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16-008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证监许可[2016]2437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821.59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53元,共计募集资金86,143.07万元(其中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69,802.2655万元,净额64,465.65735万元;老股转让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340.80088万元,净额15,487.1790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190.8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9,952.8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会验字[2016]499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2016年12月12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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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以邮件形式抄送银河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天津凯莱英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验字[2016]499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