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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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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

2016-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112488 债券简称:16峨旅02

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下称“公司”或“发行人”)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16峨旅02,112488)发行工作已于2016年12月8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4亿元,最终票面利率3.92%。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相关信息

名 称: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住 所:峨眉山市黄湾乡

办公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宝马北街59号

邮 编:614200

法定代表人:马元祝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刘海波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方式:0833-5569636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80002

经营范围:住宿、餐饮;索道客运、汽车客运;会展会议场馆、小型机械设备、植物盆景、电器、展具租赁;展会策划承办、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装饰工程服务、会议服务;货运仓储(不含危化品);物业管理;预包装食品、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工、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游山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债券转让条件确认的相关情况

2015年11月6日,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峨眉山管委会以《关于公开发行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债券的请示》(峨管委[2015]52号)按程序上报乐山市人民政府审批。

2015年11月23日,乐山市人民政府下发《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发行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债券的批复》(乐府函复[2015]23号),同意公司公开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的公司债券。

(三)债券发行及备案相关情况

2016年3月10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76号批文,核准本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亿元的公司债券,首次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四)本次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1、发行主体: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

2、债券名称: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3、发行规模:发行人已经于2016年3月30日完成第一期发行,发行规模4亿元,本期发行规模人民币4亿元。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7、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8、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仅采取面向网下合格投资者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网下配售原则: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公司将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原则上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

11、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期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2月7日。

13、利息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4、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2月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期:2021年12月7日;如债券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2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票面总额的本金。

1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如债券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发行时市场询价协商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前3个计息年度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是否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如投资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个计息年度票面年利率加上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个计息年度内固定不变。

20、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上调或者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具体以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中约定的调整幅度为准。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21、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本期债券的回售支付工作。

22、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2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2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25、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并由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规定的比例承担各自的承销责任。本期债券认购金额不足4亿元的部分,全部由主承销商组建的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7、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28、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4亿元用于补充公司及其子公司营运资金。

29、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五)承销机构和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承销方式为代销。

(六)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16日通过的《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董事会决议》以及乐山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3日下发的《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发行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债券的批复》(乐府函复[2015]23号),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8亿元,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更。

(七)登记注册情况

本期债券于近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注册。

二、发行结果情况

(一)发行期间

本期债券发行期间为201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8日,发行工作已于2016年12月8日结束。

(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40,000万元,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采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400万元。

(三)其他

实际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三、偿债保障措施

为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为本期债券采取了如下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将安排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管理还本付息工作,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专门工作小组将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二)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之前在监管人的营业机构设立独立于发行人其他账户的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在债券付息日五个交易日前,发行人需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在债券到期日(包括回售日、赎回日和提前兑付日等)十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存入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并在到期日二个交易日前,将应偿付或可能偿付的债券本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项账户。每年提取的偿债资金在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支付当期应付债券利息和本金以及银行结算费用前,偿债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但因配合国家司法、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除外。

(三)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计划

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开发进度管理等,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及时、足额地准备偿债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以及到期本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公司将根据债券本息未来到期应付情况制定资金运用计划,并按资金计划安排项目拓展及在建、拟建项目的开发进度,保证资金运用不影响公司债券本息偿付。

(四)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

本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平安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与平安证券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从制度上保障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按时、足额偿付。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在本公司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便于启动相应违约事件处理程序,或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平安证券依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本募集说明书之“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内容。

(五)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四之规定为本期债券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本期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具体条款,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六)严格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本公司将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