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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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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 公告编号:2016-84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常林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16年12月9日分别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6年12月14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杨永清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见增加注册资本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见修改章程公告,最终内容以有权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三、 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亿元,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409.6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590.40万元。根据此次募集资金计划,拟将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对全资子公司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亿元,实缴8亿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四、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见专项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五、 关于制定《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六、 关于制定《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七、 关于制定《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案收集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八、 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设立俄罗斯分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专项公告。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办理相关设立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九、 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ISQ转让电站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专项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十、 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替换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见专项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十一、 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16年12月30日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本议案。

具体内容见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 公告编号:2016-85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增资并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增资事项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后,共发行股票666,465,434股,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数量为440,221,094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数量为226,244,34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6.49元/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6.63元/股。本次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亿元,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409.6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590.40万元。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6年11月14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10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全部新增股份证券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拟将公司注册资本由640,284,000.00元增加至1,306,749,434.00元,公司总股份数由640,284,000.00股增加至1,306,749,434.00股。

二、 向全资子公司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增资事宜

根据此次募集资金计划,拟将募集资金净额146,590.40万元全部用于对全资子公司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亿元,实缴8亿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三、 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增资及对全资子公司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增资均为执行募集资金计划行为。增资完成后,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的顺利使用,有利于公司光伏业务发展及其他业务经营。

本次公司增资议案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四、 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 常林 公告编号:2016-86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要求,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范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该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最终内容以有权机关核准为准。相关条款修改如下:一、章程第六条

原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64,028.400万元

现修订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1,306,749,434.00元

二、新增章程第十条,其他条目顺次延后

新增内容如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党委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三、章程第十二条(原第十一条)

原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现修订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章程中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描述中一概去掉“总工程师”说法)

四、章程第十三条(原第十二条)

原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最大限度的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努力建成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现代企业。

现修订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超越、行稳致远,以一流的产品和服务、一流的公司治理、一流的经营管理,创造客户、股东、社会最大价值,成为世界一流的现代制造服务业企业集团。

五、章程第十七条(原第十六条)

原为: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现修订为: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六、章程第二十条(原第十九条)

原为:

公司总股份数为:640,284,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40,284,000股。

现修订为:

公司总股份数为:1,306,749,434.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06,749,434.00股。

七、章程第二十六条(原第二十五条)

原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认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点 :第二小段中“将不超过”改为“不得超过”

现修订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认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八、章程第四十条(原第三十九条)

原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长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迅速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2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2日内,授权公司专门人员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公司专门人员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修改点:“审计委员会”改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现修订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长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迅速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2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2日内,授权公司专门人员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公司专门人员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九、章程第四十二条(原第四十一条)

原为:

公司下列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订为:

公司下列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章程第八十条(原第七十九条)

原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关系股东在表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与自身有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时,一般不得参与投票。会议主持人介绍投票表决内容后,关联关系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及利益关系作出真实无误的说明,但必须离开表决现场。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担保;

(七)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 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

(十二) 债务重组;

(十三) 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 关联双方共同出资;

(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公司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 下述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第(一)、(二)项所述关联自然人的亲属,包括:

1、 父母;

2、 配偶;

3、 兄弟姐妹;

4、 年满18周岁的子女;

5、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现修订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关系股东在表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与自身有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时,一般不得参与投票。会议主持人介绍投票表决内容后,关联关系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及利益关系作出真实无误的说明,但必须离开表决现场。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担保;

(七)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 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

(十二) 债务重组;

(十三) 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 关联双方共同出资;

(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十一、新增章程第八十一条,其他条目顺次延后

新增内容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十二、新增章程第八十二条,其他条目顺次延后

新增内容如下: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十三、新增章程第八十三条,其他条目顺次延后

新增内容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十四、新增章程第八十四条,其他条目顺次延后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十一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十一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十五、新增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其他条目顺次延后

新增内容如下: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委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委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十六、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原第一百零八条)

原为: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审计、薪酬、提名、投资决策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现修订为: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审计与风险、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与投资决策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十七、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原第一百一十条)

原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单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关联交易权限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

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签署同意意见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不得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

(一) 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二) 直接或间接地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担保。

(三) 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或反担保提供方不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 该担保如批准将使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资信予以严格审查,被担保方应当经营稳定,资信良好,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而且无以下情形:

(一) 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二) 为他方提供的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总额高于其净资产的50%;

(三) 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高于被担保方净资产的50%;

(四) 有重大未了结诉讼;

(五) 其他严重影响实际承担能力的情形。

现修订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授予公司董事长行使部分职权。

十八、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原为: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 总经理的其他职权及具体实施办法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点:(六)中去掉“总工程师”及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内容

现修订为: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十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十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八)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 总经理的其他职权及具体实施办法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十九、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原第一百七十条)

原为: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订为: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注:章程中其他需要在法定媒体披露信息的,一并增加《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 公告编号:2016-87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设立

俄罗斯分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设立俄罗斯分公司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设立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新设公司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俄罗斯分公司(SUMEC MACHNERY & ELECTRIC CO., LTD. BRANCH IN RUSSIA)。

2. 分支机构性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 营业场所:俄罗斯莫斯科市杰尔宾特河提7号(Дербеневская набережная, д.7, к.2, пом.I, комн. 35, Москва, Россия)

4. 经营范围(拟定):发电机组等相关产品的销售。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事项以登记部门最终核准的结果为准。

5.分支机构负责人:彭原璞

(二)公司本次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拟设立分支机构目的、存在风险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1. 设立目的:进一步开拓巩固俄罗斯市场,扩大公司销售。

2. 存在风险及对公司影响:上述设立分公司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或者禁止的风险。

三、 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有关设立事宜。

四、 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 公告编号:2016-88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常林股份”)于2016年12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的议案》。

相关制度的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 公告编号:2016-89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太阳能光伏电站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方式向I Squared Capital基金公司(以下简称“ISQ”)的控股子公司China Cube Solar Limited(以下简称“CCS”)转让泗水县中电电气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净负债(以下简称“泗水光伏”)、曹县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净负债(以下简称“曹县泰达”)、枣庄广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净负债(以下简称“枣庄广阳”)和垦利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净负债(以下简称“垦利恒泰”)。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次出售资产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按照公司发展战略,为推动公司新能源光伏电站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光伏电站的滚动开发能力,现拟将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能源公司持有的泗水光伏、曹县泰达、枣庄广阳、垦利恒泰100%股权及净负债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的方式转让给CCS。

(二)本次出售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事项已发表独立意见。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对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协议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CCS

法定代表人:陈其颂(新加坡籍)

注册地:香港

本次交易的主体CCS为ISQ在香港的投资平台,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为陈其颂(新加坡籍)。该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China Cube Solar Limited股权架构说明

ISQ是一家专注于能源、公用事业、交通等基础设施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主要投资区域为北美、欧洲及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基金成立于2012年,总部位于纽约,在休斯顿、伦敦、新德里、香港、新加坡设有办事处。

作为一家独立的全球基建基金,ISQ基金规模约30亿美元,主要致力于在美国、欧洲以及经挑选的高速发展经济体(如中国、印度)的能源(包括发电、可再生能源、能源输送等)、公用设施(包括水及废弃物处理等)、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投资于高质量、抗经济周期的基金资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ISQ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其它关系。CCS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有能力按照协议规定的日期支付转让价款。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1:

公司名称:泗水县中电电气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泗水县高峪镇高峪村

注册资本:7,9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永传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7月8日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新能源公司持有100%股权

资产运营基本情况:

(1)该标的公司拥有20WM光伏发电项目;

(2)电站类型:地面集中式大型光伏发电站;

(3)建设地址:山东省泗水县高峪镇尧山村,占地约653亩;

(4)满发并网日期为2015年2月17日;

(5)电价及补贴:1.2元/千瓦时(含山东省省补0.2元/千瓦时);

(6)发电能力预计:约2400万度/年(未考虑衰减因素)。

标的公司2:

公司名称:曹县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朱洪庙乡杨堂村

注册资本:2,4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永传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08月21日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太阳能光伏能源的研发、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电池板的销售;光伏发电项目与光伏农业科技大棚的开发、投资、建设、维护;农作物种植、销售;畜禽养殖、销售(不含种畜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新能源公司持有100%股权

资产运营基本情况:

(1)该标的公司拥有20WM光伏发电项目;

(2)电站类型:地面集中式大型光伏发电站;

(3)建设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朱洪庙乡杨堂村黄河故道;

(4)满发并网日期:2016年7月1日;

(5)电价及补贴:1.2元/千瓦时(含山东省省补0.2元/千瓦时);

(6)发电能力预计:约2500万度/年(未考虑衰减因素)。

标的公司3:

公司名称:枣庄广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大北庄村

注册资本:3,6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永传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18日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营管理;太阳能电池板组装、销售;光伏发电项目与光伏农业科技大棚的开发、投资、建设、维护与经营管理;农作物种植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合肥枣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该公司由新能源公司持有100%股权

资产运营基本情况:

(1)该标的公司拥有20WM光伏发电项目;

(2)电站类型:地面集中式大型光伏发电站;

(3)建设地址: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占地面积约512亩;

(4)满发并网日期:2016年1月1日;

(5)电价及补贴:1.2元/千瓦时(含山东省省补0.2元/千瓦时);

(6)发电能力预计:约2200万度/年(未考虑衰减因素)。

标的公司4:

公司名称:垦利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营市垦利县北二路西首董集镇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注册资本: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永传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04月18日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服务;光伏电站建设、维护;太阳能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电池板销售;光伏发电项目与光伏农业科技大棚开发、投资、建设、管理;农作物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新能源公司持有100%股权

资产运营基本情况:

(1)该标的公司拥有30WM光伏发电项目;

(2)电站类型:地面集中式大型光伏发电站;

(3)建设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董集镇,占地面积约810亩;

(4)满发并网日期:2015年2月10日;

(5)电价及补贴:1.2元/千瓦时(含山东省省补0.2元/千瓦时);

(6)发电能力预计:约3900万度/年(未考虑衰减因素)。

(二)权属情况

泗水光伏、曹县泰达、枣庄广阳和垦利恒泰产权清晰,不存在股权抵押、质押及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价格确定的方法

1.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方式转让并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2.交易标的审计及评估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对上述标的公司进行了审计和评估,泗水中电的交易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枣庄广阳、曹县泰达、垦利恒泰三个项目的交易基准日均为2016年2月29日,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1)泗水中电:该项目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健审[2016]6286号审计报告,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331-01号资产评估报告,按收益法评估,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9,446.95万元,评估增值1,469.48万元,增值率为18.42%。

(2)曹县泰达:该项目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XYZH/2016NJA20259号审计报告,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331-03号资产评估报告,按收益法评估,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4,777.91万元,评估增值399.70万元,增值率为9.13%。

(3)枣庄广阳:该项目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XYZH/2016NJA20261号审计报告,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331-0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992.26万元,评估增值327.28万元,增值率为8.93%。

(4)垦利恒泰:该项目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XYZH/2016NJA20260号审计报告,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1331-0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7,976.54万元,评估增值829.83万元,增值率为11.61%。

公司董事会已就上述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发表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已就上述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发表独立意见。

(四)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

1.本公司与交易方发生的交易按照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进行;

2.定价原则:市场价值原则。

四、本次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出让方: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China Cube Solar Limited

2. 交易标的:泗水中电100%股权和净负债、枣庄广阳100%股权和净负债、曹县泰达100%股权和净负债、垦利恒泰100%股权和净负债。

3. 定价依据: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及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结果为定价依据。

4. 转让价格:以转让四个项目公司100%股权且受让方承接项目公司净负债的方式确定。

(1)泗水中电:交易价格22,816.81万元,其中股权价值为9,507.47万元。

(2)曹县泰达:交易价格18,747.60万元,其中股权价值为4,794.23万元。

(3)枣庄广阳:交易价格17,254.44万元,其中股权价值为4,006.58万元。

(4)垦利恒泰:交易价格28,083.66万元,其中股权价值为7,978.58万元。

交易价格合计为86,902.51万元。

5. 支付方式:根据协议,CCS支付转让款项的方式包括一笔股转款和四笔交易款。

(1)股转款:受让方将股转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后北交所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合同总价款的30%)

(2)第一笔交易款:付至交易总价的40%;

(3)第二笔交易款:付至交易总价的50%;

(4)第三笔交易款:付至交易总价的90%;

(5)第四笔交易款:付至交易总价的100%。

五、本次交易的决策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年12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专题审议了此次交易的议案,与会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资产出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次交易是按照公司太阳能光伏电站业务发展的总体战略进行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光伏电站的滚动开发能力,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实施。

(三)监事会意见

2016年12月14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专题审议了此次交易议案,一致同意本次资产出售。

六、其他安排

本次资产处置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转让股权所得款项将用于公司光伏电站项目滚动开发与投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七、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太阳能电站业务模式涵盖项目开发、建设、转让、运营及运维。根据光伏发电市场的具体情况,实施滚动开发,将建设的部分电站采取直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转售(转售之前短期持有)是公司光伏电站业务的既定战略。本次交易是公司按照发展战略的安排对部分太阳能光伏电站资产进行出售的行为,有利于公司战略的执行,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滚动开发能力,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出售行为转让交割完成后当期预计可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368.2万元,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市场化原则下,自愿、公平、公允的进行,上述交易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八、公告附件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4.评估报告;

5.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 公告编号:2016-90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替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69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十名参与配套资金募集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624.43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63元,扣除承销费用、律师费和验资费等发行费用3,409.6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6,590.40万元,上述资金已经全部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常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项目的替换情况

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现拟将原列入募集资金投向计划的“和布克赛尔县美恒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丰50MWp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新疆塔城,简称“塔城项目”)变更为“东台1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江苏东台,以下简称“东台三期”)和“会东县汇明二期30MW林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位于四川会东,以下简称“会东二期”)两个项目。有关情况如下:

(一)拟不再列入募投计划的塔城项目概况

塔城项目建设地位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项目备案装机容量为50MW,项目登记备案号:20150011,并于2016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被批准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之一。项目总投资47,349万元。

该项目已于2016年6月28日并网。从并网以来的实际运行情况看,该项目虽然有光照时间长等优点,但阶段性限电风险仍未排除。为此,拟不再将该项目列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拟新增的两个项目基本情况

拟纳入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东台三期、会东二期两个项目合计备案装机容量40MW,合计总投资36985万元。

1.东台三期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东台市。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国有未利用地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备案装机容量约10MW。本项目运营期为25年,根据江苏最新上网电价政策,本项目寿命期内上网电价为0.98元/度(含税,包括脱硫电价0.38元/度和国家补贴0.60元/度)。其中国家补贴的年限为20年。

本项目由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新能源”)开发并自主建设、运营。项目公司——东台沿海苏阳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是苏美达新能源全资子公司。此前,该项目公司已在东台建成26MW项目,其中:一期6MW已于2015年6月11日并网发电;二期20MW已于2015年12月31日并网发电,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此次10MW项目为该项目公司的三期项目。本期10MW项目选址紧挨东台二期20MW项目,电控楼与二期20MW项目并用,建设用地部分手续无需再办理,与二期20MW项目共享。

东台三期项目主要经济与财务效益指标测算如下表:

2.会东二期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野租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会东县野租片区建设林光互补光伏电站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总装机容量约30MW。本项目运营期为25年,根据四川最新上网电价政策,本项目寿命期内上网电价为0.87元/度(含税,包括脱硫电价0.4012元/度和国家补贴0.4688元/度)。其中国家补贴的年限为20年。

本项目由苏美达新能源开发,并自主建设、运营。项目公司会东县德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由成都灏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持股,成都灏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苏美达新能源全资子公司。

此项目公司一期30MW项目已于2016年4月21日并网发电,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此30MW项目为项目公司二期项目。

会东二期项目主要经济与财务效益指标测算如下表:

四、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替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东台三期和会东二期项目替换塔城项目。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结合市场环境变化,综合考虑原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调整不符合实施条件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率,新的募投项目对提高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将会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利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次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项目替换符合公司发展实际,无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以上项目替换事宜。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已经常林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系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作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后拟投资的新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一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变更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监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10 证券简称:*ST常林 公告编号:2016-91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69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十名参与配套资金募集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624.43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63元,扣除承销费用、律师费和验资费等发行费用3,409.6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6,590.40万元,上述资金已经全部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公司《常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披露之募集资金投资额范围内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431,027,433.65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募集资金41,265.00万元增资第一批光伏电站项目,合计备案容量为140MW,其中使用募集资金27,177.75万元置换第一批光伏电站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和丰50MW光伏发电项目由于项目相关条件尚不具备,暂缓增资。

此次共使用募集资金41,265万元增资第一批光伏电站项目,合计备案容量为140MW,其中使用募集资金27,177.75万元置换第一批光伏电站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第一批光伏电站项目增资完毕后,该部分募集资金剩余70,980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剩余105,325.4万元。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将使用不超过 70,98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来源

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二)产品种类

选择适当时机,阶段性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以及购买其他保本型理财产品,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投资的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2.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应高于同等期限的银行存款利率;

3.发行主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4.发行主体提供保本承诺;

5.发行主体不得为公司关联方;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理财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总额不超过7.09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常林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报告》,同意常林股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下转1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