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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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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6-076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1号),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睦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4,582,132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17.35元/股,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0.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2,792,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77,207,990.20元,截至2016年11月29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80,999,990.20元(包含公司未支付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发行费用3,792,000.00元)。2016年11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7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宁波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三方于2016年12月9日在宁波市鄞州区签订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该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格式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确定以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

账户名称: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账 号: 3727 6596 4452

存储金额:截至2016年11月29日,专户余额为580,999,990.20元(已扣除海通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19,000,000.00元)。2016年11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75号)。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2765964452,截至2016年11月29日,专户余额为580,999,990.20元(包含甲方未支付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发行费用3,792,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过实施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募集的,用于“年新增12000吨汽车动力系统及新能源产业粉末冶金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技术中心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海通证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饶宇、朱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报备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