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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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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版)

(4)主营业务收入的客户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总额及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贡献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比不高,主要原因是公司产品应用范围较广,且下游的印制电路板行业生产企业众多,公司的客户集中度不高。2013年至2015年,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比下降,主要是受到SMARTCOVER轻质功能组件的产品销售收入下降影响所致。

3、利润来源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的构成如下表所示:

注:表中“占比”一栏为该项金额占当年(期)利润总额之比

4、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发展趋势

(1)财务状况发展趋势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资产负债率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公司防范和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将显著增强,资产负债结构将进一步优化。

2、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未来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进一步提高树脂基复合材料等高端产品产能。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本公司非流动资产比重将增加。

3、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由于净资产迅速增加,而募集资金项目尚处于建设期,尚未产生效益,将会使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有所降低。但从中长期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建成达产,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将稳步提高。

(2)盈利能力发展趋势

报告期内,尽管受到行业景气度的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出现了一定波动,但公司通过持续优化产品结构,稳步提高铝基覆铜板、无卤无铅板、高CTI板、高导热CEM-3覆铜板、FR-4薄板、热塑性蜂窝板等新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比重增加,提高了公司经营的抗风险能力。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巩固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产能,提高公司产品的综合毛利率,从而带动公司利润增长,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及资金使用效率,以增强经营抗风险能力及适应下游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

同时,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加强对研发能力的投入,通过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提升产品的综合性能,在强化产品质量的同时,将为客户提供从设计、生产、供应及服务的整体解决方案,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将有显著提高,这对盈利能力的持续增长也将起到关键作用。

(五)股东投资回报规划

1、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分红原则

公司将在确保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要点如下:

a)现金分红比例安排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红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同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b)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c)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长期利益。

2、发行人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可行性分析

在确定上述公司分红回报计划的过程中,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特点、业务发展目标及战略、未来经营规划,综合公司目前及未来可预期的盈利情况、日常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所处融资环境以及现金流情况等因素进行了考虑。

(1)公司的盈利情况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519.97万元、2,315.75万元、4,083.48万元和4,179.74万元。尽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出现了一定波动,但发行人通过不断优化产品结构,经营规模及抗风险能力也有所增强。

(2)公司获取现金的能力较强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067.01万元、10,840.73万元、3,156.99万元和4,642.40万元,获取现金的能力较强。公司报告期内年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可达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1.54倍,为未来分红计划的实施也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3)公司制定的分红政策与持续经营所需权益资金相匹配

公司所处覆铜板、绝缘材料等行业属资金密集型行业,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及固定资产投入均较大。同时,为满足下游行业日益增长的对产品性能、质量、环保等特性的需求,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大对高性能覆铜板、导热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热塑性蜂窝板等新材料的资金投入。因此,公司在制定最低分红比例时,也充分考虑了为保障公司持续发展所需投资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的需求。报告期内,公司持续经营所需权益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假设公司上述投资活动所流出现金均最终均形成非流动资产,并确保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不变(即保持期末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的配比关系,并保持权益乘数不变)。留存收益按照现金分红率20%之后计算。

由上表可见,按照现金分红率20%计算,公司报告期内权益资本需求合计为5,681.36万元,占留存收益合计的比例为50.37%,主要原因是公司最近几年新材料产品开发及投资增速较快,资金需求较大。在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企业长远发展需要的情况下,为确保投资后继续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公司需通过外部资本流入等方式补充投资活动现金净支出所需的权益资本。

(4)公司的融资需求及所处融资环境分析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营业规模的持续扩大,债务融资需求不断增加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的利息支出分别为1,240.74万元、1,174.18万元、1,202.89万元和666.39万元,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5.25%、50.70%、29.46%和15.94%,比重较高。尽管公司目前在各银行信用记录良好,获授信额度较高,但过度采用银行信贷手段将给公司带来较高的资金成本。因此,公司有必要留存部分收益用于投资需求,以降低融资成本和偿债风险。

3、未分配利润的用途规划

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未来实现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及分配股利后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运用于以下方向:

(1)发展所需固定资产的投资

公司所处的覆铜板、绝缘材料等新材料行业属资金密集型行业,一方面公司每年需要保持一定的产能扩张速度以满足业务拓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公司需要加大对导热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开发力度。因此,公司每年留存收益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中以满足上述项目的投资需求。

(2)补充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规模也随之增加,公司以部分留存收益投入流动资金,可有效保障公司的顺利运营,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完善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本次发行后的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既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又注重给予股东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拥有5家全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主要生产经营地情况如下:

1、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2、杭州爵豪科技有限公司

3、杭州华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华正新材料(香港)有限公司

5、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华正成立于2015年11月,主要从事覆铜板的生产、销售,目前尚处于建设期。其基本情况如下: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和计划

经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3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25%,所募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将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董事会负责实施,按轻重缓急程度排序如下: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概况

备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会议召开日之前,新增年产1万吨树脂基纤维增强型特种复合材料技改项目、新增年产160万平方米LED用高散热及背光材料技改项目已分别投入资金434.62万元、507.76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自筹解决。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抢占市场先机,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先行投入的计划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部分资金予以置换。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方案及预计经济效益(达产年)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的分析

(一)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覆铜板和树脂基复合材料行业的竞争优势,在实现产业升级的同时,调整产品结构,加大对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力度,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公司战略打下坚实基础。

(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均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有一定建设期,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有所降低。随着项目的逐步达产,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水平将会快速提高,从长远来看,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将得到提升。

2、对资产负债率和资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有所降低。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资产总额均会大幅增加,股本结构进一步优化。公司的偿债能力将得到提高,财务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电解铜箔、玻纤布及树脂是公司主要原材料,作为大宗交易商品,受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全球能源供应格局的变化影响,上述原材料报告期内的价格波动较大。2014年下半年,受当年二三季度主要原材料价格阶段性上涨的递延性因素以及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中小企业低价倾销等的影响,市场竞争激烈,公司覆铜板产品盈利能力存在较大幅度的下滑。

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化是影响公司产品毛利率的重要因素。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剧烈变化,将对公司的成本控制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风险

覆铜板及树脂基复合材料产品品种众多,随着材料及性能的日益丰富,下游应用领域在快速扩大。为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公司必须努力提升工艺技术水平,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实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公司未来若不能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应用上及时跟上市场发展的需求,不能积极推动覆铜板产品结构调整优化,拓展树脂基复合材料品种及应用领域,公司未来的经营效益和持续发展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3、产品价格下跌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售价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除热塑性蜂窝板价格有所上涨外,覆铜板、绝缘材料和导热材料的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热塑性蜂窝板价格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最终压合后的蜂窝板成品销售量大幅增加,其单位面积的平均售价远高于其半成品蜂窝芯对外销售的价格;其他产品销售价格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主要原材料树脂、铜箔、铝板和玻纤布价格下降所致;导热材料2016年上半年销售价格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公司为适应半导体照明和液晶电视背光领域对零部件轻薄小的要求,主流产品的厚度规格由1.5mm下降至1.0mm。

报告期内,发行人铜箔、树脂和玻纤布采购单价如下:

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上涨,发行人产品价格继续下跌,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风险

按照行业惯例,发行人会依据客户资信情况给予其一定的信用期,内销通常采用月结90天的信用政策,外销信用周期略短。限于行业特性,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

2013年末、 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0,759.08万元、29,594.95万元、34,950.31万元和34,266.67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33%、32.13%、39.32%和66.75%。

公司面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

2、短期偿债风险

报告期内,受限于有限的融资渠道,公司主要利用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等方式筹集资金。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63.22%,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92.23%;其中,短期借款21,500.00万元,应付票据6,805.00万元,应付账款24,124.00万元,三者合计占负债总额的83.15%。公司的短期负债在负债结构中比重较大。

如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或投融资活动中不能合理安排资金,将面临一定的短期偿债风险。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7.39%、34.00%、29.24%和27.31%。

由于公司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或港币结算,在人民币汇率升值的情况下,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2013年的汇兑净损失金额为504.77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重为13.15%。

2014年初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贬值,使得公司在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总体上产生了62.21万元、565.15万元和194.58万元的汇兑收益。

目前,国际金融形势较为复杂,影响人民币汇率走势的因素众多,不排除未来人民币汇率出现升值导致公司产生较大汇兑损失的情况会再次发生。

4、政府补助变化可能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4.05%、69.10%、32.27%和8.26%,政府补助对发行人的业绩有较大影响。

发行人的政府补助包括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土地拆迁补偿费、研发、技术创新补贴、专项资金、荣誉表彰等,除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外,取得各项补贴的偶发性因素较多。若公司享受的补贴金额减少,将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和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不存在严重依赖。

(2)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影响较大的风险

2013年至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同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1.18%、52.56%、和25.94%,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较大,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表所示,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的税前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921.05万元、1,296.80万元、1,114.60万元和251.20万元,是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2016年1-6月,计入当期损益的税前政府补助已减少至251.20万元,但仍不排除期后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增加,对发行人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

6、重大诉讼风险

(1)发行人与多达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在2012年7月以前,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原为公司铜箔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2014)镇商终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10月,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藤枝”)与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创新”)授权代表多达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达创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镇江藤枝将其对华正新材形成的应收债款5,685,184.35元转让给多达创新行使。

2011年12月,中国创新向镇江藤枝发送了《债务票据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了蓝色天使(控股)有限公司。

多达创新(第一原告)、中国创新(第二原告)因与发行人(第一被告)、镇江藤枝(第二被告)因债权转让合同执行发生纠纷,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向多达创新给付合同款项5,685,184.35元及相应利息,第二被告镇江藤枝承担连带责任,并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案件在2013年7月立案受理。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镇经商初字第025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中国创新将因受让而取得的对华正新材的相关债权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了蓝色天使(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创新已不再享有债权权利,其诉讼主体身份不适格,多达创新也不具备独立诉讼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两原告的起诉。中国创新、多达创新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镇商终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生效后,中国创新、多达创新以新证据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7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审三商外申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多达创新、中国创新的再审申请。

2015年8月,多达创新(第一原告)、中国创新(第二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再次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第一被告)和镇江藤枝(第二被告),请求判令发行人向多达创新给付拖欠的合同款项人民币5,685,184.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利息至还清之日;请求判令镇江藤枝对多达创新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

(2)与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根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 “(2013)镇经商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3月和5月,多达创新、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镇江藤枝曾签署相关文件,镇江藤枝将其对华正新材形成的应收债款6,636,845.71元转让给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行使。

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原告)与发行人(被告一)、镇江藤枝(被告二)因债权转让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向原告给付合同款项6,636,845.71元及相应利息74,532元,镇江藤枝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镇江藤枝支付原告补偿金230,460.63元及滞纳金1,191,969.52元;请求判令发行人和镇江藤枝连带地向原告支付因其迟延支付上述款项而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258,781.944元;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案件在2013年7月立案受理。

2015年6月29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经商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与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发行人未发生法律效力,发行人基于原买卖合同关系向原债权人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并无过错,判决镇江藤枝结欠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6,636,845.7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12,583.5元,驳回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3)发行人可能面临的风险敞口

自2011年初至2012年7月,镇江藤枝累计向发行人供货2,260.50万元,发行人累计向其支付货款1,618.49万元,尚应支付镇江藤枝货款642.01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尚欠镇江藤枝采购款642.01万元。鉴于镇江藤枝已于2013年4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付款主体。

鉴于镇江藤枝向第三方转让其对发行人相关债权的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如发行人在上述案件中最终败诉,在镇江藤枝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资产负债情况尚未全面核实的情况下,发行人可能仍需向相关第三方主体偿付债务并承担相关损失且无法从镇江藤枝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中得到补偿或全部补偿。在此种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据此,如前述两个案件败诉,发行人可以就目前应付镇江藤枝款项与支付错误导致镇江藤枝应向发行人返还的款项进行抵销,但鉴于相关案件合计金额高于发行人尚欠镇江藤枝的采购款,发行人可能因此承担金额较大的损失。如前述两个案件发行人最终全部败诉,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按照两个案件中原告主张的合计金额(1,558.08万元)以及以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至2016年11月15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65.92万元),扣除发行人尚欠镇江藤枝的642.01万元,发行人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为1,181.99万元(不包括对方主张的诉讼费用以及镇江藤枝可能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市场风险

1、市场波动风险

覆铜板和树脂基复合材料的终端市场包括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电工电气、仪器仪表、交通物流、航天军工等终端市场,由于应用领域广泛,行业整体发展与宏观经济走势相关。最近几年,全球经济波动较大,行业整体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受行业竞争激烈、我国宏观经济逐渐步入新常态发展模式的影响,与2014年相比,中国大陆2015年刚性覆铜板销量增长1.16%,产值下降5.00%,由于产品价格下滑,对行业企业的成本控制能力和产品结构调整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因此,公司整体上仍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

2、市场竞争风险

覆铜板行业集中度高,中国覆铜板产业已完全国际化。据Prismark统计,2015年全球前18名覆铜板生产企业的产值占全球覆铜板总产值的89.41%1。总体上而言,外资企业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在高端覆铜板市场的占有率较高;内资企业产品档次相对较低,市场竞争激烈。

1 2015年全球刚性覆铜板市场发展陷入负增长,张家亮,南美覆铜板厂有限公司

树脂基复合材料则具有多品种、小批量、多功能、结构功能一体化等特性,加之应用领域广泛,行业内企业普遍规模较小、数量众多,形成规模化经营效应的难度较大,如竞争加剧,将导致行业整体盈利能力下降。

与行业龙头企业相比,公司整体生产经营规模仍较小,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提高市场地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3、SMARTCOVER轻质功能组件的市场前景风险

发行人销售SMARTCOVER轻质功能组件为苹果IPAD产品专用的外壳保护组件。

2013年,SMARTCOVER轻质功能组件占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毛利的比重为9.99%和21.40%,是公司主要的业务收入和利润来源之一。2014年以来,由于SMARTCOVER轻质功能组件产品后续订单减少,发行人对迅威创建全年实现销售收入从2013年度的9,069.07万元降至2014年度的3,088.56万元。2015年和2016年1-6月的收入分别为1,068.94万元和1,642.72万元。

由于智能手机屏幕朝着大屏化方向发展,平板电脑介于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之间的差异化优势逐步下降,市场需求减弱。

(四)管理风险

1、经营规模扩大引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将扩大。公司能否在管理方式上及时调整,包括进一步加强管理团队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完善和健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机制,形成更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等,以适应规模扩大和发展变化的需要,将成为考验公司的重要课题。

如果公司管理架构和管理人员不能及时适应日益扩大的生产经营规模的需要,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司的发展,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人才流失风险

作为专业性的复合材料生产企业,高素质的人才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举足轻重。伴随着新材料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相关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若公司在人力资源机制建设、激励机制的建立、研发环境的营造等方面不能随着公司的发展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将会影响到技术和管理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造成人才流失,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于2009年10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起即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华正新材于2012年12月31日和2015年11月23日分别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核,资格有效期均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企业所得税按照15%税率计缴。

杭州华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4年至201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企业所得税按15%计征,2013年度依然按25%税率计缴。

发行人及子公司华聚材料报告期内研发人员、研发支出、高新产品收入等基本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华聚材料最近三年在研发支出、研发人员占比、高新产品收入比重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方面全面符合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在相关资格到期后再次通过审核不存在实质性的障碍。

如未来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或发行人及子公司华聚材料本身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不能获得税收优惠的风险。

2、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子公司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是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 年6 月15 日联合发布的财税[2007]92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5日联合发布的财税[2016]5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公司增值税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退税,所得税采取福利人员工资成本加计扣除。

发行人子公司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已通过相关主管部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未来存在本身不符合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认定条件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3、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单位:元

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各期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后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0.03%、70.89%、34.09%和16.72%,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总额占净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01%,不存在重大依赖。从2014年至2016年1-6月,随着发行人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税收优惠对净利润的影响逐渐下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和子公司报告期内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7]92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财税[2016]5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权威性、普适性和可持续性;

(2)发行人和子公司华聚材料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联生绝缘持续满足福利企业认定条件;

(3)发行人和子公司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2013年-2014年,受SMARTCOVER轻质功能组件销售收入减少和覆铜板产品盈利能力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净利润由2013年的3,519.97万元下降至2,315.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尽管发行人2015年和2016年1-6月分别实现净利润4,083.48万元和4,179.74万元,但不排除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滑、市场需求萎缩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年度的净利润可能仍会出现下滑。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各季度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接上表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年产1万吨树脂基纤维增强型特种复合材料技改项目、新增年产160万平方米LED用高散热及背光材料技改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大,若未来市场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未能有效开拓,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产品销售及产能消化风险,并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收益水平。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1、发行人重大合同包括与中国银行杭州余杭支行、杭州银行余杭支行、浦发银行杭州余杭支行、建设银行杭州余杭支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宝塔支行等签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及承兑合同。

2、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余杭街道”)签订了《科技创新园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共同建设科技创新园,发行人提供位于金星工业园区华一路2号的房屋作为科技创新园招商引资平台。

3、与LAVENDER CE PTY LTD、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与BIZ ON CO, LTD和KG ETS. CO, LTD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与浙江恒石纤维基业有限公司、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

4、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综合险合同,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签订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合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合同,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签署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5、与英大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优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

6、与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材料交易往来,由发行人出售相关材料给明光瑞智,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二)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对于发生的未决诉讼,咨询专业的律师对未决诉讼的结果进行估计,并分下列情况做出会计处理:

(1)如果诉讼结果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很小或虽有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但金额无法可靠计量,则不确认为预计负债,不做会计处理;

(2)如果诉讼结果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则根据可能发生损失的最佳估计数,扣除公司业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承担的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发行人期末未结诉讼情况如下:

1、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相关案件

(1)发行人与多达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在2012年7月以前,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原为公司铜箔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2014)镇商终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10月,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藤枝”)与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创新”)授权代表多达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达创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镇江藤枝将其于2011年5月18日、2011年7月7日、2011年7月9日、2011年9月7日、2011年10月11日签订的铜箔销售合同对华正新材形成的应收债款5,685,184.35元转让给多达创新行使。

2011年12月,中国创新向镇江藤枝发送了《债务票据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了蓝色天使(控股)有限公司。

多达创新(第一原告)、中国创新(第二原告)因与发行人(第一被告)、镇江藤枝(第二被告)因债权转让合同执行发生纠纷,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向多达创新给付合同款项5,685,184.35元及相应利息,第二被告镇江藤枝承担连带责任,并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案件在2013年7月立案受理。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镇经商初字第025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中国创新将因受让而取得的对华正新材的相关债权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了蓝色天使(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创新已不再享有债权权利,其诉讼主体身份不适格,多达创新也不具备独立诉讼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两原告的起诉。中国创新、多达创新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镇商终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生效后,中国创新、多达创新以新证据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理由如下:根据2014年7月由香港独任仲裁员王惟鸿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蓝色天使(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其自始不存在有关镇江藤枝的债权转让关系,中国创新单方面发出的《债务票据转让通知书》无效;仲裁书认定中国创新发出的《债务票据转让通知书》自始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2月22日向发行人发出(2014)苏审三商外申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5年7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审三商外申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多达创新、中国创新的再审申请,中国创新和多达创新提交的由香港独任仲裁员王惟鸿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属于原审庭审后形成的新的证据,因该仲裁裁决书涉及到案外人蓝色天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事实,中国创新、多达创新可以该新证据另行提起诉讼。

2015年8月,多达创新(第一原告)、中国创新(第二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再次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第一被告)和镇江藤枝(第二被告),请求判令发行人向多达创新给付拖欠的合同款项人民币5,685,184.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利息至还清之日;请求判令镇江藤枝对多达创新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

2)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上述案件的判决书、各方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发行人与镇江藤枝签订的采购合同以及发行人对镇江藤枝的付款明细及凭证等文件资料,并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发行人就本案件纠纷聘请的代理律师进行访谈等方式,就本案件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A、根据本案相关文件资料及访谈,就本次债权转让事宜,镇江藤枝自身作为债权人,在华正新材依据采购合同约定向其支付采购款时,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或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华正新材依据相关采购合同的约定向镇江藤枝支付采购款并不存在过错。

B、根据“(2013)镇经商初字第0255号《民事裁定书》”、“(2014)镇商终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苏审三商外申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中国创新已将因受让而取得的对华正新材的相关债权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了蓝色天使(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创新已不再享有债权权利,其诉讼主体身份不适格,多达创新也不具备独立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中国创新在其与蓝色天使(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是否有效认定之前,并不具备起诉华正新材的诉讼主体资格。

保荐机构认为,尽管上述诉讼案件在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苏审三商外申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再审裁定后,中国创新和多达创新以新证据为由再次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相关案件尚在审理之中。根据发行人与镇江藤枝之间的采购合同、交货情况以及“月结60天”付款顺序,发行人已依据与镇江藤枝签订的采购合同付清了本案件所涉及的全部采购款,且镇江藤枝在发行人支付采购款的过程中亦未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或提出其他异议,因此,发行人依约向镇江藤枝支付采购款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依据本案诉讼过程中各级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行人因债权转让合同被判决要求再次向镇江藤枝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相应款项的可能性较小,上述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但因上述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镇江藤枝与中国创新授权代表多达创新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对发行人发生效力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过错尚未作出认定,如发行人在上述案件中因新证据或新事由等原因最终被认定需再次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根据中国创新和多达创新的民事起诉状,发行人面临的风险敞口包括5,685,184.35元债权本金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支付的欠款利息。

(2)与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根据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 “(2013)镇经商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3月和5月,多达创新、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镇江藤枝曾签署相关文件,镇江藤枝将其于2011年12月5日、2011年12月31日、2012年2月6日、2012年3月1日、2012年4月5日和2012年4月7日签订的铜箔销售合同对华正新材形成的应收债款6,636,845.71元转让给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行使。

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原告)与发行人(被告一)、镇江藤枝(被告二)因债权转让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行人向原告给付合同款项6,636,845.71元及相应利息74,532元,镇江藤枝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镇江藤枝支付原告补偿金230,460.63元及滞纳金1,191,969.52元;请求判令发行人和镇江藤枝连带地向原告支付因其迟延支付上述款项而对原告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3,258,781.944元;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案件在2013年7月立案受理。

2015年6月29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经商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与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寄送给华正新材的文件无法证明是债务转让暨催款通知书,也无法证明发行人已签收相关函件,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与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发行人未发生法律效力,发行人基于原买卖合同关系向原债权人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并无过错,判决镇江藤枝结欠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6,636,845.7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12,583.5元,驳回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2)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上述案件的判决书、各方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发行人与镇江藤枝签订的采购合同以及发行人对镇江藤枝的付款明细及凭证等文件资料,并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发行人就本案件纠纷聘请的代理律师进行访谈等方式,就本案件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本案相关文件资料及访谈,就本次债权转让事宜,镇江藤枝自身作为债权人本身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债权人和受让方之间对于债权转让存在争议,且蓝色天使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发行人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发行人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向镇江藤枝支付采购款不存在过错。根据发行人与镇江藤枝之间的采购合同、交货情况以及“月结60天”付款顺序,在相关案件受理之时,发行人已向镇江藤枝支付本案件涉及的相关合同采购款大约410.25万元。

综上所述,依据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行人因债权转让合同被判决要求再次向镇江藤枝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相应款项的可能性较小,上述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但上述案件尚未经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二审法院因新证据或新事由等原因对案件进行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导致发行人最终被认定需再次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根据蓝色天使的民事起诉状,发行人面临的风险敞口包括6,636,845.71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欠款利息以及蓝色天使主张的间接损失(因发行人和镇江藤枝连带迟延支付上述款项而导致其不能履行第三方合约造成的间接损失3,258,781.944元)。

(3)发行人可能面临的风险敞口

自2011年初至2012年7月,镇江藤枝累计向发行人供货2,260.50万元,发行人累计向其支付货款1,618.49万元,尚应支付镇江藤枝货款642.01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尚欠镇江藤枝采购款642.01万元。鉴于镇江藤枝已于2013年4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付款主体。

鉴于镇江藤枝向第三方转让其对发行人相关债权的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如发行人在上述案件中最终败诉,在镇江藤枝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资产负债情况尚未全面核实的情况下,发行人可能仍需向相关第三方主体偿付债务并承担相关损失且无法从镇江藤枝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中得到补偿或全部补偿。在此种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据此,如前述两个案件败诉,发行人可以就目前应付镇江藤枝款项与支付错误导致镇江藤枝应向发行人返还的款项进行抵销,但鉴于相关案件合计金额高于发行人尚欠镇江藤枝的采购款,发行人可能因此承担金额较大的损失。如前述两个案件发行人最终全部败诉,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按照两个案件中原告主张的合计金额(1,558.08万元)以及以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至2016年11月15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65.92万元),扣除发行人尚欠镇江藤枝的642.01万元,发行人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为1,181.99万元(不包括对方主张的诉讼费用以及镇江藤枝可能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发行人与深圳市鼎盛兴电路有限公司、张传双、冯小军、熊建国、王建英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行人(原告)因与深圳市鼎盛兴电路有限公司(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3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鼎盛兴电路有限公司(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766,873.99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3日为776.94元);请求判令张传双(被告二)、冯小军(被告三)、熊建国(被告四)、王建英(被告五)对被告一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鼎盛兴电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66,873.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深圳市鼎盛兴电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1,766,873.9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深圳市鼎盛兴电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深圳市鼎盛兴电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张传双、冯小军、熊建国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建英的诉讼请求。”

因该案件货款回收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在扣除保险赔偿额度后对该笔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806,873.99元。

2016年10月,发行人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划转的款项47,820元,尚余货款1,719,053.99元未收回。保荐机构与发行人该案件代理律师进行了访谈,目前公司正与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协商付款方案。

发行人对深圳市鼎盛兴电路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承保金额为120万元,赔偿比例为80%。如发行人不能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收回上述货款,则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保险赔偿,因此发行人在该案件中预计不会发生重大损失。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发行人与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行人(原告)因与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12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89,484.88元;请求判令被告按欠款货款万分之四/天向发行人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直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014年12月15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发行人支付货款1,889,484.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被告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34,01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10,9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发行人收回货款859,082.13元,因其余款项回收有一定风险,发行人已将应收账款余额1,030,402.75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与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发行人同意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支付10.3万元欠款后视为双方货款已结清,发行人已于2016年7月1日收到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的10.3万元货款,该案件现已结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发行人与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3月,发行人(原告)就与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212,58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35,694.97元(自2015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3日);请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0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向华正新材支付货款人民币1,212,58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向华正新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29日至法院判决生效确认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被告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向华正新材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发行人对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已向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承保限额为300万元,赔偿比例为90%。如发行人不能收回上述货款,则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保险赔偿,因此发行人在该案件中预计不会发生重大损失。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5、发行人与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5月,发行人(原告)就与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728,144.1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14,087.28元(自2016年4月11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5日);请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2016年8月17日,发行人与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书》,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欠发行人货款4,728,144.12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天内向发行人支付货款100万元,余款从2016年9月1日起,每月月底前向发行人支付30万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向发行人支付货款100万元,后续款项未按期支付,发行人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3,728,144.12元。

2016年10月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110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正新材支付货款人民币3,721,488.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正新材支付货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1日至判决履行义务之日止,以货款3,721,488.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正新材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依据双方于2016年8月17日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书》内容,未对货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被上诉人华正新材已经放弃货款利息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支付货款利息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2016)浙0110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关于支付利息的判决。

发行人对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承保金额为300万元,赔偿比例为90%。如发行人不能收回上述货款,则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保险赔偿,因此发行人在该案件中预计不会发生重大损失。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招股意向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件可以到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住所查阅。

查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 11:00 ,下午2:30 — 4:30

招股意向书全文等所有正式法律文书也可以通过指定网站查阅。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