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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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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6-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6-100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9日以邮件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10:00在公司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辉先生主持,经各位董事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4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新项目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及公司2016年12月14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及公司2016年12月14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及公司2016年12月14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4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4及公司2016年12月14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拟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上午召开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事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新项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进行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4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提议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章程修正案

1、原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原章程: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决定公司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正案

1、原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修改为: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原规定: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动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修改为:

第三条 针对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3、原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3、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修改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设计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4、原规定: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的计划书。

修改为: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的计划书。

5、原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6、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前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一节所界定的风险投资,本制度下同。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7、于第三章新增一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根据投资额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公告。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附件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1、原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改为: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提案时,应在提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原规定: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修改为: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召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

3、原规定: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修改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提案中如有特别决议案、需分类表决的议案、需逐项表决的议案、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予以特别指明。需要进行分类表决的,应按照出席股东的股份类别,分别列明每一股份类别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可参与表决的提案。

此外,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审议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原规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修改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应为交易日)、时间、地点,列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应为交易日。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股权登记日应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上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即互斥提案,例如不同股东提出的有差异的年度分红方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特别提示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并可以在股东大会投票开始前披露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示性公告。

5、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以董事会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6、原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7、原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8、删除规定: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五)其他合理事由。

9、原规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0、新增规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需审议互为前提的事项时,应整合为一个议案。

11、原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12、原章程新增第八章,其内容如下:

第八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13、原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完成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4、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1、原规定:

第一条 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修改为:

第一条 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2、原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完成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亦应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 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亦应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6-101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2日上午11:00时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2名,监事郑顺利先生因公事出差,书面委托授权监事杨增福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6-102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6年12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年12月2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它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6、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现场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该代理人不必是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新项目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现场会议参加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加盖股东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3、登记时间:2016年12月22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4、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证券部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参会,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四、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五、会议联系方式

1、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8637710

传真:010-58636921

会议联系人:杨柳女士

2、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帐号:持股数: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被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指示:

说明:

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一六年月日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13

2、投票简称:东易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1)在投票当日,“东易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股东大会上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即互斥议案,例如不同股东提出的有差异的年度分红方案),不得设置总议案,并对议案互斥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如议案2为选举独立董事,则2.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2.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监事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如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需设置为两个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独立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如议案4为选举非独立董事,则4.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4.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表1: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表2: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6-103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

新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东易日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2号文”核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210,11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00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24,120,476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6,529,99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60,348,355.76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2月15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第01730001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速美”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其中“东易日盛”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30,073.07万元,“速美”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计划投入募集资金10,448.34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入募集资金5,513.43万元。

2015年8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变更募投项目“东易日盛”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实施地点及金额和“速美”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实施地点及金额;同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山西东易园51%股权收购项目、南通东易51%股权收购项目和购买易日升金融股权及增资项目。

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16年3月28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募投项目“东易日盛”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购买“集艾设计”部分股权项目。

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募投项目“购买易日升金融股权及增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购买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13,774.96 万元,利息收入435.41万元,共计14,210.37万元。至此,公司变更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备注:“项目总金额”中包含部分利息收入。

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购买易日升金融股权及增资项目”,将原投入“购买易日升金融股权及增资项目”的募集资金8,000.04万元以自有资金进行置换,置换后的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集艾设计部分股权项目”及新项目“创域股权收购项目”,其中:增加“购买集艾设计部分股权项目”的募集资金额度为4,900万元、“创域股权收购项目”的募集资金额度为3,100.04万元。本次变更金额占公司2014年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7.22%。本次募集资金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速美”家居装饰连锁设计馆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山西东易园51%股权收购项目、南通东易51%股权收购项目,购买集艾设计部分股权项目及创域股权收购项目。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上表中“购买集艾设计部分股权项目”原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19515.44万元,本次追加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4,900万元,合计金额为24415.44万元。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一)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截至公告日,“购买易日升金融股权及增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已于2016年5月26日完成对易日升金融增资8,000.04万元,该部分出资占易日升金融33.33%的股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全部到位。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购买易日升金融股权及增资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为8,000.04万元,该投资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全部进行置换,置换后上述募集资金8,000.04万元拟用于 “购买集艾设计部分股权项目”和新项目“创域股权收购项目”。2016年12月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出具了瑞华核字[2016]02090016号《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认为:“东易日盛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6年12月7日的《以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公司本次拟变更的“购买易日升金融股权及增资项目”,系积极响应国家开拓互联网金融领域号召的有利举措,是利用行业优势和公司自身情况所开拓和延伸的业务模式。新业务的开展、成熟,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培育。公司根据既定的投资策略,对易日升金融累计投资9,725.04万元后(包括自有资金1,725万元,募集资金8,000.04万元),计划等待其形成成熟的业务结构与良性的商业模式之后,公司再择机促进其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经公司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经营模式和竞争状况进一步的深入的调研与分析,公司认为该行业处于新兴阶段,所属细分行业发展尚不成熟,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面临的监管形势错综复杂,行业风险突出。在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公司自身的技术、产品业务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基础上,经审慎研究决定对“购买易日升金融股权及增资项目”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部分以自有资金进行置换,未来该项目的投入均变更为以自有资金投入的非募集资金项目。

同时,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上升,消费者对于装修行业提供的服务水平要求逐年上升,家装一站式服务已经成为装修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装修产业链,拓宽业务范围,公司计划将置换出的募集资金8,000.04万元用于“购买集艾设计部分股权项目”和新项目“创域股权收购项目”。

三、新募投项目情况说明

(一)购买集艾设计部分股权项目

(1) 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募集资金出资人民币4900万元支付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剩余收购股权的相应款项,其中差额部分由自有资金支付。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临时会议于2015年11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收购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出资人民币24,00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万元),收购标的公司60%股权,且若标的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则公司以10,000万元至11,520万元的价格受让转让方持有的集艾设计剩余20%的股权。

根据公司与集艾设计股东郭奎先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分五期进行。其中,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前两期收购价款9,6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其余三期收购价款共计14,400万元以及超额股权收购价款10,000万元至11,520万元。

(2) 项目可行性分析

2014年11、12月,30个大中城市商品房日均成交量分别环比增长9%和17%,分别同比增长4%和29%,扭转了2013年11月以来连续12个月同比负增长的局面,表明限购限贷放松及降息的效果开始显现。装饰行业业绩与房地产高度相关,历史经验表明,房地产销售领先房地产投资1-2个季度,而房地产投资领先装饰收入2-3个季度。目前房地产销售企稳意味着2016 年装饰公司收入增速有望回升。

2014年全国存量建筑面积已达到662亿平方米,巨大存量意味着未来二次需求潜在增长空间巨大,二次装修将带来装修行业进入第二次高增长阶段。一般来讲,住宅装修周期较短8-12年需要重新装修,公共建筑像一些宾馆饭店、写字楼的装修周期为6-8年,娱乐场所和商务用房的装修周期更短。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来,全国房屋面积得到快速增长,从1999年年增长率为2.3%,每年逐步提升,达到2014年的年度增长率为6.83%。按照装饰的周期来看,二次装修的需求增长将进入快速释放阶段。

在房地产行业发展逐渐复苏以及存量市场需求空间巨大的背景下,此次收购集艾设计将会增强公司在室内设计领域的实力,同时还会与公司精公装业务产生协同效应,并且加强公司与国内领先的地产开发商良好的合作关系。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股权,是契合公司近期投资意向及发展战略的,同时也拓展了公司行业范围,有助于公司完善和发展设计产业链,增强公司在上海、长三角地区的业务能力,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 项目的投资计划及预期收益

根据公司与集艾设计股东郭奎先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根据集艾设计的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支付相应股权收购对价:

注:以上“净利润”系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如上述经营业绩未达到约定金额,根据协议可进行交易对价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已登载于巨潮资讯网2015年11月14日《关于拟收购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若目标公司2017年经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则投资方受让持有的标的方20%股权,受让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4) 项目实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①未来两年业绩波动风险

整体评估公司业绩出现大幅波动的可能性不高。如果公司出现业绩小幅波动,则通过未来业绩承诺来抵消未来公司业绩波动出现的风险。如果公司业绩出现大幅波动(低于当年承诺业绩的70%),则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转让方应退还投资方全部已支付股权转让款。

② 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期限长属于行业的特点,从业务层面看,集艾设计可以通过精选回款质量较好的客户发展业务,并且从内部建立回款催收部门和机制,定期向客户进行催收。且在协议中约定,公司创始人股东对以前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承诺补偿,并对未来的合同回款进行了相应的承诺。

③ 核心团队和管理团队稳定性

核心团队和管理团队签署了相应的承诺合同,承诺在二年承诺期届满后,另行签署两年承诺合同。从激励层面看,公司创始人股东对核心团队和管理团队具有现金激励,还建立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

④ 未来管理风险

此次收购后,东易日盛主要以战略管控为主,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把握集艾设计发展方向,并派驻财务总监,控制目标公司资金运营。目标公司将于交割日后建立并运行一套经投资方认可的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合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未来两年可以通过集艾设计管理层与公司频繁的交流,参与公司重要会议,使公司发展战略得以在集艾设计执行。东易日盛结合自身的设计师优势,集艾设计发挥在房地产室内设计方面的优势,双方发挥协同效应,共同与地产商开展业务。

(二)创域股权收购项目

(1) 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募集资金出资人民币3,100.04万元支付创域股权收购的相应款项,其中差额部分由自有资金支付。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临时会议于2016年7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收购上海创域实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出资人民币11,220万元(大写:壹亿壹仟贰佰贰拾万元整)收购创域实业51%股权,36个月约定业绩期满后,如创域实业业绩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我司拟继续收购标的公司剩余29%的股权。根据公司与上海创域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任国彬、杨二明、郑文贵、胡美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满足交割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已支付7,293万元,剩余3,927万元股权收购价款未付。本次拟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100.04万元,剩余股权收购价款将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2) 项目可行性分析

有利于东易日盛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链,增强上市公司在华东区域的影响力。

继收购申远设计后,创域实业将加强上市公司在华东区域的市场影响率及占有率。与申远设计路线不同,创域实业开展业务的主题关镇铨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精装套餐的整体家装业务解决方案服务商,定位于都市白领,其主打产品“999智能精装”套餐通过整合一线高端主材品牌,按照999元/平米计算出来的整体家装解决方案。收购创域实业有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品布局,有利于提升上司公司的盈利能力。

(3) 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本次交易对价为人民币11,220万元,交易标的为上海创域实业有限公司51%股权。根据公司与上海创域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任国彬、杨二明、郑文贵、胡美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内容创域实业承诺第一期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第二期实现利润不低于2,600万元,第三期承诺实现净利润3,380万元。承诺期内,若创域实业当期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的80%,则东易日盛有权终止本次收购,不再支付剩余收购款,并要求卖方回购标的股权。

(4) 项目实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①市场风险和应对措施

创域实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受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控影响的风险和区域市场竞争的风险,

创域实业一方面通过区域网点布局,使创域实业装修房型合理化,目前创域实业50%左右业务为二手房;另一方面,创域实业在积极整合供应链,使业务收入往配套产品方向延伸,使收入结构更加合理。对于细分套餐市场激烈竞争的情况,创域实业一方面在丰富套餐产品线,如8月份即将上线的1999套餐及799套餐系列,另一方面,通过一线品牌的持续整合,扩大可选品类,增加了创域实业在套餐细分领域的领先优势。东易日盛对于创域实业也会在战略规划、运营管理、供需链整合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通过管理提升与业务协同,增强业务运营效率,提高盈利水平。

②未来承诺期业绩波动风险和应对措施

创域实业通过整合上海关镇铨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之后,扩大了资产规模,提高了盈利能力,扩大可选品类,增加了创域实业在套餐细分领域的领先优势,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可期。与此同时,为了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业绩波动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A、创域实业实现对于关镇铨公司的业务整合后,未来三年的经营业绩将迅速增长;

B、从交易合同的角度,已经约定业绩对赌及补偿条款,请见具体合同条款。

③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创域实业的管理团队比较稳定,同时为了确保未来团队保持持续稳定性,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A、创域实业原有股东同意,将以其剩余股权对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股权激励;

B、承诺期全部实际净利润数高于承诺期合计承诺净利润数的,超额部分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创域实业管理层的奖励;

C、本次收购协议中约定,核心员工签署承诺服务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

D、未来东易日盛可考虑在上市公司层面予以一定股权激励以保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

④未来管理风险和应对措施

此次收购后,东易日盛主要以战略管控为主,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把握创域实业发展方向,并派驻财务总监,加强对于创域实业财务核算与资金管理,防范运营风险。未来三年将加强创域实业管理团队与东易日盛交流,进一步建立互信与业务协同,使创域实业的业务发展能够在东易日盛整体战略框架内有序执行。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的意见

(一)监事会审议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最优配置和最大效益,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的实际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系结合自身行业发展特点和企业目前发展战略所做出的决策,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发展方向仍围绕公司主业与发展定位。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最优配置和最大效益, 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且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三)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与集艾设计、创域实业签订的收购协议,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相关会议记录,并重点核查了集艾设计以及创域实业的经营运行情况,同时查阅了募集资金台账、银行流水、募集资金使用审批单等相关文件资料,认为本次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