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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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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裕同科技”、“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及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以及股东刘波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股东裕同电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机构股东君联创投、鸿富锦公司以及孙嫚均等19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本公司股东海捷津杉、前海裕盛以及于建中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华君、吴兰兰、刘波、邓琴以及王彬初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6、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王华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裁吴兰兰,裕同电子以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王彬初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三、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以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按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4、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6、公司在决定子公司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确保公司能有效执行前述的规定。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1、控股股东吴兰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华君、刘波、刘泽辉、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发行人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1)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前述人员将就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

(2)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

(3)控股股东吴兰兰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12个月内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华君、刘波、刘泽辉、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40%,12个月内各自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各自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4)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若控股股东吴兰兰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书面通知发行人,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发行人将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1)发行人董事会将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需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20%;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回购预案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五、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持股5%以上股东王华君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由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6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六、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

(1)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吴兰兰、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

(1)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控股股东吴兰兰、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将督促公司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吴兰兰、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将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控股股东吴兰兰、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刘泽辉、邓琴、彭静、唐自伟、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

(1)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4、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因其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中伦律师承诺:本所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过错致使相关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七、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王华君、吴兰兰、刘波、刘泽辉、胡旻、周俊祥、黄纲及高级管理人员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吴兰兰、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裕同电子、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邓琴、王彬初未履行股份锁定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在承诺的锁定期内减持股份,则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

若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2)控股股东吴兰兰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及时提请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份回购预案;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3)董事王华君、吴兰兰、刘波、刘泽辉及高级管理人员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3、未履行关于信息披露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吴兰兰、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

若未在承诺的期间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或履行赔偿责任,自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至发行人回购股份及履行赔偿责任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发行人的分红。

(2)发行人

若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公司将就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予以及时披露并向投资者进行道歉;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本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刘泽辉、邓琴、彭静、唐自伟、张恩芳、王彬初、祝勇利、刘中庆

若未在承诺的期间内履行赔偿责任,本人将不得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股份,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4、未履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前述承诺,控股股东吴兰兰、持股5%以上股东王华君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7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 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001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400.1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10%;网上发行数量为3,600.9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36.7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92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裕同科技”,股票代码“002831”,本次公开发行的4,001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2月16日

3、股票简称:裕同科技

4、股票代码:00283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01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001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的4,001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吴兰兰直接持有本公司58.6108%的股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自本公司前身深圳市裕同包装设计有限公司2002年设立至今,王华君与吴兰兰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股比例均超过70%,一直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华君与吴兰兰夫妇基本情况如下:

王华君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6043019700928****。

吴兰兰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6011119740817****。

2、对外投资情况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71,877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4,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

二、发行价格:36.7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6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400.1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4,967,090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0805502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600.9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有效申购数量为10,928,496.65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329496372 %,有效申购倍数为3,034.93478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82,326 股、网下发行余股5,255股,合计87,581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47,116.77万元,扣除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8,196.8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8,919.89万元。天健会计师已于2016年12月9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6]3-168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8,196.88万元,其中新股承销及保荐费用6,495.88万元;审计费用1,110万元;律师费用11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20万元;发行手续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61万元。每股发行费用2.0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138,919.89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3元(按照2015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1.60元(按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2016年1-9月财务数据及年度业绩预测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6年12月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3、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5、电 话:010-60833063

6、传 真:010-60833083

7、保荐代表人:方浩、张锦胜

8、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裕同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裕同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裕同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5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