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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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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2016-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星网宇达 股票代码:002829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STARNETO TECHNOLOGY CO.,LT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4层1单元5C)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迟家升、李国盛均承诺: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人将按照发行方案的内容公开发售部分老股的,承诺不会因此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烨烽、张志良、刘玉双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所持公司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尚修磊、李艳卓、李雪芹以及曾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李江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所持公司股份自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黄重钧、孙雪峰、李红宙、黄前昊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焦水卿、丁巧玲、费宏山、宋光威、韩月、杨宦春、薛宏滨、郭元明、张勇、马永亮、王振华、李世昌、段素平、王靖、许飞、王梅、周佳静、张丽燕、胡顺、李彩琴等20名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杭州鏖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天津雷石天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迟家升和李国盛、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

(一)实施主体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迟家升和李国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各实施主体应当在触发启动条件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时间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事项,并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2%;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迟家升、李国盛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股份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股份公司获得薪酬的20%。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再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四)相关惩罚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星网宇达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星网宇达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星网宇达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

(5)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对于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并通知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用于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

(一)公司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10日内启动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相关事项公告日收盘价且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该价格相应调整)确定。

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1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实际控制人迟家升、李国盛均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锁定期满后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自相关事项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本人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相关事项公告日收盘价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该价格相应调整)确定。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1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10 日内依法启动回购程序,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及督促实际控制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其他股东本次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满后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相关事项公告日收盘价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该价格相应调整)确定。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1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其他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星网宇达发行事宜,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

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共有4名,分别为迟家升、李国盛、鏖鼎投资及雷石天翼。

(一)公司股东迟家升、李国盛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

1、减持满足的条件

在锁定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迟家升、李国盛每年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迟家升、李国盛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星网宇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星网宇达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期限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减持期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4、信息披露

迟家升、李国盛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减持是否符合已披露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减持条件以及减持承诺的说明;

(2)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减持安排;

(3)拟减持的原因;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迟家升、李国盛均承诺:在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5、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迟家升、李国盛均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减持意向进行股份减持,如有违反,应当在事实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未履行承诺或未履行披露义务的原因,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划归星网宇达所有,并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星网宇达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鏖鼎投资、雷石天翼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

鏖鼎投资、雷石天翼作为星网宇达的持股股东,分别持有其本次公开发行前8.25%、5.94%的股份,鏖鼎投资、雷石天翼对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在锁定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意向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鏖鼎投资、雷石天翼每年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50%。

3、减持期限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减持期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4、信息披露

鏖鼎投资、雷石天翼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减持是否符合已披露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减持条件以及减持承诺的说明;

(2)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减持安排;

(3)拟减持的原因;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鏖鼎投资、雷石天翼均承诺:在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5、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鏖鼎投资、雷石天翼均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减持意向进行股份减持,如有违反,应当在事实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未履行承诺或未履行披露义务的原因,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划归星网宇达所有,并且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星网宇达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对本公司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对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星网宇达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星网宇达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星网宇达及其投资者利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星网宇达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给星网宇达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星网宇达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均已做出承诺,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若发生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具备可操作性,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重大侵害。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0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发行价格为17.65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896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星网宇达”,股票代码“002829”,本次公开发行的1,90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3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2月13日

(三)股票简称:星网宇达

(四)股票代码:00282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6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9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900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6年12月13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为迟家升、李国盛共同控制,该两人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迟家升持有公司股份2,174.56万股,发行前持股比例为38.15%(发行后持股比例为28.61%),为公司控股股东;李国盛持有公司股份2,029.28万股,发行前持股比例为35.60%(发行后持股比例为26.70%),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03.84万股,发行前持股比例为73.75%(发行后持股比例为55.31%)。

上述两人均在本公司任职,可以共同决定公司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依其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迟家升、李国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二人在发行人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自公司成立以来,该两人就董事会、股东会及股东大会所有会议表决事项均表达一致意见。

迟家升先生,1960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曾任军事科学院军事运筹分析研究所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北京京惠达新技术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星网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日月星通监事;星网宇达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任期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兼任星网卫通、星网测通执行董事。

李国盛先生,1971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于北京武警总队武警3支队1中队、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第32试验基地、国防科工委司令部管理局汽车二队服役;曾任北京京惠达新技术公司销售部经理;北京星网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日月星通执行董事兼经理;星网宇达有限监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任期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兼任星网智控执行董事,星网光测执行董事。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共有34,909名股东,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9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7.65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1,900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141,509,871,000股,配号总数为283,019,742个,中签率为0.013426625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7,447.88795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8,959,991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34,643,841.15元,放弃认购40,009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706,158.85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3,535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90910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690.18万元,具体构成如下表:

每股发行费用为1.4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30,844.82万元。

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36元。(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的每股收益为0.77元。(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2016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16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已审阅),其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 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公司2016年1-9月较去年同期财务指标变动的主要原因为2016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较2015年同期大幅增加。本年度新增客户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半年作为公司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1,806.92万元,第三季度新增收入金额1,191.72万元;公司在报告期内对某部队A的销售收入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以前年度对其收入来源于各年度的四季度,因2016年某部队A的军事训练任务提前,本年度的销售收入1,837.10万元实现于9月份。2016年度1-9月份,营业总收入增加6,432.04万元,本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为49.03%,使毛利额增加较大且公司的费用同比增长相对较少,致本期内营业利润增长100.41%,利润总额及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增长52.76%和43.91%。

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主要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由2015年1-9月份10,864.95万元增至15,119.32万元所引起。主要由于公司本期内分别收到2015年度某军工企业A、某部队A和湖南博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回款1,510.38万元、1,994.58万元和855.86万元,致使本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4,166.10万元。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16年1-9月财务报表的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90899号《审阅报告》。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8,120.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5.0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200.5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3.91%。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整体经营环境、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2016年度业绩预测情况

2016年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区间为25,000.00万元至28,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43%至18.08%;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6,800万元至7,4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2%至10.91%。

上述有关公司2016年度业绩的表述仅为公司对业绩的展望,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 本公司自2016年11月3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政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保荐代表人:贺骞、马初进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88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星网宇达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愿意推荐星网宇达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2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