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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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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兴业矿业

股票代码:00042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兴业及其一致行动人

通讯地址: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路北市政府西侧

邮政编码:024040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年1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兴业矿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兴业矿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兴业矿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吉兴业先生,兴业集团、铭望投资、劲科投资、劲智投资、吉兴军、吉祥、吉伟、吉喆与吉兴业构成一致行动人。

吉兴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吉兴业基本情况

(二)兴业集团基本情况

(三)铭望投资基本情况

(四)劲科投资基本情况

(五)劲智投资

(六)吉兴军

(七)吉祥

(八)吉伟

(九)吉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吉兴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持有兴业矿业30.51%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它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为了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并使上市公司能够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兴业矿业拟通过本次重组收购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盈利能力的行业优质资产,从而进一步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方案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银漫矿业和白旗乾金达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19,632.55万元。

兴业矿业用于购买银漫矿业和白旗乾金达100%股权而发行的股份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吉兴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兴业矿业比例由30.51%增加至42.16%,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后续工作正在开展中。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及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因兴业矿业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相关标的资产,导致吉兴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兴业矿业比例由30.51%增加至42.1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1,193,889,056股,吉兴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364,280,0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51%。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为1,731,933,720股,吉兴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增加至730,146,7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42.16%,吉兴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兴业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吉兴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兴业矿业股票的情况

吉兴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兴业矿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兴业及其一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2016年12月8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1、吉兴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兴业矿业证券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吉兴业

签署日期:2016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兴业矿业

股票代码:000426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献来及其一致行动人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邮政编码:570100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年1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兴业矿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兴业矿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李佳、李佩与李献来构成一致行动人。

(一)李献来基本情况

(二)李佳基本情况

(三)李佩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李献来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将持有兴业矿业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它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为了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并使上市公司能够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兴业矿业拟通过本次重组收购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盈利能力的行业优质资产,从而进一步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方案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银漫矿业和白旗乾金达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19,632.55万元。

兴业矿业用于购买银漫矿业和白旗乾金达100%股权而发行的股份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李献来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兴业矿业9.36%的股权。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后续工作正在开展中。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因兴业矿业向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相关标的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兴业矿业股份比例由0增加至9.3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1,193,889,056股,李献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0股。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为1,731,933,720股,李献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2,120,3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9.3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献来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兴业矿业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兴业矿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献来及其一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 2016年12月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兴业矿业证券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 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 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 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献来

签署日期: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