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7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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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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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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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35号)。因公司发布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了投资深圳广联赛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赛讯”)有关情况,但存在部分事项未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进行责令整改。
2)对兴民智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发布公告,对广联赛讯因专利纠纷产生损失时对兴民智通利益的保护、对广联赛讯IPO时的股权赎回条款做了披露。上述披露内容显示公司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也得到了改正。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公告条款是公司对广联赛讯投资风险的防范、以及对兴民智通利益和投资价值的有效保护。因此维持兴民智通的投资建议。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3)除此之外,其余本基金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5)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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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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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6年9月30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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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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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建仓期自2006年4月29日至2006年10月28日,建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2、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富时中国全A指数收益率*62.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32.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变更为“富时中国全A指数收益率*62.5%+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2.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取);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通知后),至少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如果前述费率标准上限高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费率标准上限的,取前述费率上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费率标准上限孰低执行),具体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的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低于总额的25%(如果前述比例下限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比例下限的,取前述比例下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孰高执行)。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本条第1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出。
3、不列入基金运作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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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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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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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原《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相应日期。
2、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3、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托管人的有关信息。
4、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5、在“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财务数据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
6、在“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该节的内容,数据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
7、在“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披露了自2016年4月30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