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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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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2016-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6-099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总经理陈道荣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陈道荣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陈道荣先生在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感谢。陈道荣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后,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6-100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6年12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陈孟列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总经理,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

附简历:

陈孟列 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5日,浙江乐清人,本科学历。曾任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供应部经理、副总经理、上海华仪风能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6-101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创业投资

基金合伙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2016年10月20日,经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办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批准,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江苏瑞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创业”)等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苏州瑞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基金”),投资基金规模拟定为10亿元,华仪投资公司拟货币出资6,000万元,占基金拟定规模的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2016年12月8日,华仪投资公司与江苏瑞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伙人签订了《苏州瑞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其中: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尚未签署,其他各方已签署完毕),合伙协议对出资进度进行了调整,原计划“首期出资为认缴出资额的30%,其余全部认缴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付”调整为“首期出资为认缴出资额的40%,其余全部认缴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缴付”。现将合伙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江苏瑞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江苏瑞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郭顺根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及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有限合伙人: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4日

注册资本:16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保险资产管理);资本管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活动)。

3、有限合伙人: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高新区科灵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闵建国

成立日期:2008年07月30日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融资策划、上市策划和其他资本运作策划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有限合伙人: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29 号翠微广场 B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奕名

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是科技部、财政部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开展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信息网络服务、顾问业务等;承担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业务工作;为科技型企业投资、孵化、兼并、重组、收购、上市等活动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金融、市场、财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服务;组织科技项目的开发并进行技术转让;开展与科技风险事业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5、有限合伙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张家港市金港镇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郁健

成立日期:1979年12月15日

注册资本:63490.9764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化肥生产(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煤炭销售;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化肥、自产蒸汽和热水;压力管道设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有限合伙人:扬州永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扬州永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扬州市开发区维扬路106-1号(商城国际大厦)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苏秋

成立日期:2015年02月27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投资咨询。(经营范围不含工商登记前需许可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苏州瑞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拟定规模:人民币10亿元

(3)投资人情况及投资比例、投资进度:

首期出资为认缴出资额的40%。除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外的各合伙人的首期出资时间为合伙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付,其余全部认缴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缴付。风险中心在其他出资人同期认缴出资实缴到位(普通合伙人应向风险中心提供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出资均已缴付到位的证明)后,启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出资工作;转化基金每次出资的“出资日”以启动出资手续时间为准,不以出资到账时间为准。鉴于风险中心出资审批流程的特殊性,风险中心不承担逾期缴付出资的违约责任,不被认定为或被视为“违约合伙人”。

(4)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江苏瑞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8年,其中1-4年为投资期,5-6年为培育期,7-8年为退出期。根据企业资产运行情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提前解散;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定延长企业的经营期限,最多可延长2年。

2、转化基金的管理

本企业(指“苏州瑞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同)系转化基金参股基金,风险中心作为转化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代表转化基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人义务、行使出资人权利。风险中心向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风险中心实施基金设立及运作的过程管理,并采取投资告知、定期报告、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3、投资事项

本企业的投资范围如下:

主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本企业的待投资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

本企业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的 3 倍。

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所投资企业应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方可向其他基金投资。本企业不得举债经营,亦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本企业投资受以下限制:

对单一被投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企业出资总额的20%;

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本企业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4、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主持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2)制定本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3)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提议聘请或解聘为本企业的设立和存续提供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服务的专业机构及其报酬事项,报合伙人会议批准;

(5)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出资;

(6)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7)本企业清算时,按其出资额参与本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8)提议提前终止本企业或延长合伙期限;

(9)决定为本企业聘任一家专业机构作为财务顾问及在转化基金招标确定托管银行中聘任一家托管银行;

(10)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增加或者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

(1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本企业财产的完整性;

(2)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抵押或设定其他担保;

(4)未经代表出资额 80%(不含本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5)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本企业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项及其他一切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但常规性的除外情况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依照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报告或披露的除外);

(7)不得擅自以本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将本企业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设定其他担保;

(8)应保障本企业财产的安全,保护合伙人的合法利益。本企业托管账户与普通合伙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财产账户相互分立,独立设置;

(9)负责及时收取本企业投资本金及所产生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及时汇入托管帐户;

(10)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任何活动;

(11)妥善保存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本企业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12)采取为维持本企业合法存续、以本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变更、注销等相关工商、税务手续的办理;

(13)法律、法规及本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进行监督;

(2)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了解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出资;

(6)经代表出资额 80%(不含本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将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7)在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经代表出资额 80%(不含本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后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9)在本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应负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10)在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2)在本企业清算时,按其出资额参与本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3)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增加或者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

(1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完整性;

(2)对本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对本企业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及其他一切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但常规性的除外情况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依照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报告或披露的除外);

(4)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任何活动;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合伙事务的执行。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江苏瑞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自主决定委派代表执行本企业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以投资、收购、持有、管理、表决、出售、交换或其他的方式取得或处理本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3)管理本企业日常事务、代表本企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4)解决并处理和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程序,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本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企业的财产安全;

(5)根据本协议,将现金、实物或其他财产权益分配给各合伙人;

(6)保管本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与账簿;

(7)为进行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其他职权;

(8)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就本企业投资事项聘请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6、投资决策。

本企业投资决策应遵循专业、谨慎、稳健原则。

本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投资决策权,其职责是全面审核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由本企业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聘任的管理公司提供的投资建议并决定是否按照投资建议提出的投资方案执行。投资建议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项目投资、项目投资后续管理等重大事项、项目退出策略与方案以及项目投资的资金划转等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通过。

风险中心有权派出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本企业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日常管理。

本企业管理机构(即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称普通合伙人,下同)应在做出投资决定前 5 个工作日将拟议投资项目、投资额、转化的科技成果等详细信息如实地书面告知风险中心(“投资告知”),并在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告知风险中心派出代表。如果风险中心认为项目投资违反《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与本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有权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投资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普通合伙人提出异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认真评估风险中心的建议,以决定是否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审议;如投资决策委员会仍决定进行该项目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将该决定当即书面通知风险中心),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有权通知本企业的托管银行不得进行该项目的投资款支付。对于因风险中心提出异议和/或通知托管银行暂停划款而导致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本企业的损失等)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风险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中心在本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或本协议约定而给风险中心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中心在本企业中的出资份额遭受损失)的,则风险中心遭受的该等损失全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赔偿。

7、本企业及转化基金。

本企业管理机构在完成本企业 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

风险中心在任何时候对本企业的认缴出资比例为本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20%-30%,且始终不作为最大出资人。本企业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如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本企业存续期内,鼓励本企业的合伙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风险中心所持有本企业的出资份额。风险中心向本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或其他投资者转让所持本企业的份额,无须经本企业其他合伙人同意;同等条件下,本企业其他合伙人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如有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可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该合伙人放弃部分。

除因出现下文所列示情形而风险中心选择退出外,风险中心所持本企业的财产份额的转让价格按照下列安排进行:

本企业自本企业注册之日起 4 年内(含 4 年)转让的,以风险中心原始出资额进行转让;4 年至 6 年内(含 6 年)转让的,以风险中心原始出资额及自第 5 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进行转让;6 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合伙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本企业的项目投资等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或本协议约定,且在本企业存续期结束时,本企业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首次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风险中心可将其不超过 20%的收益奖励给本企业管理机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风险中心可选择退出本企业,且无需经由本企业其他合伙人同意:

(1)本企业方案获得科技部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2)风险中心向本企业账户拨付资金后,本企业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

(3)本企业投资项目不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4)本企业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

(5)本企业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风险中心选择退出时,优先采取由本企业其他有限合伙人或其他投资者(指合伙人以外的投资者,下同)购买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减少本企业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减资”)的方式进行退伙;采取前述方式无法退伙的,本企业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其他投资者应购买风险中心的出资份额;转让价格或“减资”退出时风险中心合伙权益的价值,按照经风险中心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但无论如何,本企业管理机构应确保风险中心能以不低于原始出资额及自风险中心实际出资日起按照转让时或“减资”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对价转让或“减资”退出;若评估价值低于风险中心原始出资额及自风险中心实际出资日起按照转让时或“减资”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则其差额由本企业管理机构负责补齐。

8、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本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进行可能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与本企业投资于同一项目的,应除其关联方外,代表实缴出资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书面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本企业提供投资机会,并经代表实缴出资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书面同意后与本企业联合投资。

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恶意竞争,不得进行不利于本企业的利益输送。

合伙人不得利用从本企业知悉的信息或投资机会先于本企业进行投资和/或与本企业进行竞争,除非本企业放弃该投资机会。

本企业投资于与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成员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时,或本企业转让所投资项目属关联交易时,普通合伙人及有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应事先声明,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必要时由合伙人大会讨论决定。

9、合伙人大会决策事项。

(1)本企业名称变更;

(2)本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3)本企业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变更;

(4)本企业清算报告的审议;

(5)本协议的修改;

(6)增加或者减少本企业的出资额;

(7)批准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与除名;

(8)除名及更换普通合伙人;

(9)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明确规定需要由合伙人大会同意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依照认缴出资额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做出决议需经普通合伙人及代表认缴出资额比例 8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一致通过。

10、管理费。

(1)管理费之定义

管理费指本企业按本协议约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用于管理本企业投资管理业务之费用。管理费具体用于普通合伙人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对本企业业务的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报酬、佣金或奖金等费用;普通合伙人开发、管理及退出投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双方签订的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所约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其他费用。如本企业有特定目的和要求,聘请必要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由本企业承担。

(2)支付标准

在投资期(前四年)内,每年管理费为承诺资本总额的2%;

在培育期及回收期内,每年管理费为尚未收回投资项目之投资成本总额的2%;

在回收延长期及清算期内,本企业不需支付管理费。

(3)支付方式

管理费按季度支付,由本企业在每季度初 15 日内将本季度管理费用划入普通合伙人指定账户。有关税费由普通合伙人自行缴纳。根据管理费用使用均衡原则,本企业同意可根据投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管理费具体年度实际支付额。管理费未实际支付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支付或根据投资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支付。如管理费的计提基数和比例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季度初本企业支付管理费之前,与本企业确认。

11、收益分配。

本企业收益按以下顺序及方式分配:

投资回收资金的分配及普通合伙人业绩报酬

(1)本企业投资总收入直接转入本企业托管账户。投资总收入指受托管理本企业资产,因现金股利(即本企业从各投资项目所得之股息、红利)、退出投资项目之投资成本、资本利得、创业投资活动产生之全部董监事酬劳及其他收入、普通合伙人以本企业名义进行之管理活动所取得的报酬,以及本企业银行账户之利息收入的总额等。

(2)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满时,普通合伙人应将所投资项目全部变现,变现资金转入本企业账户。未变现资产按清算程序处置。

(3)本企业投资总收入回收的资金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按以下顺序分配:

除普通合伙人之外的本企业其他合伙人按相对权益比例收回全部出资本金;

普通合伙人收回投入本企业的全部出资本金;

除普通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按照相对权益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直到其他合伙人年平均净投资收益率达到 8%(“门槛收益”);

普通合伙人收取年平均净投资收益率为 8%的门槛收益;

若按上述顺序分配后仍有剩余,则普通合伙人可获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为所有剩余收益的20%;

所有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对所有剩余收益的 80%进行分配。

(4)因可归责于普通合伙人的原因,而致本协议提前解除和本企业终止经营清算时,普通合伙人无权要求获得投资增值部分的业绩分成。

亏损分担

转化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本企业管理机构以其对本企业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转化基金和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经营期间取得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可分配现金不得用于再投资,应于取得之后尽快依照本协议之规定进行分配。

12、解散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或出现本协议约定之情形;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日;

(4)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解散的,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本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本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四、其他事项

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拟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事项,于2016年12月1日起,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本次合伙协议的签署,在除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外,其他各方签署完毕后,报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签署;后续在除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外,其他各方首期资金到位后,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拨付转化引导基金。

五、风险提示

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引导基金处于公示阶段,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如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引导基金不能顺利完成相关程序,将对投资基金设立进度及效果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苏州瑞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2016年度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拟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公示》。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6-10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30.83%的股权;

● 本次担保数量:本次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担保本金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在内累计为其提供最高额担保为18,000万元(本次担保暂按8,000万元计算,未考虑可能发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之债权的费用等相关费用的影响);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最高额为人民币132,566.98万元;

● 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12月9日,本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9日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华仪集团因本外币借款、拆借、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承兑、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之债权的费用等)。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的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2016年7月2日、2016年7月19日分别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华仪电气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华仪电气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 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荣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9月12日

营业期限:1997年9月12日至2025年7月20日止

经营范围:低压电器、太阳能设备、水利水电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工器材、电缆附件、互感器研发、制造、销售、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对实业、金融、高新技术产业、房地产的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

关联关系: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0.83%的股权。

股权结构: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内容

2016年12月9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保证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2、担保金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3、担保范围: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9日止。即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务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合同生效条件及有效期: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华仪集团提供担保用于其申请银行贷款等融资需要,是华仪集团正常经营所需。多年以来,华仪集团为公司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包括长期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本着互帮互助、促进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发展的原则,且华仪集团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最高额为132,566.98万元(其中: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和全资子公司担保〉累计为人民币18,344.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担保累计为人民币114,222.98万元),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1.7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