月8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1、公司拟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签订《保理合同》等相关文件。
2、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名 称: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
4、法定发表人:方蔚豪
5、注册资本: 人民币930,000万
6、成立日期:2012年9月27日
7、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
交易标的:为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四、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1、保理方式:应收账款有追索权的保理方式。
2、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3、融资费率:具体由双方协定。
4、保理融资期限:具体以签订保理合同期限为准。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将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降低应收账款 管理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 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 划和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企业需要。同时也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七、备查文件
1、《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决议》
2、《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