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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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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6-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64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16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12月1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12月21日

●摘牌日:2016年12月21日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21日开始支付2011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新钢债

3、债券代码:122113

4、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65%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1年12月21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21日。

10、兑付日:2016年12月21日

11、信用级别:大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发布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本期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9亿元整,票面利率为6.65%,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6.50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16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12月19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12月21日

4、摘牌日:2016年12月21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12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新钢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

联系人:吴贤德

电话:0790-6292961

传真:0790-6294999

邮政编码:33800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中心2号楼9层

联系人:刘成立

电话:010-59312957

传真:010-59312989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